MOIO10561-討論事項-第7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45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188次會議、108年11月20日第189次會議、109年4月22日第190次會議、109年6月10日第192次會議、109年8月7日第194次會議及109年8月26日第19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10年4月28日府建都字第110008665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桂鳳、張前委員梅英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惟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玉雯(召集人)、劉委員曜華、王委員翠霙、洪委員啟東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16日、112年8月22日、112年9月14日及112年11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東縣政府113年4月3日府建都字第113007295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通過。
變更內容詳表3(編號逕10案)、附圖2。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立於民國(下同)62年10月5日,於設立前,即民國61年間台東縣議會提案籌建縣立殯儀館,然因時任縣長黃鏡峰、議長蔣聖愛等人所籌組之籌建委員會,考量當時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遂與前董事長施來成先生商議籌建私立殯儀館,以服務台東當地居民之殯儀需求,系爭土地原即為住宅區,本於配合地方政府政策需要及服務鄉里之初衷,乃同意將住宅區變更為殯儀館用地,土地價格隨之減損。此政策目的需求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之情形,亦可由本私立殯儀館為全國唯一合法設立,其餘均為公立之情狀佐證之。隨著,台灣經濟逐漸起飛,土地價格日漸上揚,土地所有人仍秉持初心,苦心經營,不計得失捐棺濟貧,多年來始終如一,未曾主張所犠牲之權益。
承前,系争土地實非「變更」而係「回復」為住宅區用地,事實上係將原本配合政策所需而變更之住宅區,因政策及目前規劃所需,回復為數十年前原本之狀態,土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所有人並非因而獲有利益,而係將數十年來土地使用限制及價值之犧牲恢復至原有之狀態,貴府就系爭土地目前之暫定計畫,或未考量此節,誤認土地所有人因此獲得一定之利益,而有首揭之規劃,實有誤會,懇請再為深思辦理。否則,土地所有人為配合政策需求,已先將住宅區變更為殯儀館用地受有限制及犧牲,現因政策需求不在並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欲將系爭土地回復為住宅區時,卻要求土地所有人需再次犠牲大部分之土地所有及使用權,無異於再次要求土地所有人犧牲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不僅事理難平,亦不符合比例原則,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權益至鉅。土地所有人僅為一介平民,難與貴府相争,惟仍深信公義、公平猶存,貴府定當能體察上情,再為妥處。
近年來台東縣政府大力發展觀光業,四維路規畫為綠色廊道,連接海濱公園國際地標,旅遊服務區也在黃前縣長健庭任內規劃完成,此街廓未來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以觀光旅遊為主軸,目前有夜市是外地遊客來到台東的門面,此區域實在不太適合在從事殯儀館使用,殯葬產業也配合政府政策調整至台東縣議會旁營運,盼望貴府能將系爭土地回復原分區,讓整體市容有更好的發展,打造台東觀光新門户。
逕11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台東市文化里正氣路(中山路至博愛路)台東段341-16地號、346-2地號目前該路段為台東市正氣路(中山路至博愛路)為人行廣場用地,惟該路段提供公眾之使用,平常為道路之使用,晚上有攤販臨時集中場區設置(台東市觀光夜市),建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
建議本次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台東段341-16、346-2地號為道路用地兼廣場使用。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參酌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建議,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敘明得於人行廣場用地作台東市觀光夜市相關之設施使用。
理由:
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本案人行廣場用地得規劃為水果街及施作與水果街相關之設施使用,宜依規劃原意及現況,維持人行廣場用地並依管理單位需求增列使用項目。
建議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逕12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台東市文化里正氣路311巷目前該路段為台東市正氣路311巷為道路用地,惟該路段提供公眾之使用,平常為道路之使用,晚上有攤販臨時集中場區設置(台東市觀光夜市),建議修正為道建議本次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台東段346-7地號為道路用地兼廣場使用。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同逕11)理由:
為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延伸水果街及台東市觀光夜市範圍,引導商業發展考量現況使用及變更之急迫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東段346-7地號路用地兼廣場使用。並營造良好觀光軸線,宜變更道路用地為人行廣場用地。
逕13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停五南側綠地台東段581-24地號1.臺東縣政府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獲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5月3日路交管字第1120052017號函核定工程經費7億元;將以多目標方式規劃並建設「新生路停五立體停車場」。
2.為妥善設計該立體停車場周邊植栽及開放空間,並重新規劃南京排水等地下管線,應將停車場用地(停五)及其南側綠地一併納入基地檢討。
變更台東市停車場用地(停五)南側綠地為停車場用地。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立體停車場應依「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則」及「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周邊植栽及開放空間等事項。
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及停車需求及交通安全,故同意縣政府變更內容,詳表3(編號逕13案)、附圖3,並請縣政府補充修正研析意見及變更理由:
1.請補充敘明綠地用地調整之必要性與補償機制、停車場用地整體規劃設計需求、交通安全與進出動線及開放空間系統等內容。
2.請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表3:新增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逕7-臨海路、信義路交會口東南側公園用地(公二十七)(1.37)農業區(0.55)機關用地(機五十)(1.92)1.臺東縣警察局現址已逾三十多年,建物及設備老化、空間狹窄不敷使用,未盡符合公共安全規定及滿足辦公及公務需求,爰擇地遷建以符警察局公務需要。
2.考量所在區位位於第一條濱海公路(台11省道)向海側,比照相鄰「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指定供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使用」,另於細部計畫敘明容積率不得超過90%、建蔽率不得超過30%、建築物高度(3層樓以下)及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逕-臨海路、四維路交會路口西北側殯儀館用地(0.25)住宅區(0.25)該用地係7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自住宅區變更而來,係民間配合縣政府福利政策所設之私立殯儀館,因縣政府已於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墳墓用地設立相關殯儀設施及場所,經檢討已無使用需求,宜全部恢復為住宅區。
逕-臺東舊站西側、停五南側綠地綠(帶)地(0.06)停車場用地(停五)(0.06)1.臺東縣政府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獲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5月3日路交管字第1120052017號函核定工程經費7億元;建設「新生路停五立體停車場」。
2.為降低立體停車場進出車流對新生路-南京路口之衝擊,並配合排水溝加蓋工程完工,有將本案綠地納入立體停車場整體規劃之必要。
3.為營造「臺東舊站特區」整體風貌及公共空間使用之公益性,應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事項規範綠覆率、停車空間、開放空間系統、人行車行動線等事項。
附圖1:逕7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逕10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逕1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附件
- 附表1: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逕1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公園用地(公十五)台東市生日蛋糕公園1.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該園核定收托人數為220生,為本縣臺東市公立幼兒園收托人數最多,該園校舍分別為民國71、72及80年興建,目前廁所管路老舊阻塞以致臭味並衍生衛生問題、鋁門窗框變形以致滲漏水問題、屋頂浪板老舊每遇風雨即漏水導致教室積水或壁癌等,該園教學環境確實亟需改善。
2.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該園現況面積及範圍已不符現行標準,為提供符合標準且更舒適優質的托育環境,本案預計選擇於臺東兒童公園(又稱臺東蛋糕公園)旁位置進行幼兒園興建。
3.本案區位鄰近新建住宅建設增加,該地區將新增許多住戶,且本縣近年新生兒出生總人口數為正成長,為緩減我國少子女化現象,提供年輕家長最大之育兒支持措施,本案新建幼兒園持續提升公共化供應量,提供更完善幼兒就讀需求。
1.依本縣幼兒收托需求,經由都市計畫用地變更,變更公園用地(臺東市臺東段地號823、811-5、812地號部分)為社教用地。
2.本案興建幼兒園預計113年度起辦理設計監造招標,並儘速辦理工程發包及施作,應可於116年完工後辦理幼兒園遷址,其餘未變更公園用用地,由本府繼續管理維護。
3.本次新建幼兒園包含活動中心,除平日供幼兒園相關活動使用,亦可提供縣民其他領域使用,例如教師研習場域、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使用空間、假日親子活動室內活動場域等,或提供附近社福單位使用。
4.結合周邊公園戶外用地,成為戶外遊戲場與幼兒園遊戲場域結合的互融空間,滿足民眾多元使用之需求,將該場址創造更高使用效益。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鄰近臺東美術館、四維路園林道路,為維護整體都市景觀,避免造成視覺壓迫,有關幼兒園建築設計,請回應公園用地(公十五)東側部分(臺東美術館)留設之山海軸線開放空間,確保視覺連續性。
3.為確保幼兒園上課及接送安全,請考量浙江路車流並妥予設計人行、車行動線。
4.教育處列席人說所提本案回饋事項(1)一併維護管理鄰近公園用地(作幼兒遊戲與民眾多元使用之公園);(2)開放幼兒園活動中心供民眾及社教、社福單位申請使用,本會原則支持;惟請考量幼兒園園區安全管理,並補充公園用地與社教用地之空間介面設計方式。
5.前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都市設計事項,另於本案細部計畫研擬容積率、建蔽率、建築物高度、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除請補充變更為社教用地之必要性及與公園結合規劃整體環境之公益性等內容外,其餘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變更內容詳附表2、附圖1。
- 附表2: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維路、浙江路交會口公園用地(公五)(0.54)社教用地(0.54)附圖1:逕1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16日、112年8月22日、112年9月14日及112年11月23日5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