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81-討論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竹圍段894-5地號等5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81
案件id
MOI新北竹圍地20246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月23日第4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5月6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8021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蘇前委員瑛敏、林前委員志明、徐前委員中強、曾前委員淑芬、劉委員曜華及許委員君薇等組成專案小組,於103年9月1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涉司法調查,新北市政府函請暫停本案都市計畫程序,嗣後再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6日第122次會審議通過,並由新北市政府110年2月2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220567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20日及112年8月31日召開第2、3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13年4月3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3080446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13年4月3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3080446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係於基地東側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為強化其公益性、開放性與自明性,請市政府補充相關進出之動線系統、留設退縮空間之規定及細部計畫之因應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妥為規範。
- 二、本案變更為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配套管理措施,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落實都市計畫執行。
- 三、有關變更後之商業區開發強度,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視其合理之基準容積、增額容積上限與總量控管,以利及維持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並補充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 四、本案公開展覽係於99年12月1日辦理,且經市政府111年6月28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11171772號函重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審認在案,故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另本案回饋可建築用地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
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若小於1,650平方公尺者,應併同捐建之地上建物,改採代金方式繳納。建議市政府應檢討近年辦理變更案件之情形與現今都市發展實際需求等面向,重新審視上開原則1,650平方公尺之合理性,以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並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8月31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查本案原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1次會議審議通過,案准新北市政府103年5月6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802121號函報審議,前經本會專案小組103年9月1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涉司法調查,於104年9月7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16912781號函知本部暫停本案都市計畫程序,市政府嗣於110年2月2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220567號函審認本案未涉及判決相關事實,再予續行都市計畫程序,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11年6月28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11171772號函重新審認因應經濟發展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查本案新北市政府於99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3款同意辦理變更,辦理期間因涉司法案件調查而暫停辦理本案都市計畫程序,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市政府以110年2月2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220567號函審認本案未涉及判決相關事實,再予續行都市計畫程序,有鑑於辦理期程已久遠,請市政府審視都市實質發展需求,如確有需要,重新依都市計畫第27條規定審認後,納入計畫書供查考。
- 二、上位及相關計畫(一)請新北市政府補充新北市地區產業政策、定位、目標、方向、工業區變更轉型策略;整體發展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納入計畫書。
(二)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請補充新北市國土計畫、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及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補充本計畫案是否已依循上位計畫之指導及相關對策。
- 三、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區及鄰近地區目前工業區面積、分佈位置、產業項目、產業人口及現有廠商家數等項目,以及本計畫區所屬之工業區目前發展總量,另請市政府提出未來若面臨工業區面積不足等相關因應政策。
- 四、土地使用部分(一)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應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商業需求、公共設施容受力及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提供詳細資料。
(二)本案淡水(竹圍地區)現行都市計畫發展情形,住宅區占計畫面積比例33.14%,商業區僅占計畫面積比例1.69%,且本案鄰近周邊發展以住宅使用為主,故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為商業區符合當地發展需求合理性理由及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配套管理措施。
(三)請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四)為串聯基地東側兒童遊樂場用地至鄰接主要道路民權路,請市政府檢討於基地北側留設退縮空間,結合北側商業區退縮,以滿足公共設施可及性目的,並納入計畫書規範。
- 五、公共設施用地(一)為確實了解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以維護住民活動之便利及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市政府詳為檢討核算本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規模,及補充留設適當公共設施需求。
(二)請詳為補充本案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如何符合淡水竹圍三通滯洪效應指導原則。
- 六、考量本案開發使用後,將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故請提出「交通影響評估」,並詳實說明因應之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停車需求對策及目前計畫區西側及東側人行步道為基礎,透過退縮供車行使用之規劃方式其適宜性以及執行之可行性等。
- 七、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市政府提出針對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八、涉及本會第662、675及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三)變更後之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
(六)其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 九、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確實說明,納入計畫書。
- 十、本計畫案有關回饋部分,請詳為補充說明市政府針對捐贈可建築用地同意改採代金之理由,並提請大會報告。
十一、變更內容:配合本計畫區已完成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離作業程序,故同意市政府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如後附表1、附圖1。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有鑑於辦理期程已久遠,原報部審議計畫書之上位及相關計畫(全國國土計畫、新北市國土計畫)、新北市產業發展政策(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產業需求與調整因應措施、商業需求分析、公共設施需求分析、交通衝擊分析及相關統計資料與推計等資料過於老舊或缺乏,請市政府妥為補充及更新至最新進度,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以回饋方式辦理者,應請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案名請依照本會議結果修正。
附件
- 附表1: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東側乙種工業區0.2911商業區0.2037兒童遊樂場用地0.0874附圖1: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