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81-討論事項-第6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81
案件id
MOI通檢業園區2024618
概要說明
- 說明:旨案前經本人於112年10月30日陳情貴府,因誤繕將寶山鄉雙園段932-1地號納入陳情變更範圍,故陳情地號應更正為新竹縣寶山鄉雙園段932、929-1、953-1、935-1、935-2、943-1、944-1、945、946地號等9筆土地,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12年11月8日府產城字第112521365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國道沿線之綠地用地變更為保護區部分,經縣府評估後續將配合國道1號相關工程具體設計所需再行檢討,同意先予維持原計畫。另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考量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之國道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尚未明確,故用地取得方式、費用及主辦單位請以備註方式補充說明,供後續辦理之參據。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如附表1)(一)本計畫公展草案係考量涉及民間申請開發之殯葬設施專用區,故由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為專用區部分,經新竹縣政府採納陳情意見後,已修正為以1、2期園區範圍由新竹縣寶山鄉公所主政辦理,故請修正新計畫為「殯葬設施用地」(5.7275公頃),並請刪除附帶條件規定,由鄉公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開闢作業,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敘明。
(二)有關殯葬設施用地由鄉公所取得土地後,採公辦方式辦理部分,請縣府或鄉公所補充園區整體規劃構想。
- 三、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2,准照新竹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新增變更編號2-1案私有墓地用地為保護區(1.6431公頃)。
附件
- 附表1: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墓地用地(4.4469)殯葬設施專用區(附)(4.4469)1.墓地用地現況已開闢為寶山鄉雙溪公墓,惟尚有2.7100公頃土地未取得,考量該地區仍有殯葬設施使用需求,並配合寶山鄉公所雙溪納骨塔興建計畫,故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
2.綠地用地位於墓地用地與工業區間,尚有0.3000公頃土地未取得。考量現況已有零星散布墳墓之土地使用情形,並配合寶山鄉公所雙溪納骨塔興建計畫,故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
附帶條件:
殯葬設施專用區(附)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變更範圍內土地總面積25%(面積以謄本面積計算之),可選擇公設用地或代金折算,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繳交予新竹縣政府,則其土地得建築使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代金之計算=變更範圍總面積(㎡)×回饋代金比例(25%)×市價(元/㎡)。
2.代金數額以市價計算,應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查估金額以最高價為原則,上述所需查估費用皆由申請人負擔,本府得指定1家專業估價者,其餘由申請人自行委託。其估價成果應提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
3.繳交之代金依「新竹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土地使用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繳入「新竹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土地使用代金專戶」。
綠地用地(1.2806)殯葬設施專用區(附)(1.2806)-計畫區西側墓地用地(1.6431)保護區(1.6431)依新竹縣寶山鄉公所113年1月11日寶工字第1133500024號函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將寶山鄉雙園段932地號等9筆土地不納入殯葬專用區,故配合變更毗鄰之使用分區而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殯葬設施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2.殯葬設施專用區鄰接周邊土地應退縮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其退縮寬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3.本計畫區內殯葬設施專用區之建築基地達2,000㎡(含)以上,應於發照前,送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附圖:修正編號2、2-1變更內容示意圖
- 附表2: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逾公展人鄭○基寶山鄉雙園段929-1、932、932-1、953-1、935-1、935-2、943-1、944-1、945、946等地號主旨:懇請同意陳情人所有新竹縣寶山鄉雙園段932地號等10筆土地變更為鄰近分區(保護區或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