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91-討論事項-第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八德埔頂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91
案件id
MOI桃園變都計20247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3日第48次會議及109年8月31日第4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90241737號函及109年11月6日府都綜字第10902728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張委員桂鳳、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及林前委員靜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2月18日及111年7月2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18日府都國字第113001209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本案下列各點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桃園市政府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鑒於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與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與定位之差異性,請補充整併都市計畫的合理性與整體性、行政區與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關聯性、高發展地區與低發展地區之區域均衡策略、生活圈之具體規劃、公共設施系統以及整併後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效益與成果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涉及容積移轉機制部分,參酌近年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整併案件,考量區域發展平衡、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容受力及都市發展性質等因素,且計畫區未來將分別擬定細部計畫,有關容積移轉之機制與策略應規定僅得於個別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於該個別細部計畫範圍內辦理容積移轉,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考量整併後為同一主要計畫區,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布建應有其一致性,故請檢視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合理性並重新予以順編號碼;並於備註欄敘明原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以供後續執行查閱。
- 四、為強化本案整體防災資源之整合,都市防災計畫請配合本計畫區災害歷史及災害潛勢地區等環境敏感區分析,加強防災生活圈整體規劃內容。
- 五、其他修正事項(一)計畫審核摘要表請刪除都市計畫法以外之規定,並改納計畫書內文補充敘明,並請敘明公告徵求意見及公開展覽登報版面,以利查考。
(二)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請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修正。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2月18日及111年7月27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為都市計畫整併內容,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議紀錄:「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都市計畫重製作業要點」規定法定程序之完備性,故整併計畫應以都市計畫重製計畫完成法定程序或計畫圖重製完成並依法定程序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後之計畫地區為整併計畫範圍,作為整併計畫書、圖修正之依據,並將該整併計畫範圍都市計畫實質內容全部彙整納入。」,故請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請妥為補充「桃園市國土計畫」等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案未來發展之指導,以及與整併計畫內容之連結性。
(二)請補充整併計畫之策略、方向、原則及功能等內容。
(三)本案將個別都市計畫整併,故請加強說明透過整併後各都市計畫區空間發展定位及整體發展構想、各都市計畫區間縫合處理原則、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系統等內容。
(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並參考地區防救災計畫,加強防救災、應急路線及避難場所勘選等防災規劃說明內容。
(五)請全面審視計畫書內容,將該整併計畫範圍都市計畫實質內容全部彙整納入,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
(六)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及注意事項:
1.請補充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統一調整及整合原則,以利後續執行。
2.各都市計畫區銜接之計畫道路寬度不同、無順接或未規劃道路等事宜,請研擬納入整併原則。另請考量主要計畫之公設地無道路連通,造成弧立懸空之情況,建議在道路系統分離原則,除配合道路系統連貫性外,增列配合公共設施連絡之需要。
3.主要計畫劃設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例如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時,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內容,不宜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 二、請將計畫名稱、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年期、計畫人口、計畫圖比例尺以及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部分,納入變更內容敘明,並補充都市計畫整併及主、細計分離前後面積對照表,以資完備。
- 三、本次都市計畫整併作業係僅就整合主要計畫範圍與書圖內容,尚未就本計畫地區發展願景、空間發展構想、公共設施規劃與都市容受力以及細部計畫空間整併與擬定等內容,提出具體策略及指導原則,故請市政府仍應重新審視整體都市計畫發展架構、課題及對策,並將上開內容納入妥為辦理。
- 四、參酌近年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整併案件,包括「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及「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等,有關容積移轉機制均載明:「考量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容受力及都市發展性質等因素,且計畫區未來將分別擬定細部計畫,故有關原計畫整併後容積移轉部分,應規定僅得於個別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於該個別細部計畫範圍內辦理容積移轉,並建議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本案倘經市政府評估後有不同之策略,則請補充說明理由及研提具體方案後,提會討論。
- 五、其他應補充事項(一)請詳予補充現行都市計畫內容。
(二)計畫書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加強基本調查分析資料(如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等),計畫書相關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三)計畫書表4-2人口結構綜整表請加入桃園市資料,表7-4數據請再釐清確認。
(四)請加強訂正事項說明內容,另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請釐清是否涉及廢止徵收事宜。
(五)計畫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