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0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原礦協新村及周圍地區土地整體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01
案件id
MOI屏東圍地區20247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2月15日第2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12年5月2日屏府城都字第11216895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翠霙(召集人)、許委員君薇、劉委員曜華、陳委員玉雯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11月2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13000769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130007696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經本會第825次會議決議之暫予保留案件,因變更位置與第二次通盤檢討陳情範圍不符且邊界畸零不整,故請加強變更範圍劃設原則之論述,並調整案名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配合原礦協新村及周圍地區土地整體開發)案」。
- 二、為改善基地範圍內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眷改土地低度利用及影響都市空間發展,並提升眷改基地的經濟效益與都市更新價值,故本案建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將後續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優先提供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等公益設施之相關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補充基地聯外通路及現有巷道寬度,以及相關道路寬度是否足供救災車輛通行使用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及下列意見,同意縣政府所提修正方案(詳表1及圖1)。
(一)基於土地規劃合理性及增加地區開放空間,除將細部計畫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提升為主要計畫層級外,並應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且優先規劃為公園用地,以提升當地環境品質。
(二)為增進本案開發公益性及配合本部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增加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儲備用地,有關規劃3%住宅區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或社會福利設施使用部分,請調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表1:修正後土地使用面積表項目計畫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3.256066.73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0.43558.93社會福利設施用地0.15613.20道路用地0.785116.09廣場用地0.01660.34綠地用地0.22994.71小計1.623233.27總計4.8792100.00圖1: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2年11月2日)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原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為活化閒置眷改土地,將礦協新村及其周圍土地納入重劃範圍,並另擬細部計畫配置適宜之公共設施,以改善地區交通與都市防災問題。惟依103年4月15日本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涉及8.17公頃住宅區使用,故暫予保留請縣府提供國防部相關單位正式書面意見後,另行補充細部計畫可行範圍、土地開發容受力、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包含地主意願調查、地上物拆遷補償調查、重劃負擔比例、財源籌措方式、財務計畫等)及回饋比例,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基此,為鞏固本案變更正當性,請縣府依下列意見詳予補充:
(一)請就本部都委會第825次會議決議事項,逐一說明辦理情形,並釐清分析本次檢討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之合理性及適法性。
(二)本次檢討範圍除以礦協新村土地為主外,亦包含零星私人土地,不僅與屏東二通陳情範圍不符,且界線崎嶇不整。
爰請說明範圍縮減緣由、勘選原則及地主意願調查結果,俾強化變更範圍劃設依據。
(三)請強化基地現況分析基礎資料,如區內雨汙水下水道及地上物分布、現況通路及防救災出入動線(包含基地北側非都市土地)、土地權屬分析(含公有土地管理單位及其持有土地面積)、現有建物因應處理對策、植栽保存機制等內容。
(四)計畫範圍部分土地曾接受崇仁新村移入容積,其開發前後容積率是否一致?以及未來參與重劃有無損及國防部既有權益?(五)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對周邊環境之助益,包含都市景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地區交通、防救災可及性與地區排水等面向。又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多屬細部計畫層級,為落實土地規劃合理性,建議縣府評估調整部分公設為主要計畫層級。如有調整需要,請以備文方式檢具修正方案提報專案小組審議。
(六)本案為大規模公有土地開發,除建議規劃公益性設施(如3%之社宅、托育、長照等)外,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亦應維持10%。並於計畫書增列細部計畫指導原則與檢附細部計畫圖說,以利查考。
(七)有關細部計畫部分,區內道路系統寬度不一,為避免衍生交通瓶頸,請再評估區內道路系統完整性。又基地西南側劃設一處公園用地兼作滯洪使用,惟南側為既成社區,其留設形式、區位及蓄洪量是否滿足開發所需及解決地區排水問題,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 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等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另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縣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四、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五、計畫書應修正事項(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請配合現行計畫統一小數點位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核實填列,並刪除非屬主要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土地現況照片請標示拍攝方向;計畫書附件部分內容與本案相關者,請摘要論述於計畫書內。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顏色有誤,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 六、地政司書面意見本案重劃範圍之公有土地面積占總面積95%,亦徵詢過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經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評估平均重劃負擔約32.9%,財務尚屬可行(詳計畫書附件5),且洽詢將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本司無補充意見。惟國防部坐落本重劃區內部分土地已接受容積移轉增加強度,於預估其分擔重劃負擔後,仍減少配回之土地面積(計畫書p.25課題5及附件5之p.附五-16),因國防部管有土地約占計畫總面積之92%,建議仍應徵詢其參與重劃之意願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