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01-討論事項-第6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01
案件id
MOI通檢竿地區20247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監察院107年6月13日院台業貳字第1070162454號函說明,經查馬祖段189地號民國101年尚無辦理徵收,內政部同意該筆土地列入「誤列」項目。(如附件一)
- 二、原南竿鄉馬祖段0189土地乙筆、面積857.42平方公尺,民國104年被政府逕分割為道路用地,分割面積為84.80平方公尺為道路用地,逕割為南竿鄉馬祖段0189-1地號。
- 三、該筆土地鄰近馬祖村街道,卡蹓賓館及停車場,生活機能交通便捷適合居住。如能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定能使馬港居住人口增加,促進「馬港」再度繁榮帶動觀光事業發展。(如附件二)鈞長陳情,詳細說明,期盼政府能檢討變更適當分區用地。
檢討變更適當分區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1.該2筆土地雖經內政部誤列為徵收費為乙項,與該筆土地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礙。
2.經查189地號屬公兒(七)用地,其變更涉及回饋規定,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決議,列為下一階段作業,非屬本階段內容。
3.189-1地號屬部分道路用地及部分廣停(八)用地;其中屬道路用地部分,現況係供四維路使用;廣停(八)部分現況亦已開闢為迎賓館前廣場使用,均經主管機關表示有保留必要。
4.本案未提送全部地主同意書。綜上,建議維持原計畫。
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南再2劉○斌/馬祖段204-3、205、206、207、208地號(再公展變6案)
- 一、光武堂建物,是民國65年徴用並拆除馬港劉家代代祖傳的三合院民宅,改建為電影院。
劉氏家族在此生活超過百餘年(附圖3)土地權狀也一直都是建地,不是保護區。
- 二、(光武堂)經法院判決拆屋還地,連江縣政府以經費不足為由,多次與地主協議(如附件1)暫不拆除,而將光武堂交给建議通盤檢討南竿鄉馬祖段204-3、205、206、207、208等地號(光武堂)土地變更建議未便採納:
1.建議事項應由全部地主同意。
2.該陳情位置(原機廿八用地)已於公展期間提出陳情並納入審議參考。
3.經縣都委第52次會議決議,因未臨住宅區,故依檢討原1.考量本案陳情內容屬恢復原使用性質,又陳情人三合院已拆除狀況下如何確認建築範圍等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主使用,等光武堂(機開用地順利解编為住宅用地後,再自行拆除。或是與鄰近的卡蹓英雄館一起變更為旅館用地,再自行拆除。
- 三、光武堂位置,緊鄰馬港中心區域,與卡蹓英雄館及馬港商業街只有數步之遙,又有廣(停)
- 八、九停車場交通生活機能便利,如能有效使用,必能增加馬港的居住人口,带動南竿西區的繁榮發展。
為住宅用地。
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內政部都委會維持縣都委會決議。
4.本次陳情內容、理由與事證均與原陳情意見相似,故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就保護區內之既存建物案,將轉由一般通檢受理。
議題,請將本陳情案併同所涉及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九案,一併納入本案第二階段詳予研析後,再提會討論。
2.有關連江縣政府原未便採納理由第1點為應由全部地主同意部分,考量陳情案並非需全部地主同意才能提出,請連江縣政府刪除該點理由。
南再3陳○春/清水段598-31地號(再公展變9案)
- 一、本筆土地為本人祖先墓地,關係後代子孫風水甚大,不宜變更,維持原狀,不同意變更。
- 二、目前我等後代子孫得祖先庇佑,都很平安、健康、順利,請鈞府同意本人意見,不作變更。
建議不變更建議未便採納:
經查598-31地號部分屬公用事業用地、小部分屬保護區;原屬公用事業用地部分,因現況為南竿消防分隊使用,故僅變更名稱為機關用地;小部分屬保護區部分則非本案檢討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考量陳情位置位於原公用事業用地邊緣,請連江縣政府再跟消防局確認是否仍有使用需求,並請將本陳情案併同所涉及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第三十六案,一併納入本案第二階段詳予研析後,再提會討論。
1.如消防局有使用需求,請提出具體土地取得計畫。
2.如無使用需求,請再詳予評估是否恢復為原分區。
南再4南竿耶穌聖心天主堂/馬租段185、185-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2及203(再公展變10案)
- 一、為確保所有權人土地完整性,並符合現階段實際使用,且利於未來完整規劃,請將本教會土地原屬「社教用地」(社二)、「機關用地」、「農業用地」之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段185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他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段185-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2及203地號等11筆數原屬「社教用地」(社二)之土地(除計畫道路用地外)全數劃為「住宅區」。
- 二、此11筆土地原作為幼兒園使用,過去天主教會石姆姆及多位神長修女努力於馬祖地區進行社會服務,並在政府有更多餘力發展公幼公托後,原幼兒園使命暫告一段落。近年教會亦努力規畫此11筆土地作為其他社會服務使用,惟推動社服務計畫須從長計議,考慮建請將本案延後至第二階段時議決。
建議部分採納:
1.陳情地號涉及機關用地部分,主管機關(地方法院)表示仍有使用需求,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取得,建議維持原計畫。
2.涉公(兒)用地部分,因其變更涉及回饋作業,已列入第二階段作業(詳再人陳1)。
3.涉農業區部分非屬本次檢討範疇,建議不予討論。
4.涉及社教用地部分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保留需求,惟變更內容及範圍經土地所有權人(天主堂)提出異議,且不同意回饋。建議依所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專業人力與龐大重建經費,天主教會目前暫時無法於此發展新的社會服務事業,亦不想長年閒置荒廢此塊土地影響社區市容及發展;同時考量馬祖村逐漸沒落的商業與人潮,老一代希冀年輕人回鄉打拼成家立業,卻無合適之新建住宅區域,因此建請將此11筆土地劃定為「住宅區」,讓本法人能於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後出售旨揭土地給當地有需要的鄉親。未來有更多的住民人潮,教會也才有更多牧靈福傳的對象,政府機關也無須擔憂閒置資產帶來的環境及安全問題。冀望使馬祖村地區能重回蓬勃興盛的榮景,達到三嬴之目的。
- 三、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之設立乃因土地利用之經濟價值提高且有獲取高額利潤,並導致該地區公共設施需求增加及對當地環境產生衝擊,故賦予開發者回饋社會之義務。
- 四、陳情位置由原「社教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容積率已從300%調降至150%,土地使用強度降低且限制僅能做為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未有提高經濟價值及獲取高額利潤之情事,此外,貴主管機關委員認為本教會因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則更具土地使用之自由,因此應酌收回饋金,惟本法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受內政部監管,進行任何財產之處分本應報備內政部核准後為之,本就不具備所謂之「自由自主性」,僅是從向2-3個主管機關報備請改列為第二階段案件。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變為向1-2個主管機關報備,對本法人而言程序上並無不同,卻因此在土地使用強度降低之情形下尚須繳交2O%回饋金,實屬不合理。
- 五、本法人長期從事非營利福傳事業,現階段專心致力於宣傳教理,未有商業獲益行為。再者,馬祖地區教友人數極為稀少,本法人並無捐款收入,所有營運、維護、維修費用皆由本法人自行吸收支付,完全無因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而能從中獲利等云云,因此堅決反對要求本法人因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須繳納20%回饋金。惟若貴主管機關同意本法人之「訴求一」,同意將另11筆「社教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因土地強度確實提升,因而衍生所需鐓納30%回饋金,本法人並無異議。
- 六、因本案尚需經貴主管機關與本教會從長硏議,建請將本案延後至第二階段時議決。
南再5陳○緯/復興段647、649地號(再公展變2案)
- 一、過去本人南竿復興段647及649地號土地被劃為機關用地,政府長期不徵收,本人也無法使用,致使過去利益受損。
- 二、若改劃為保護區則未來使用受限,還可能被徵收地價税,也將承受損失。
- 三、這兩塊地緊貼預劃廣停區但未被納入,可能淪為護坡更將受害。
- 四、將本人土地劃入,加大該廣停區可因應鄰近劇增停車需求,且因附近道路都已興設機關醫院學校及道路有完整鋪面,若降低高程擴大停車場面積,應可克服水土保持等問建議機關用地變更保護區改為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1.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均屬「農業發展條例」定義之農業用地,原即屬課徵田賦(現已停徵)類別。
故依保護區使用管制作農業使用者,並不會因為該地由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保護區而課徵地價稅。惟如未依管制規定做農業相關使用,而經稅捐機關依使用事實查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題。
- 五、請衡酌私人財產、公共利益與政府法令取得適當調和,將這兩塊地亦劃入都計廣停用地。
證要求改納地價稅時,則非因變更導致,應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
2.陳情2筆地號涉及機關用地,考量平均坡度已達三級坡以上,不宜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爰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變更為保護區。
南再6-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清水段516-1地號(再公展變4案)有關贵府擬將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段516-1地號部分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經查涉案土地位於陸軍「梅石營區」列管範圍內,其運用規劃刻由馬防部循序檢討中。
本案於陸軍尚未完成運用檢討前,請維持「機關用地」,以利國防設施使用,後續配合陸軍檢討意見辦理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建議未便採納:
1.經查,陳情土地(293.81平方公尺)大部分面積位於機十八範圍內,僅少部分面積(22.13平方公尺)屬本次變更之道路用地範圍內。
2.因該道路現況已開闢使用,且為梅石營區與南側展演廳進出必須道路,為提供進出道路機能,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3.上述意見經本府以民國113年1月25日府工都字第1130004794A號函請陳情人於113年2月15日前完成檢討後函告補充意見,如若未於限期內函告相關補充意見,視同無其他補充意見。因於期限內未收到補充意見,故又於同年3月12日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致電詢問貴處承辦人,確定貴處無後續補充意見在案。
南再6-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清水段598-19地號(再公展變9案)有關贵府擬將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段598-19地號部分土地由「公共事業用地」變更為「保護區」乙案,經查涉案土地位於陸軍「梅石靶場」列管範圍內。
本案於陸軍尚未完成運用檢討前,請維持可供國防設施使用之分區,後續配合陸軍檢討意見辨理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建議未便採納:
1.經查,所陳土地(3548.15平方公尺)主要位於保護區,僅部分面積(13.27平方公尺)位於公用六,經本次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2.因該地號之分區以保護區為主,且變更後仍可供國防設施使用,故建議維持原再公展方案。
所陳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則非本案檢討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3.上述意見經本府以民國113年1月25日府工都字第1130004794A號函請陳情人於113年2月15日前完成檢討後函告補充意見,如若未於限期內函告相關補充意見,視同無其他補充意見。因於期限內未收到補充意見,故又於同年3月12日致電詢問貴處承辦人,確定貴處無後續補充意見在案。
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南再6-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有關貴府擬將遵江縣南竿鄉仁愛段14及36地等2筆部分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案,經查涉案土地位於陸軍本案於陸軍尚未完成運用檢討前,請建議未便採納:
1.經查,陳情土地位處機二十,現況作為南竿發電廠使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工程營產處/仁愛段14、36地號(再公展變5案)「下雲台營區」列管範圍內,其運用規劃刻由馬防部循序檢討中。
維持「機關用地」,以利國防設施使用,後續配合陸軍檢討意見辦理都市計書相關事宜。
用。並經機關協調會確認有繼續使用必要。
2.上述意見經本府以民國113年1月25日府工都字第1130004794A號函請陳情人於113年2月15日前完成檢討後函告補充意見,如若未於限期內函告相關補充意見,視同無其他補充意見。因於期限內未收到補充意見,故又於同年3月12日致電詢問貴處承辦人,確定貴處無後續補充意見在案;爰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南再7(逾1)陳○祥、曾○琴/馬祖段186號本人持有土地緊臨宗教園區,因長期道路不通,無法做有效利用,增進地方發展及民眾福祉。
開闢可供汽車通行之道路,以利未來土地有效利用,促進觀光發展。
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地號以農業區為主,佔該地號面積98%,非屬本次檢討範疇,建議納入一般通檢討論。
2.小部分(2%)涉及社教用地部分,主管機關表示無保留需求,惟範圍內經另一土地所有權人(天主堂)因擬另行研商使用計畫,改列第二階段案件。
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南再8(逾2)曹○志/馬祖段482-20、482-21號
- 一、本人土地坐落於馬祖段482-20、482-21號,為獨立產權,因民國90年規劃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迄今已有20餘年,貴府未有徵收之意向。
建議恢復原有使用分區,做為觀光發展事業引進新的住建議未便採納:
1.文四用地經主管機關(中正國中小)表示尚有需求,且為南竿西部唯一一處國中小用地,故建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補充學校用地之土地取得計畫及預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二、本人想取回土地並恢復為原有使用分區,做為觀光發展事業引進新的住宿提供觀光住宿的多樣化,進而達到土地最大之利用,並達成貴府還地於民之請願。
宿,以利土地最有效之利用。
議保留。
2.所陳2處土地從擬定都市計畫(民國90年)起即劃設為學校用地。
3.北側土地未面臨計畫道路;南側土地則坡度過於陡峭,個別土地均難以開發利用。前因尚未完成總登記故學校表示無法取得,現既已完成總登記,則宜由學校盡速辦理徵收取得作業,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算編列相關證明文件。
決議
- 決議:本案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本會決議欄辦理(詳附表),並退請連江縣政府併同本會112年9月12日第1041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南再1劉○斌/馬祖段189、189-1地號等2筆土地報部變30案(二階)陳情政府通盤檢討,南竿鄉馬祖段0189、0189-1地號等土地,公(兒)七編訂公共設施用地,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期限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盡速解編,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