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0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01
案件id
MOI通檢風景區20247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1年8月30日第1018次會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府授都計字第1130134735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1年8月30日第101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編號第1案四張犁郵局(郵政事業用地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面積0.10公頃)及第5案黎明郵局(機關用地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面積0.10公頃),涉及本會107年7月17日第926次會議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請補充依前揭原則辦理回饋並增加商業使用後,基地擬活化資產使用之構想,以及周邊已作機關或公共設施使用之空間延續性與管制方式。
- 二、變更編號第3-3案(郵政事業用地為住宅區,面積0.05公頃),請於變更歷程補充是否符合前揭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回復原分區(第四類型或第五類型)之樣態規定。
- 三、變更內容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市府與中華郵政公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另各變更案所適用之變更類型、回饋標準、附帶條件及簽訂協議書等相關程序,請將變更理由及備註等欄位修正為一致性體例之段落文字,以利後續執行。
- 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