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21-討論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21
案件id
MOI彰化特定區20248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2月24日第270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30日府建城字第112024601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古前委員宜靈(召集人)、黃委員偉茹、簡委員伃貞、許委員君薇、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8月14日及112年12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13年2月20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案經彰化縣政府113年6月24日府建城字第113022986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彰化縣政府113年6月24日府建城字第113022986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附帶決議: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納入本計畫區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一)本案基地與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現有巷道(口庄街281巷)寬度約3至4公尺,為考量聯外交通及防救災需求,申請人(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協議退縮建築,留設空地供公眾通行,使巷道寬度達6公尺,惟有關整體區域交通系統及道路寬度部分,仍應請彰化縣政府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二)本案與基地北側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後,其西側與鐵路用地間夾雜之農業區,請彰化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針對該區域之農業區土地進行評估分析,整體考量是否繼續維持為農業區,或轉型為產業儲備用地,並研提相關使用計畫及管理措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綜整2次專案小組會議及赴現場勘查會議之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1、建請詳予補充彰化縣國土計畫、彰化縣政府對於全縣工業區及產業發展用地之整體發展願景、目標及構想,並加強說明上開政策方向對本計畫區整體產業發展與對本案土地使用之指導及定位等關聯性,以資周詳。
2、本案業經經濟部同意擴建,擬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惟本案變更理由之必要性尚有不足,建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案擴廠之效益及其公益性,以利審議查考。
3、本案與基地北側大通電子公司擴廠後,西側與鐵路用地間夾雜之農業區目前仍為農業生產使用,建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前開二案變更後對周邊農業區生產環境之影響(包含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灌排排水設施、農路通行等)、彰化縣政府對該農業區之使用計畫與管理措施,並建請彰化縣政府納入本計畫區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4、本案現況已有農業區違規使用部分,建請詳實補充說明是否依法查處,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二)交通動線規劃1、建請補充本計畫擴廠後與原廠區整體動線、配置之規劃,說明前開動線規劃所需之必要道路寬度,並補充相關出入口設置、動線之示意圖。
2、本案擬擴廠範圍未臨接計畫道路,僅利用基地北側及西側之現有巷道(口庄街281巷)寬度約3至4米,考量聯外交通及防救災需求,建請縣府研提前開現有巷道沿線二側退縮後留設6至8米寬度道路之可行性,以提升道路之連貫性、安全性。
3、另有關基地北側及西側之現有巷道(口庄街281巷),建請補充說明該巷道往南是否能連接到計畫道路,並補充整體區域動線示意圖。
(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1、本計畫區為管制型計畫且較缺乏公共設施用地,五項公共設施總面積不足10%,建請於適當章節補充本計畫區目前公共設施開闢情形、公共設施劃設原則,並請補充說明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公園用地之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地方需求。
2、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建議與北側刻正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大通電子公司擴廠後留設之公園用地進行整體規劃;且經現場勘察,本案基地北側大通電子公司擬劃設之公園用地為配合水圳工程,覆土後將與周邊出入道路形成高差,建請一併補充說明二處公園用地與周邊道路系統之連結性,以提高公園用地之可及性、開放性及公益性。
(四)都市防災1、建請補充本案可能產生之災害類型、消防設備配置,及災害發生時廠內人車疏散動線、救災動線與廠外救災動線。
2、建請補充本案規劃經消防主管機關表示符合防救災相關規定需求之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修正事項1、計畫審核摘要表「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之欄位建議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刪除,改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即可。
2、本案未來擴廠完成後將衍生廢、污水,建議補充擴廠後之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於計畫書中,以資完備。
3、計畫書建議應以擬定機關身分之角度以彰化縣政府撰寫,不宜於計畫中出現本公司、本廠區等文字。
4、計畫書附件四土地登記謄本,建議補充其他資訊更完整之土地謄本資料,以利查考。
(六)後續辦理事項1、本案申請人(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彰化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2、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七)建議事項:本案初步建議意見涉及基地北側大通電子公司擴廠部分,建請彰化縣政府一併請該公司納入其變更都市計畫書敘明,並建議作業單位將二案修正計畫書一併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