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21-討論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北勢湖工業區』及『新明路工業區』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21
案件id
MOI通檢內湖區20248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2月1日第80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16日府都規字第111308760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古前委員宜靈、邱委員英浩、呂委員曜志、曾委員琡芬組成小組,於112年2月17日、112年9月18日、113年1月1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13年6月4日府都規字第113304228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會中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提會討論。
- 一、辦理依據:本案於內湖區通盤檢討之計畫緣起及辦理依據,並說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情形。
- 二、特定專用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8條規定應敘明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性質及規劃原意,故請就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複合使用之特性,以及細部計畫使用分區作居住生活、產業轉型及地區機能之劃設原則,以確保產業生活共融使用。
- 三、產業發展構想(一)本案變更範圍之內湖區北勢湖及新明路工業區位處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廊帶,請市府產業主管機關就本案因應地區轉型及產業需要之政策評估,提供相關意見,以確保特定專用區因應地區產業發展生活服務之需要。
(二)有關內湖區北勢湖及新明路工業區現有之土地使用現況及產業分布情形,請納入現況分析補充說明。
- 四、老舊聚落容積(一)請補充臺北市類似工業區內既有老舊聚落仍待檢討之區位分布情形。
(二)請補充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後之容積管制原則及是否調整基準容積率。
- 五、開發方式及老舊聚落認定標準:屬細部計畫範疇部分,請市府參考下列各點意見,於細部計畫訂定合理可行之執行開發機制或另訂行政規則,以利執行。
(一)有關本案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範圍係以建築物形式及86年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築物,作為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並得免予回饋(以本案110年公展時間為始反算屋齡30年再加計都市更新整合期6年),因相關類似案件進入法定程序有所不同(如南港區係以83年以前建築完成),故請就工業住宅之管理機制、政策輔導需要,以及相關法令施行日期等要件,補充認定基準之合理性並訂定具有明確性之執行依據,以作為後續全市一致性之執行標準。
(二)有關老舊聚落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將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整體發展部分,請於細部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補充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並評估將必要之公共設施納入都市更新整體規劃及開闢,以確保檢討後仍有適足之系統性服務設施。
(三)請補充有關未達都市更新面積門檻(500平方公尺)之既有建物範圍,由土地所有權人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程序;另本案屬於通盤檢討之延續案件,請市府評估採簽訂協議書後一併擬定細部計畫方式辦理之可行性,以符合通盤檢討之辦理法據。
- 六、其他(一)計畫書第33頁之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請依變更計畫內容核實修正檢討後計畫面積及比例。
(二)案名請修正為「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四階段)(配合北勢湖工業區及新明路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案」。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請市府併同決議事項修正研析意見,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陳情人: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意見:
懇請協助將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74巷14號(內湖區潭美段三小段726地號)納入產業生陳情意見予以採納,說明如下:
1.本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修訂版已將北勢湖及新明路工業區之定位調整為「配合都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活特定專用區,以利兩側鄰地(12號及16號)有機會合併共同更新。
1.本公司所有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74巷14號(內湖區潭美段三小段726地號)土地,原於111年7月6日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核准,現正執行都更作業流程,並於112年1月31日舉辦都市更新公辦公聽會,合先敘明。
2.在公聽會結束後,部分里民認為本公司14號土地申請單獨興建為廠辦大樓,左右兩側12號及16號則已納入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未來可申請住宅使用,而兩棟住宅中間夾一棟廠辦,將來住戶生活勢必受到噪音干擾,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且三塊基地各自面積不大,又屬於面寬狹窄、深度長的狹長型基地,各自規畫不易,不符合平面效益,住戶採光通風亦不佳,外觀不統一,進而影響街道景觀完整性及生活品質,更降低更新的意願,與原先劃定新明路工業區為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及都市更新地區的原意相違背,故要求本公司衡酌實際地貌撤除原申請都更案及辦理納入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申請,以利整體開發,有效改善市容。
3.站在土地使用價值極大化及考量政府針對本區都計變更之美意,懇請均座協助籲請主管機關將主旨所述納入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本公司當配合撤回原送審之都更案,以順應實情。
4.檢送變更「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北勢湖工業區」及「新明路工業區」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計畫圖,請惠參。
再生策略地區」,又考量整體規劃合理性,為確保特定專用區街廓完整性,故將計畫範圍內工業區街廓(包含本陳情基地)完整劃入本案特定專用區變更範圍。
2.惟查工業區土地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倘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須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回饋。考量本案計畫範圍早期「客廳即工廠」之產業特性,為協助住工混合使用、產權面積細碎、已屆使用年限之密集老舊建物辦理重建,爰參考條件相似之南港產專區機制,應採都更方式開發始得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並擬定為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下簡稱產專區),且倘符合本案老舊聚落認定原則,未來作住宅使用才可免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回饋,以滿足當地居住使用需求,並兼顧社會公平。
3.承上,須完全符合本案老舊聚落認定原則:「非屬86年底以後建築完成之建物」、「非屬工廠、廠房(辦)、辦公大樓、商場、停車場或空地等不具居住使用」、「設有陽台、鐵窗、晾曬衣物等住工混合、住商混合、純住宅特徵而足認有住宅使用」,始得認屬老舊聚落免予回饋。依前開原則檢視,陳情基地新明路174巷14號(潭美段三小段726地號)現況為純工廠、廠辦使用,無住宅使用特徵,不符老舊聚落認定原則,未來如作住宅使用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回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2陳情人:陳○清(吳○立律師代轉)陳情意見:
吳○立律師代函通知茲據當事人陳○清女士委稱:
1.本人乃先母王○治之唯一繼承人,合先敘明。
2.查先母王○治基於民國(下同)67年11月11日與何○雄等34人所簽訂之房屋合建契約書之分配而合法占有管領坐落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948及949-3地號土地其中二分之一空地迄今,其上並保有樹木十數株以上。詎料,先母王○治生前派員查勘,竟發現先母王○治上開管有之土地上之樹木有部分遭人剷除,並在其上擅自興建車庫、檳榔攤,甚至堆置大量垃圾,嚴重影響周遭環境及先母王○治之權益。
3.為此,先母王○治曾委請貴律師於96年10月30日代函通知謝○恭等人,除說明上情外,並請其等於文到七日內速將全部垃圾清除,並自動拆除車庫、檳榔攤,倘逾期無人出面理清並查照辦理,先母王○治將自行僱工移除,所生費用概由相關人等負責,並將依法追訴相關人等之民、刑事責任,希勿自誤為禱等語。
4.自先母王○治離世之時起,本人即繼承為前開土地受分配之合法占有管領人。近聞,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前開土地周邊住戶之陳情意見,擬將前開948及949-3地號之空地納為「北勢湖工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變更範圍及更新地區範圍,且已送請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陳情意見不予採納,說明如下:
1.有關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948及949-3地號土地,未經陳情人同意即納入本案變更範圍一事:
2.查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於110年9月16日公告公開展覽,僅將西湖段一小段948地號部分土地納入該案變更範圍,後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採納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及第二次專案小組委員建議,將該地號空地部分,以及其南側、東側畸零之西湖段一小段953-1、949-3地號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範圍,以利開發完整性,先予敘明。
3.次查本府辦理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公開展覽,業依都市計畫法、內政部102年7月29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07705號函釋、內政部訂頒「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舉行都市計畫說明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通知變更案土地所有權人及地區居民事宜,惟查當時陳情人及其母皆非西湖段一小段94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自非書面掛號郵寄通知之對象,尚無相關行政疏失。
4.至前開屬於都市計畫審議期間納入之變更範圍之土地,本府後續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中,著實已侵害本人之權益甚鉅,而相關住戶隱瞞先母王招治前開發函及本人就系爭948、949-3地號土地之權利,向主管機關虛捏不實之陳述,亦恐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5.為此,特委請貴律師代函通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除說明上情,並請其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通知本人參與上開計畫案之變更及都更有關之會議及說明會(含相關文件),以確保本人權益,否則應立即停止審議為禱。
將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屆時將再依規定通知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倘陳情人屬土地所有權人,本府當以書面掛號郵寄通知。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之民眾,屆時亦得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瀏覽下載相關資訊。
5.另有關陳情人訴求補正通知參與後續相關會議一節,本案續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本府將通知陳情人列席。
3陳情人:陳○銘、許○瑩、溫○鈴、余○豐、何○雪、黃○科等6人陳情意見:
1.本基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231-4、236、237-2等地號幾經市民不斷的陳情納入產專區,終於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重新檢視劃入以符合公平原則,北勢湖工業區已於111.12.01都市計畫委員會801次會議修正通過產專區。
2.目前此案仍於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修正報告書送審議中,懇請貴雙官方單位盡速審議取得正式函文,市民39年的房子危老又傾斜,結構已不堪負荷,今天發生強大的地震造成很多災情,火災屋子倒塌,台北市內湖區文湖街46號、48號的房子受損裂痕更嚴重,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正義,我們得以做後續的處理,請市府能關心市民的安危。
陳情意見予以採納,說明如下:
1.查本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修訂版已將北勢湖及新明路工業區之定位調整為「配合都市再生策略地區」,又考量整體規劃合理性,為確保特定專用區街廓完整性,故將計畫範圍內工業區街廓(包含本陳情基地)完整劃入本案特定專用區變更範圍。
2.本案將持續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會議)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12年12月1日府授都規字第112308364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內容請劃線)、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1.本案為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延伸案件,建請修正計畫緣起內容,以免產生誤會。
2.本案適用都市計畫法26條,建議刪除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1節,以資妥適。
(二)特定專用區發展性質1.建請補充本案與南港區都市計畫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差異。
2.本案擬變更部分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變更後零碎之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如何整體規劃及利用,建請補充說明。
3.本案老舊聚落認定標準涉及建物合法性、執照年分、建築物使用、產業專用區範圍等相關議題,建請市府補充相關資料,並重新歸納發展課題,研擬其他更具適法性、公益性方案,以作為後續開發及回饋機制之依據。
4.本案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建議朝環境友善方向重新建立回饋標準機制,以避免因土地使用強度變化,以致產生交通堵塞、環境品質下降等負面效應。
5.特定專用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8條規定應敘明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性質及規劃原意,故請依據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修訂版)之相關內容,敘明本特定專用區如何配合產業轉型及地區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及願景,以促進產業生活共融使用。
6.基於整體規劃之合理性及工業區檢討策略之區位指導,建議計畫範圍皆應檢討為特定專用區為原則,並依據老舊聚落認定得免予回饋部分,考量使用價值提升、環境品質管理內部化成本及涉及違規樣態就地合法等回饋標準,就下列樣態補充產業轉型及都市再生策略,作為計畫範圍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機制研議之參考。
(1)屬於老舊聚落部分,依據市府政策需要及其認定基準,增加作住宅使用部分得免回饋,並應於都市更新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訂有具體環境友善措施,納入本計畫作為第一階段優先推動地區。
(2)非屬老舊聚落,惟如基於基地規劃需要與老舊聚落整體辦理都市更新並增加作住宅使用部分,應酌予調整公益設施或代金之回饋比例,並另循程序提請本會審議決定。
(3)非屬老舊聚落、新建建築物且現為完整工業使用,擬變更或增加非工業使用部分,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討辦理。
(三)老舊聚落認定基準本案老舊聚落認定標準除建築物形式之實質認定條件外,係以本案110年公展時間為始反算屋齡30年再加計都市更新整合期6年,故以86年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做為老舊聚落認定基準部分,經出席委員討論建議應以市府就工業住宅之管理機制、政策輔導需要,以及72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等要件建立適用時點為宜。故請市府就全市通案性原則、當地發展脈絡及疑似致工業區住宅發生之主要時點,另行研提以「政策管制及輔導」為由之老舊聚落認定方式,據以劃分本特定專用區老舊聚落得免回饋之適用範圍。
(四)執行機制及配套措施1.有關本案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如何以整體規劃、環境友善措施、都市設計及開放空間指導等事項實質改善環境品質,請於主要計畫敘明相關都市設計及管制策略與方針,以作為指導細部計畫規範之依據。
2.本計畫範圍涉及老舊聚落、非老舊聚落及仍為工業使用部分,建議於細部計畫就管制與獎勵措施、回饋標準、最小開發規模等項目,評估不同樣態之適用條件。
3.為使後續都市更新符合特定專用區整體發展之需要,建議都市更新計畫應敘明地區公益設施需求、開放空間、退縮等規劃指引,並納入都更事業計畫辦理。
(五)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1.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配合北勢湖工業區及新明路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案」,以資簡潔。
2.有關現況分析援引「客廳即工廠」政策因素部分,因相關事證尚未明確,且未有明確之產業主管機關所提政策或制度實施之時點作為檢討劃定原則之參據,故建議刪除。
3.有關基地未達最小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規模之配套推動機制,建議補充示意圖敘明適用基地所在區位及處數,避免其餘更新單元有誤解適用之疑義。
4.有關建物屋齡分析部分,建議補充說明特定專用區符合老舊聚落認定標準屬72年以前建物基地之比例。
(六)後續辦理事項1.有關認定基準及申請條件如有大幅調整或修正者,建議先提臺北市都委會確認後,再將修正計畫內容提請本會審議。
2.為確保本案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3.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建議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意見:
懇請協助將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74巷14號(內湖區潭美段三小段726地號)納入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以利兩側鄰地(12號及16號)有機會合併共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