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21-討論事項-第8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口湖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21
案件id
MOI通檢圖重製20248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5月19日第228次會議及111年12月2日第2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7日府城都一字第1120008552號函及112年2月24日府城都二字第112050914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翠霙(召集人)、古前委員宜靈、簡委員伃貞、許委員君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7月26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113年6月4日府城都一字第113361111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雲林縣政府113年6月4日府城都一字第1133611119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7月26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主要計畫書、圖之規定事項,本案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建議調整為1/3000。
- 二、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故請補充其面積增減原因、區位分布狀況、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為利瞭解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與展繪依據,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並詳予彙整補充本次檢討情形,包括重製疑義類型與數量、問題屬性歸類與處理原則、檢討樣態與處理方式、涉及分區調整變更及其理由依據等內容。
- 四、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除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外,另請補充個別案件對應之重製疑義檢討原則與處理方式、調整依據及具體變更理由,並就變更範圍、計畫歷程、樁位、土地使用現況、地籍權屬等,繪製清楚可辨識之圖說資料,以利查考。
- 五、其他及建議事項(一)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並配合本次重製之實際檢討內容調整相關章節論述。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所載法令依據,應以都市計畫法為主,請予以修正。
(三)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圖比例尺1/10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新測地形計畫圖為提高計畫圖精確性及避免都市計畫執行疑義。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面積101.96公頃102.2029公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修正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併同調整本計畫面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電所北側界線變電所用地0.0004公頃農業區0.0012公頃農業區0.0004公頃變電所用地0.0012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辦理(重製疑義案件編號B1-1)。
2.為符合規劃原意、配合現況開闢情形及不損及其他地主之權利,故參酌地籍提列變更。
3.新湖段515地號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現況為變電所;新湖段517地號為私有土地,現況為農業使用,依現況及實際產權範圍變更計畫圖,使計畫圖與地籍圖吻合。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並強化補充變電所用地之地籍權屬與現況、原規劃意旨與計畫歷程、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及依據等論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電信專用區東側界電信專用區0.0025公頃農業區0.0025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辦理(重製疑義案件編號B1-2)。
2.為符合規劃原意、配合現況開闢情形及不損及其他地主之權利,故參酌地籍提列變更。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並強化補充電信專用區之地籍權屬與現況、原規劃意旨與計畫歷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新湖段504地號為私有土地,現況為農業使用,依現況及實際產權範圍變更計畫圖,使計畫圖與地籍圖吻合。
程、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及依據等論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機一東側界機關用地0.0146公頃農業區0.0146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辦理(重製疑義案件編號B1-3)。
2.為符合規劃原意、配合現況開闢情形及不損及其他地主之權利,故參酌地籍提列變更。
3.新湖段325地號為私有土地,現況為農業使用,依現況及實際產權範圍變更計畫圖,使計畫圖與地籍圖吻合。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並強化補充機關用地之地籍權屬與現況、原規劃意旨與計畫歷程、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及依據等論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另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廢止分區界樁後之因應處理,以資妥適。
六加油站專用區東南側界線加油站專用區0.0003公頃農業區0.0002公頃農業區0.0003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0002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辦理(重製疑義案件編號B1-4)。
2.為符合規劃原意、配合現況開闢情形及不損及其他地主之權利,故參酌地籍提列變更。
3.新湖段119地號為私有土地,現況為農業使用;新湖段124-1地號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現況為加油站,依現況及實際產權範圍變更計畫圖,使計畫圖與地籍圖吻合。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並強化補充加油站專用區之地籍權屬與現況、原規劃意旨與計畫歷程、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及依據等論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另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廢止分區界樁後之因應處理,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