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21-討論事項-第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2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248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10月26日第11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3年2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0282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翠霙(召集人)、陳委員永森、黃委員偉茹、劉委員曜華、許委員君薇組成專案小組,於113年4月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3年6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2946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3年6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2946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計畫範圍縫合專案通盤檢討)案」。
- 二、有關本計畫區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刻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市府簡報說明中,其中該計畫人陳三階逕逾9案(變更編號第10案),涉及計畫圖重製疑義改提列本案辦理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依下列各點修正及補充資料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高雄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重製疑義檢討原則1.計畫書第44頁單獨提列零星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之重製原則,如屬一般通案處理原則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9點各項規定即可適用執行者,建議簡化說明之。
2.計畫書第44頁(二)2.建議補充敘明須檢討變更回饋之情形,以資完備。
3.經研議屬A類之疑義情形及變更案件,變更理由請敘明屬發照錯誤或地籍重測或異動問題,以釐清檢討變更之合理性。
(二)計畫區邊界縫合及調整1.本次計畫圖重製後仍有配合鄰近都市計畫區之邊界處理縫合或計畫範圍調整之變更內容,尚非純屬計畫圖重製之範疇,經討論後確有調整邊界、釐清計畫範圍及界面縫合之需要,故同意於本案提列相關變更內容;惟建議併同修正案名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計畫範圍縫合專案通盤檢討)案」,並建議於計畫緣起補充敘明理由。
2.為區別與重製疑義作業變更案件之性質,請補充邊界調整之處理原則及方式(包含鄰近計畫區已劃出/入、以行政區範圍之規劃原意、已編訂之非都市土地等)。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都市計畫圖圖解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數值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1.現行計畫圖於67年公告,計畫區內地形地物已隨都市發展有所變遷,現況與計畫圖已明顯不符,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爰配合94年已測繪地形圖及98年測繪地形圖,予以重製計畫圖。
2.都市計畫圖重製後為數值圖,比例尺維持1/3,000,俾利保存及翻閱。
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除比例尺建議修正為1/5000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年期115年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及「高雄市國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期修正。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5982.2645)計畫總面積(5947.516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各土地使用分區重新丈量面積。
除總面積請依建議意見釐清數據之正確性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面積(5089.8576)土地使用分區面積(5021.6116)公共設施公共設施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地面積(893.4069)地面積(925.9046)四零工八北側、-30M計畫道路上電路鐵塔用地(0.0127)道路用地(兼供電路鐵塔使用)(0.0127)1.查89.1.17「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部份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變更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惟查部分土地現況係做道路使用。
2.道路用地部分現況做道路及電路鐵塔使用,與書圖不符,故依樁位展繪並提列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電路鐵塔使用)」。
E1-02都市≠樁位線=地籍=地形(樁位線未損及建物)考量本次檢討係計畫圖重製,建議以個案變更之法定計畫圖進行重製;如現況與計畫圖不符且非屬重製疑義,建議維持原計畫,於後續通檢時再以周邊道路系統之合理評估考量後研提適當處理方案。
五1公(兒)五-二北側住宅區與農業區交界處農業區(0.0026)住宅區(0.0026)1.查潮寮北段67地號土地於民國81年申請合法建物;且民國95年地籍重測後逕為分割為農業區、住宅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A1-06都市=樁位=地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工(甲)四-七南側(綠地、農業區與農業區(0.0021)綠地用地(0.0081)住宅區(0.0102)1.查變更範圍地號等31筆土地於民國78、79年申請合法建物;且土地民國100年地籍重測後逕為分割為農業區、綠地用地及住宅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A1-02都市=樁位=地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交界處)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3機廿一南側(機廿一與住宅區交界處)機關用地(0.0031)住宅區(0.0031)1.查變更範圍等17筆土地於民國71年申請合法建物;且民國100年地籍重測後逕為分割為機關用地、住宅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A1-02都市=樁位=地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文小七北側(機廿二與住宅區交界處)機關用地(0.0003)住宅區(0.0003)1.查變更範圍於民國68年申請合法建物;且民國100年地籍重測後逕為分割為機關用地、部分住宅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A1-04都市=樁位=地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文小七西南側(機廿二與住宅區交界處)機關用地(0.0007)住宅區(0.0007)1.查變更範圍民國81年申請合法建物;且民國100年地籍重測後逕為分割為機關用地、住宅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A1-05都市=樁位=地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公(兒)五-四西側住農業區(0.0262)住宅區(0.0262)1.會結北段279地號等29筆地號,民國82年申請合法建物;且民國96年地籍重測登記逕為分割為農業區、住宅F5(人陳37)都計=樁位=地籍除依疑義分類應修正為A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宅區與農業區交界處區,現況為住宅使用。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核議意見通過。
七廣停一南側住宅區(0.0020)道路用地(0.0020)道路用地(0.0020)住宅區(0.0020)1.查變更範圍現況道路已開闢(4公尺寬),且建物為合法建物。
2.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係配合道路及合法建物現況提列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
B3-03=樁位≠地籍≠地形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1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計畫邊界保護區(2.7941)剔除計畫範圍(屬高雄市主要計畫)(2.7941)1.查民國67年都市計畫之規劃原意為:本計畫區東起於高屏溪,西與鳳山、大寮都市計畫區、大坪頂特定區、臨海工業區及小港鄉大林蒲地區都市計畫區毗鄰...。另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於109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調整計畫範圍界,依85年南部區域計畫及102年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原高雄市行政區全部皆屬都市計畫區,先予敘明。
2.依前述兩處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本計畫區與大坪頂特定區、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等毗鄰,本計畫區內屬小港區將回歸至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範圍,並參考林園區地籍線擴大計畫範圍,納入之土地其使用分區併鄰近分區劃設為保護區。
F3-09(邊界)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建議意見(二)增訂屬計畫範圍調整之通案性檢討及處理原則,並修正備註之適用情形。
2.請補充本計畫擬定時以行政區作為計畫範圍邊界之規劃原意及歷程。
3.現行非都市土地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及其編定用地之使用權利,請補計畫範圍外土地(非都市土地)(1.9348)保護區(1.9348)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充說明。
2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計畫邊界保護區(0.1003)道路用地(0.1396)剔除計畫範圍(屬高雄市主要計畫)(0.2399)1.查民國67年都市計畫之規劃原意為:本計畫區東起於高屏溪,西與鳳山、大寮都市計畫區、大坪頂特定區、臨海工業區及小港鄉大林蒲地區都市計畫區毗鄰...。另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於109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調整計畫範圍界,依85年南部區域計畫及102年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原高雄市行政區全部皆屬都市計畫區,先予敘明。
2.依前述兩處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本計畫區與大坪頂特定區、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等毗鄰,本計畫區內屬小港區將回歸至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範圍,並參考林園區地籍線擴大計畫範圍,納入之土地其使用分區併鄰近分區劃設為農業區及道路用地等。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建議意見(二)增訂屬計畫範圍調整之通案性檢討及處理原則,並修正備註之適用情形。
2.請補充本計畫擬定時以行政區作為計畫範圍邊界之規劃原意、與原高雄市計畫範圍之調整及非都市土地編定歷程。
3.現行非都市土地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及其編定用地之使用權利,請補充說明。
計畫範圍外土地(非都市土地)(0.6601)農業區(0.5342)道路用地(0.1259)九1工(乙)一-五西側及南側計畫邊界計畫範圍外土地(非都市土地)(0.0389)道路用地(0.0389)變更範圍地籍(磚子磘段)與鳳山區地籍(埤頂段)毗鄰,鳳山都市計畫主要以地籍線為都市計畫範圍邊界,故將大寮區土地(磚子磘段4001-18地號)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依地籍線展繪,納入之土F3-07(邊界)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除變更理由應修正為依現況使用劃設為道路用地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其使用分區併鄰近分區劃設為道路用地,以達都市縫合之目的。
過。
2工(乙)一-五西側及南側計畫邊界道路用地(0.0055)農業區(0.0974)乙種工業區(0.0187)剔除計畫範圍(屬鳳山主要計畫)(0.1216)計畫區內農業區及工業區與鳳山都市計畫重疊(帶狀綠地用地及排水用地),鳳山都市計畫以地籍線為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且地籍屬鳳山區鳳翔段,故將變更範圍剔除本計畫區範圍。
F3-08(邊界)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建議意見(二)增訂屬計畫範圍調整之通案性檢討及處理原則,並修正備註之適用情形。
2.請補充本計畫擬定時以行政區作為計畫範圍邊界之規劃原意。
3工(乙)一-五西側及南側計畫邊界計畫範圍外土地(90年已剔除鳳山主要計畫)(0.2540)乙種工業區(0.2540)依90年9月11日「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決議載明剔除於本計畫(鳳山)範圍(納入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範圍為大寮區土地納入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範圍,並依地籍線展繪併鄰近分區劃設為乙種工業區(工(乙)一-五)。
F3-07(邊界)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建議意見(二)增訂屬計畫範圍調整之通案性檢討及處理原則,並修正備註之適用情形。
2.請補充本計畫擬定時以行政區作為計畫範圍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邊界之規劃原意。
十高79部分路段道路用地(424.22)甲種工業區(工(甲)(八))(424.22)1.查變更範圍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29-2、6730-4、6730-5、6732-4、6733-5、6733-6、6734-3等7筆地號現況已為合法建物工廠及其圍牆;6759-2地號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
2.配合103年高79線拓寬工程(0+000-1+300)廢止徵收,且為避免拆除大發工業區廠房及設備,辦理路線調整(東移),以符已開闢及使用現況。
3.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依地籍線展繪,配合土地使用現況提列變更為工業區及道路用地,並免予負擔變更回饋A2都市=樁位=地籍≠地形本案原屬大坪頂以東四通三階之陳情編號三階逕逾9案,經討論後應屬計畫圖重製疑義,故納入本案辦理,除建議補充廢止徵收之歷程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本次提會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請依建議意見(六)辦理。
甲種工業區(工(甲)(八)(2373.85)道路用地(2373.85)(四)訂正計畫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訂正內容訂正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訂機廿六北側計畫範圍界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計畫範圍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計畫範圍1.查67.06.27「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計畫範圍北自大寮鄉與大樹鄉及鳥松鄉之鄉界線。
2.變更範圍屬大寮區地籍(義堂段),依規劃原意將其依現況1.書圖不符。
2.F3-04(邊界)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3.訂正內容本案屬計畫範圍調整,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並改列為變更案外,其計畫範圍外土地(原未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0.0346)河道用地(0.0589)編號位置訂正內容訂正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0935)使用訂正為計畫範圍內農業區及河道用地等。
明細表詳附件二。
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訂零工民國74年指定大寮區磚子磘段129地號(1,382㎡),都市計畫圖標示區位為西側毗鄰鐵路用地、東側毗鄰道路用地地籍重測後義堂段612、614、617、618、621、622及625等地號(1,387.54㎡)1.經查土地登記資料,民國35年7月30日,磚子磘129地號,面積1,382㎡,民國64年11月17日磚子磘129地號分割出129-34地號。
2.經查62年12月工業用地證明書,需地總面積1,382㎡;民國79年12月31日工廠登記核准設立廠地總面積1,382㎡。
3.依規劃原意,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面積1,382㎡(重測後義堂段612、614、617、618、621、622及625等7筆地號)為零工三範圍。
1.書圖不符,2.F4-01(零工)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3.訂正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136)零星工業區(0.0136)訂機廿一西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機廿一用地(林園區福德段1179-1地號)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範圍之道路用地。
1.變更範圍於108.11.06「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29案,變更原計畫範圍外0.09㎡為機廿一。
2.經查變更範圍屬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故提列訂正剔除計畫範圍。
1.書圖不符,2.D1-06都計≠地籍≠樁位。
3.訂正內容明細表附件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09㎡)剔除計畫範圍(屬大坪頂特定區計畫)(0.09㎡)訂機卅原計畫書記載「機卅四」「機卅四」機關用地範1.民國73年12月21日公告發布實施「變1.書圖不符,建議准照高雄市政編號位置訂正內容訂正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範圍為潭頭段2075、2076、2077地號圍為潭頭段2075(部分)、2076-1、2077-1地號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惟其當時變更範圍誤植林園區潭頭段2075至2077等3筆土地,然現行計畫地號2076、2077應以農業區執行,地號2075分屬農業區及機關用地。
2.考量地籍資料、使用現況及規劃意旨,機關用地範圍東至計畫道路境界線(八-24M),涵蓋地號2076-1、2077-1及地號2075之北側局部土地(地籍未分割),故提列訂正計畫書以符實際。
2.F1-33(地籍未分割)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3.訂正內容明細表附件二。
府核議意見通過。
訂零工原計畫書記載「零工二十八」指定磚子磘段2890、2890-1地號變更「零工二十八」範圍為大寮段芎蕉腳小段1794、1795、1796地號1.民國85年10月1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惟其當時變更範圍誤植林園區磚子磘段2890、2890-1地號,該地號為零工二十七,非零工二十八。
2.考量地籍資料、使用現況及規劃意旨,辦理計畫書訂正,零工二十八範圍土地為:大寮段芎蕉腳小段1794、1795、1796地號。
1.書圖不符,2.F4-04(零工)其他或地籍未分割情形。
2.訂正內容明細表附件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訂旅館區南「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人行步道用地1.查103年7月4日由楊○○等20人陳情1.書圖不符。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編號位置訂正內容訂正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側東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計畫圖繪製為道路用地將旅館區變更為住宅區,後經105年12月30日第59次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旅館區及其夾雜之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並涉及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次查107年4月12日函轉裕豐貨櫃企業有限公司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原陳情人(楊○○等20人)已於106年6月完成土地產權移轉至該公司所有,該公司建議維持原計畫所劃設之旅館區等分區用地,後於內政部第930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計畫(人行步道用地)。
3.108年11月6日「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將其變更為道路用地,故依原計畫提列訂正為人行步道用地。
2.訂正內容明細表附件二。
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其他計畫書圖建議修正內容1.計畫書表2-2各項面積與計畫書說明段文字面積有多項出入,建議再釐清修正現行計畫面積、新測面積及檢討後面積之最新檢核結果。
2.現行計畫內容之彙整及底圖面積核算,建請更新至迄今最新發布實施之內容,以作為後續案件之執行依據。
3.現行計畫圖辦理歷程請補充手繪藍晒原圖之執行情形。
4.本案重製後底圖請更新後作為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目前審議案件之現行計畫,並配合修正所涉及之變更案,以資明確。
5.建請釐清綠地用地重製前、後面積差近1倍之原因。
6.計畫審核摘要表請刪除都市計畫法以外之規定,並改納計畫書內文補充敘明。
(六)後續辦理事項:有關本計畫四通三階之人陳三階逕逾9案(變更編號第10案),涉及計畫圖重製疑義改提列本案辦理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建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