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41-討論事項-第9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4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2410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內政部為配合交通部推動「國道1號甲線興建工程」,為聯絡桃園國際機場及國道1號,擬於桃園機場北側建立1條高快速道路以完善銜接國道1號及台61線快速公路,建構更完備之區域路網,爰擬變更保護區為高速公路用地(36.07公頃)、公園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公園使用)(2.21公頃)、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公頃)、高速鐵路用地為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40公頃),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113年8月21日城規字第113000397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劃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劃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於113年4月29日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113年5月2日假桃園市龜山區南上社區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分別刊登於113年4月18至20日之聯合報登報周知。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公開展覽期間(含逾期)計接獲1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請於計畫審核摘要表補充相關資訊。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表1)(一)據本案規劃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及申請變更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陳情意見編號人1至逾人1等10案非屬都市計畫規劃及審議範疇,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其中涉及土地徵收之陳情內容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錄案妥處,並詳予向陳情人說明後續協議價購與申請一併價購或徵收剩餘土地相關規定,以及民眾提出高架橋下施工道路通行需求之因應措施,以保障民眾權益。
(二)編號逾人2案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同意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3年7月11日路字第1131760587號函送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件),惟請將變更範圍涉及土地地號予以刪除,不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經採納陳情意見致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表1: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1蔡O雄
- 一、113/4/18國授城規字第1130819898號函。
- 二、23K工程短,效益有限,徵收不變不成立及無中生有自肥之總登記,(33人中5人死亡ABC三地,各分25塊,A17/B6/C1,24塊每塊先自我虛利自己與自己準共有沒有其他「準共有人」再三湊合成480/500,又其中A4塊/C1塊臨路免登記各減3/500為15/500,即有人無中生有自肥創設40/500,這樣的買受並非竊權竊地,無權地可竊之犯罪創設,徵收這個僅有權地又闢路,縱然圖利宏泰建設公司人頭坑殺土地所有權人,這是每個人心中不說的共識,這個不變不成立無中生有創設還有實耕田未持分交換登記問題。(蔡河茶/蔡河實/蔡日水/蔡河珍/蔡河沮/蔡林錢/蔡河振/蔡伯全/蔡熙方/蔡七)等早已被放領,這些皆非民事問題,他們是整份中田地目部分被放領持分須整份交換才夠扣,但又已出賣給宏泰人頭,這樣徵收,又是違法侵略台灣私創政權,天理難容,這些人都是幫凶,違法沒有多數決可言。
- 三、觀工程圖,以在5號交流道與直接北上,經邱承漢幸福高球場、北上八仙樂園至八里接新北市,各快速道路接泰山交流道,運輸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有關陳情理由第三點,考量本工程計畫業經行政院111年12月8日核定,路權範圍係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交路(一)字第1128030072號函辦理,本工程路線規劃原則為優先使用公有地、減少徵收私有地及建築物拆遷,並將影響範圍減至最輕,以符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3.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繼續使用土地之需求,經工程評估可行後,可由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以保留自耕之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動線更易消化,或在早田坑同一緯度向東直走旱田坑或更北穿越第一高爾夫球場,接國一設交流道,避開擁擠人文地區,涉及關係人少,法人權利爭議少,計畫較易推動,航空客貨運,經人口稠密區交通網是雪上加霜,台灣是外貿導向經濟型態,不應助長外國商品輸入,航空客運1-2千萬人次,收益有限。PRC人海戰術是在癱瘓台灣,手機+GPS取得各個國安景點真實經緯度資訊輸入飛彈發射系統極音速飛彈攔截不易,首要目標101,一顆即垮,為911(USA)重創翻版,這是要防範的,北部煉油應也是重要目標,PRC要控制台灣習任內正是已決心之事,早在時程上。
- 四、不要學PRC高速公路高速鐵路一直建,人口老化、少子化,城市會消失,先進國家USA等並無此現象,尤其建在無中生有之登記上,一如老K之來台侵略暴政已跨台,執政黨要步其後塵,狗尾續貂沒有自然人會贊同,只有殖民地法人(經濟奴隸,剝削對方無與花才令贊同)這樣搞2024桃北區立委三席已改,再來2026就不要選了,一個人對唱獨角戲嗎?2林O煜、陳O玲大坑段0337-0008、0337-0003漠視農民百姓權益,不公不義的徵收計劃。
謹呈交通部高公局113-03-21針對二月份貴局於本人持積極、善意與所有權人協調。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有土地上,釘上徵收範圍紅旗標記提出抗議,高公局在規劃上未深思熟慮,未經通知即於別人的土地上任意插上紅旗做上記號,宣告徵收面積與範圍界線,其中有不少獲頒表揚優秀老農民們的耕地在內,你們一方褒揚但私底下卻早已暗中規劃,將人民的口袋裡拿走餘生剩餘的財產,實屬不該!一直以來你們打著興建國家基礎建設之名,把農民早先既有的土地莫名的劃定為特定保護區,在此之前有與持有人協調?有經過持有人的同意嗎?畫地自肥,變更原先計畫使用目的,當原定保護項目計畫取消後,早該還地於民取消特定保護專區使用,將老農民持有3代甚至超過6、70年的土地從中任意割取大部分面積,留下散落無法使用的零散畸零地,無法耕作,高架橋下未被徵收的土地亦未做詳盡規劃與處理,農民犧牲此生的身家財產來支持國家興建建設,最後竟落得被賤價徵收的報答,聲稱價格比市價高、比較好,畫大餅的徵收價格最後都是令人感到可笑、可憐,在你們的認知價格往往與百姓的落差有好幾倍,和現今半導體設廠地價之翻漲更是天差地遠,我們對祖先保留下來的土地,幾十年的情感價值不是你們說了算、說多少就多少,我們不是乞丐,用這樣的方式來打壓我們,惡劣至極,那都是我們辛苦保留下來的良田土地!長久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以民為主強取豪奪,犧2.考量所陳土地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另查陳情人持有土地位於本案範圍內為大坑段1957地號,該地號屬於本工程之國1系統交流道高架路段,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繼續使用土地之需求,經工程評估可行後,可由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另有關設定地上權之補償率將依「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辦理。
3.有關陳情理由第二段剩餘畸零地事宜,後續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協議價購階段或徵收作業階段,申請一併價購或一併徵收,將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桃園市政府辦理現勘,認定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要件,申請一併價購剩餘土地,或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辦理一併徵收。
4.另有關土地取得價格之建議,本案協議價購市價查估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調查區域內使用管制相近、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日期接近之正常交易實例予以評估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後續將另行通知協議市價評估成果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倘協議價購不成才會報請徵收,並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徵收市價查估,由桃園市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評定本案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牲百姓利益與財產,來成就國家利益,在你們眼裡我們只是一群愚蠢的老農民、百姓是完全起不了什麼作用的弱勢族群,因為不是自己的父母、自己家的土地,心中不痛不癢、更不覺有任何羞愧、拿的心安理得,令人不服!在你們的淺意識裡,用來作為路線規劃的基本根據是什麼,就是犧牲少數無聲的農民百姓利益、節省成本開支,你們心中對老農民還有絲毫的憐憫之心嗎?面對老農與居民對未来的無奈、痛心與不安全感你們完全無視與無感,不禁讓我懷疑我們是在自由民主的國家,原來農民在你們心中一直就是最軟的那塊,與取予求,讓你們做為提款機罷了,蠶食鯨吞法,用各種名目,需要時就來、要多少割多少,跟強盗幾乎没什麼兩樣!從5、60年代至今,不論是煉油廠、高鐵、高壓電塔、五楊高架,都是對大坑居民無任何助益的嫌惡設施,我們要看看你們到底要欺壓大坑居民多久?我們已經受夠你們高公局的作為,我們不再無聲、不再作為提款機,讓你們與取予求,請拿出你們的誠意與良知和土地持有人溝通、協調,不要激起民怨、官逼民反,務必請你們全盤商討與說明!徵收市價。
3陳O進福臨段371、372、374地號徵收市價、價格反映、如付表格一份及(合約書)請查照。107年7月交易每坪價格壹拾壹萬肆仟元(賣方)戴佑進、戴佑輝(買方)徐維謙。本人土地在六福一路大路邊價格部分應該比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本案協議價購市價查估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裏面小路土地要多一倍以上才對、這是本人意見反映。
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調查區域內使用管制相近、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日期接近之正常交易實例予以評估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3.本案將轉請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將陳情人提供之交易案例納入參考。
4.本案預計於114年2月召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會議,並另行通知協議市價評估成果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倘協議價購不成才會報請徵收,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徵收市價查估,並由桃園市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評定本案之徵收市價。
4李O明大坑段大坑小段1096地號沿1096號路邊有種植櫻花(松月)、江戶櫻花,請工程施工時幫忙移動到上方沒有徵收到的地方,重新種植。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受本工程影響之植栽,將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進行合理、合法之補償,並已訂定用地取得獎勵專案,針對地上物提供額外獎勵補償。
3.有關所陳協助地上物移植事項,建議於後續用地取得階段相關會議提出,以利協商。
5李O成大坑段1275地號何時才能知道被徵收的範圍與面積。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2.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9日山地測字第1130002658號函之土地預為分割成果資料,所陳土地大坑段1275地號之工程用地複丈面積約為175.93平方公尺。
3.本案預計於114年2月召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會議,並另行通知協議市價評估成果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倘協議價購不成才會報請徵收。
6林O祿
- 一、國一甲徵收預算應提高比率,以減少民怨,不能低於市價。
- 二、徵收土地所剩之畸零地建議可一併徵收依民眾意願。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本案協議價購市價查估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調查區域內使用管制相近、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日期接近之正常交易實例予以評估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3.本案預計於114年2月召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會議,並另行通知協議市價評估成果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倘協議價購不成才會報請徵收,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徵收市價查估,並由桃園市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評定本案之徵收市價。
4.有關一併價購事宜,依內政部93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0930005543號函釋意旨,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倘所有權人同意讓售工程需用土地,其剩餘土地因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面積過小、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得申請一併價購該剩餘土地。
爰土地所有權人需先同意需用土地人所訂協議價格作為買賣價格,讓售本工程需用土地,俟工程需用土地完成過戶及發價後,將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桃園市政府辦理現勘,認定是否符合前述(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要件,並由本局辦理後續一併價購取得事宜。
5.土地所有權人倘於徵收作業時申請一併徵收,將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桃園市政府辦理現勘,認定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要件,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辦理一併徵收。
7未具名蘆竹區南崁廟口段1.桃園是全台居住最好的地方,屬台地地勢高不會淹水,花崗岩地殼硬不怕地震,無斷層無土壤液化,都比雙北、台中、台南等還好,未來發展地價勢必為全省之冠。
2.配合政府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徵收用地,敝人希望政府應以未來發展的地價作考量,應在NT$50萬以上/每坪才是合理,也不要以土地地目來區分,應統一價格。
3.配合政府政策徵收用地不是民間買賣土地,應要拿清的補償金,而不要再有什麼土地買賣稅,或是增值稅或是什麼其它萬萬稅的。
以上希望政府能為我們小民爭取、全力配合政府政策,謝謝!!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有關陳情理由之建議土地取得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市價查估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調查區域內使用管制相近、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日期接近之正常交易實例予以評估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3.本案預計於114年2月召開都市土地路段協議價購會議,並另行通知協議市價評估成果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倘協議價購不成才會報請徵收,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將不勝萬分感激也。理徵收市價查估,並由桃園市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評定本案之徵收市價。
4.本案土地無論係以協議價購、徵收方式辦理時,皆免課土地增值稅、所得稅,且亦不課徵工程受益費。惟營利事業單位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
8洪O文、洪O榮、洪O潭、洪O成福臨段169、426、428、429、433、434、435、436、437、438等地號1.依據113年4月29日,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公開展覽說明會資料,陳情意見。
2.依據現有地區道路改道原則,列在112年9月11日國道一甲公聽會pdf檔資料第44頁。林口保護區範圍:現況山坡地並無道路銜接,惟可依需求於路權內設置步道提供通行。
國一甲本地段道路規劃為高架橋設計,從上述地號土地中間行經穿過,該幾筆地號土地將被切開一分為二,將會影響原有地主的整體土地面積,農作施作方便性與整體性。
建議一:
在高架橋經過橋墩與橋墩間高架橋下,設有車輛及人行道路,並可由上述之地號,建有道路可連通至六福一路,以方便農作的方便性。(本建議列在112年9月11日國道一甲公聴會手冊内)建議二:依陳情理由第2項,國道一甲經本路段地點,於營盤溪山脈建設置步道,連接六福一路或連接仁愛三路提供通行,供民眾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有關陳情理由第三點,考量本工程計畫業經行政院111年12月8日核定,路權範圍係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交路(一)字第1128030072號函辦理,本工程路線規劃原則為優先使用公有地、減少徵收私有地及建築物拆遷,並將影響範圍減至最輕,以符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3.所陳地號福臨段169、426、429地號,屬本工程計畫之高架橋路段;同段428、433、434及435地號,屬路塹路段,其餘436至438地號則非屬本案範圍。依陳情內容,所陳地號現況皆無聯外通行道路。
4.有關增設聯外道路建議,本案範圍內之既有通路皆保障寬度不變及通行需求,倘既有道路受工程影響,將依規定辦理復舊或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光休憩健行活動。改道,且改道後之道路寬度將優於既有道路,惟現況無通行需求之土地,將無法協助另外增設聯外通路。
9未具名蘆竹區南崁廟口段1.桃園是全台居住最好的地方,屬台地地勢高不會淹水,花崗岩地殼硬不怕地震,無斷層無土壤液化,都比雙北、台中、台南等還好,未來發展地價勢必為全省之冠。
2.配合政府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徵收用地,敝人希望政府應以未來發展的地價作考量,應在NT$50萬以上/每坪才是合理,也不要以土地地目來區分,應統一價格。
3.配合政府政策徵收用地不是民間買賣土地,應要拿清的補償金,而不要再有什麼土地買賣稅,或是增值稅或是什麼其它萬萬稅的。
以上希望政府能為我們小民爭取,全力配合政府政策,謝謝!!將不勝萬分感激也。
再者,近來物價上漲,地價亦跟著狂漲,土地將日益取得不易也。
以上,綜觀之每坪50萬新台幣,應是合情合理的。
併人陳第7案。
逾1蔡O雄一.復貴署113/5/6國授城規1130819910號函(郵票倒貼為記,遭違法拆閱,至5/26才收到,其間桃園一直停電)二.本高速公路工程重申無必要性,也無急迫性,中共又環台軍演,國安無解。
三.該案,既經山腳溪,依台北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事項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疇。
2.有關陳情理由第四點,本工程將依照環境影響評估要求,確實辦理各項健康風險評估及保障周邊居民之健康,於本工程於施工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市新生北路高架橋之例,應可直接高架高速公路於該溪之上,立柱,北上直接經林口(龜山長庚醫院)交流通道,該溪是南崁溪最西邊之小支流,林口台地上大興土木後,雨水滲入地下成泉水,或成山坡地地面溪水機會減少,畿也成荒溪,功能不彰,且流程短,又本內厝、山鼻、外社、頂社里與坑口、山腳、外社、頂社里之私人界河,在機捷山鼻站,該段是吾家1680北上落腳後墾地之西界(依當地閣分慣例),閣分以溪為界,皆是「過溪仔」,包括該溪西岸沿邊條狀「溪埔仔」,仍是東邊地主所有(包括該段之山腳溪),即山鼻里東至五酒桶山,山膝西至山腳溪西條狀溪埔地屬吾家所有與山腳里至西邊民聯屠宰場,本蔡公堂蔡二兄弟所有,後蔡公堂蔡,將該溪整塊地賣鄭珍/賴科/王世謨/朱昆侯,成立陳和議墾號,遷南崁中油煉油廠廠區之地,後再因曾墘曾娶吾開台祖第三代大女兒(1690-)成家,買蔡公堂蔡該地整塊,蔡公堂蔡再遷蔡公堂(林口長庚醫院東),該溪段屬閣分予吾家第四房,整條大田地由第四房轉賣山鼻陳家,是否包括後段之山腳溪,應觀當時買賣契約書,四房A/B/C三塊中其閣分地全賣出後,整支家族遷頂社裡貓尾崎東勢坑,龜山大湖里坪頂等地,吾蔡1680起即期間之環保問題(如噪音、震動、污水等),嚴格要求承包廠商備妥防範措施,並由監造單位做嚴格監控。
3.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繼續使用土地之需求,經工程評估可行後,可由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定居山鼻迄今從未更動,以後也不會。
四.林口特定區與南崁都計區交界在吾原49地號,現有高壓電線路通過,對吾人生活、健康影響很大,這樣的都計是不符合人性的,應變更,高公局長原方恩緒本蔣孝勇妻方智怡之父,老蔣違法占台後,以不變不成立之總登記為創設徵收對象,奧利老K殖民地統治經濟發展、黨之私利,十大惡政之一之國道一號,這當然不能說所謂的「蔣公對台有貢獻」,此如同說「朱毛周鄧習對大陸有貢獻」一樣荒謬,日前老K又將該套圖利模式移植大陸,圖利PRC,致其經濟發展迅速,而生九二共犯一中原則,包括台灣,即有1949成立之PRC有紅線可讓1680即存在者踩之理?五.台灣是外貿導向國家,政策上應以減少進口,直接到當地設廠,增加競爭力為導向,這條路是為遠雄港私人公司而設,公路又為封閉型,當地沿線毫無利益,新店七張劉家劉盛良為(立委)立院江副院長岳父正是該公司大股東,這樣的建設圖利財團政客世家明顯,且這只小案,全島高鐵/高公交通網計劃老K藍白多數已提出,路到,都計到,地價漲造鎮模式演了70年,造就400兆經濟規模,問題是少子化、高齡化,建設要給誰用,如學校(私),退場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制同都會無人用而停。
逾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本案變1案與變4案位置一.本案變更範圍係依據交通部113年1月2日交路(一)字第1128030072號函同意之「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下稱本工程)興辦事業計畫路權範圍為劃設原則,並經內政部113年3月1日函同意本案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並自113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17日止辦理公開展覽為期30天竣事。
二.查本案為配合高速鐵路營運安全之需求,本工程於跨越高速鐵路路段,研提設置隧道邊坡及跨越高鐵爬坡車道之調整方案,須新增本工程路權範圍。另本工程銜接國1系統交流道部分,為優化北出車道之曲率半徑,亦微幅調整路權線型;上該調整方案業經交通部113年7月4日交路(一)字第1138000192號函復同意修正。因本工程修正興辦事業計畫涉及調整路權範圍,致使實際變更面積增加,確有實質內容變更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之情事,前開調整係由原變更面積約38.85公頃增加約0.65公頃,合計調整後變更面積約39.50公頃。
三.另檢核公開展覽階段通知地號,本次調整後變更範圍合計新增12筆土地,其中包含7筆國有土地、5筆私有土地(含1筆屬已通知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分割),且12筆土地均屬變1案。
一.變1案(變更保護區為高速公路用地),為配合國1系統交流道優化曲率及隧道邊坡改善等設計方案調整,由36.07公頃新增0.52公頃,調整後之變更面積約為36.59公頃;變4案(變更高速鐵路用地為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為依交通部鐵道局建議意見修正高鐵爬坡車道,由0.40公頃新增0.13公頃,調整後之變更面積約為0.53公頃。
二.為避免日後二次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與用地取得爭議,進而影響工程期程,陳請內政部考量本工程實際用地需求,須新增本案變更範圍,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修正本案變更內容,以符本工程所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於113年4月18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天,後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3年7月11日路字第1131760587號陳情表示,因考量高速鐵路營運安全之需求,該工程於跨越高速鐵路路段須配合提出調整方案;另本工程銜接國1系統交流道部分,為優化北出車道之曲率半徑,亦微幅調整路權線型,爰新增本工程路權範圍,增加變更範圍。
2.另查前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提調整方案業經交通部113年7月4日交路(一)字第1138000192號函同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第1次修正在案。
3.綜上,考量工程安全建議依需地機關所提意見,同意修正本案變更範圍。
附件
- 附件: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3年7月11日路字第1131760587號函送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內容修正後之變更範圍涉及地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西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東側保護區(36.07)高速公路用地(36.07)保護區(36.59)高速公路用地(36.59)油廠段(0140)239-1、239-2、243-2、243-4地號福山段(0879)1466、1467、1470、1496、1497、1498、1501、1502、1503、1504、1670、1901、1903、1904、1905、1906、1913、1918、1920、1924、1927、1928、1933地號福臨段(0880)169、362、366、367、371、372-1、374、375、376、394、401、402、403、404、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2、423、426、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7、478、479、480、481、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2、504、507、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7、589、592、673、674、676、677地號福德段(0882)770、816、817、818、819、820、868、873、88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5、1186、1190、1191、1192、1193、1194、1195、1196、1197、1198、1199、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9、1522、1523、1524、1525、1526、1609、1610、1611地號南上段(1425)1、2、126、130、130-2、535-1、545、546、549、550、551、552、553、554-2、554-3、554-4、555、557地號大坑段(1700)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內容修正後之變更範圍涉及地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78、1089、1090、1091、1092、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099、1100、1101、1102、1103、1264、1265、1266、1267、1269、1270、1271、1272、1275、1277、1278、1279、1282、1325、1325-1、1326-1、1327-1、1327-2、1328、1329、1330、1331、1337、1345、1346、1346-1、1346-4、1350、1354、1355、1361-1、1362、1363、1364、1368、1369、1370、1371、1372、1373、1374、1392、1393、1395、1397、1398、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7、1408、1409、1453、1638、1639、1640、1641、1642、1643、1656、1657、1658、1659、1660、1661、1662、1663、1664、1665、1666、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808、1843、1844、1845、1846、1847、1848、1849、1850、1864、1865、1866、1867、1868、1869、1870、1874、1875、1955、1955-1、1956、1957、1959、1960、1961、1962、1963、1966地號2五酒桶山公園及山鼻子觀景平台西側公園用地(2.21)高速公路用地(兼供公園使用)(2.21)公園用地(2.21)高速公路用地(兼供公園使用)(2.21)福山段(0879)1227、1224、1221、1225地號3五酒桶山登山步道、長興路二段東側道路用地(0.17)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道路用地(0.17)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福臨段(0880)672、675地號4南崁國中東側、仁愛路三段北側高速鐵路用地(0.40)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40)高速鐵路用地(0.53)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53)福德段(0882)867、874、865、870、87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