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41-討論事項-第3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溪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410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30日第25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9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1090298824號函及109年10月5日府建城字第109034159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張前委員學聖、張委員梅英、許委員君薇、陳委員玉雯、王委員成機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7日、110年12月10日、111年10月6日、112年6月8日及112年12月28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3年8月1日府建城字第113029079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不採納廣停六用地為社會住宅使用。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約0.41公頃),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50%。
4.依住宅法第33條規定,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5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溪湖鎮北勢段1439地號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11日營授辦審字第1101044805號函及110年3月17日營授城南字第1109003271號函辦理。
2.本案基地位於溪湖鎮北勢段1439地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屬75年10月24日發布實施「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整體開發地區,且本案業已完成開闢並啟用。
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原勘選該基地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惟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10年1月27日召開本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時建議本府與分署應再邀集相關推動單位,妥為協調並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後,俾供下次會議討論。後續分署亦於110年3月5日召開「彰彰化縣府為活化及有效利用該筆土地,建議於「變更溪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該用地予以標示「廣場」及「停車場」之位置、範圍及面積,提供未來多目標使用需求與彈性。
依據內政部84年11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6910號解釋函示:「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得分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內容,故建議擬載明使用比例,以利後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現行都市計畫未明訂作為停車場、廣場用途之面積、比例或界線,未來將影響該用地申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認定,爰建議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訂二者不同用途之比例。
建議不予討論,後續請縣政府視實際需求,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循相關法定程序檢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化縣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第五次研商會議」,經會中討論後決議不採納本案基地為社會住宅使用。
6黃○柏彰化縣溪湖鎮北勢段294、295等地號1.依照現行通盤檢討方案針對公設用地,溪湖鎮道路用地依照財務計畫所勾選的取得方式為徵購,但受限於政府財政情形導致於徵收開闢期程遙遙無期,影響地主權益甚鉅。
2.這幾年經由周邊居民與眾多地主溝通整合之下,本範圍溪湖鎮北勢段294、295等地號已取得過半數以上的地主同意經由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的方式來活化土地,讓因為道路多年尚未徵收開闢而無法建築使用的土地得以使用,也得以讓周遭交通更加便利順暢。
3.但是因為目前所公告之通盤檢討,針對公設取得方式之財務報表,並無勾選自辦重劃,嚴重的影響到地主與民眾的權益,本案與整合期間也曾向公所詢問,鎮長也確認回覆本案可實質提升都市發展效益,為都市計畫需求,可辦理市地重劃。
4.為避免因政府受限財政情形遲遲無法徵收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影響都市發展及公眾利益,並避免形成其他開發方式之限制,目前正值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期間,懇請公設用地取-考量陳情人之重劃範圍包含未開闢之道路,倘納入重劃開闢,可實質提升本鎮都市發展及土地利用效益,應可認為「都市計畫需要」,故建議採納陳情意見,增列民間協助開闢之彈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79年12月21日「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之內容,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僅勾選徵購及公地撥用等方式取得。
2.惟考量開闢未徵收之道路可實質提升都市發展效益,且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故建議參酌陳情建議事項,於計畫書之實施進度與經費中敘明相關內容。
3.惟有關增列得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之意建議除計畫書依通案原則敘明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彈性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外,所陳有關市地重劃作業疑義,請該府依權責妥處,並針對陳情意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理方式,調整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得方式保留由民間協助開闢之可能性,並增列得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
見,因自辦市地重劃作業非屬都市計畫管轄範疇,故建議不予討論,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仍回歸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
7溪湖鎮公所福安段556、557、558、559、560等五筆地號1.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9月24日路運計字第1100110149號函辦理。
2.為利提供合理候車環境,建議將本鎮福安段556、557、558、559、560等五筆地號土地現有停車場用地變更為轉運站用地。
考量本所溪湖轉運站新建工程,已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提出申請計畫,並已核定補助經費,故建議同意予以變更停車場用地為轉運站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現況客運公司之站點分散,設立轉運站可改善候車環境,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且鎮公所已提出溪湖轉運站新建工程具體計畫內容,並於110年9月24日路運計字第1100110149號函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定,故建議採納陳情建議事項,新增變更案內容。
2.為避免影響停車空間供給,原停車功能將由北側廣停一變更為停車場原則同意縣政府所提建議,請詳予補充相關停車供需分析、轉運站之設置需求與規劃內容、變更之具體理由,並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提會報告。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提供(詳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9案),後續能供設置立體停車場使用,應能滿足地方停車需求。
8陳○雯一期公設專案通檢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原公十五用地陳超明委員您好,我是彰化縣溪湖鎮公十五重劃區的地主,公十五經過多位熱心的地主的努力,已超過3/5及2/3地主的同意標準,並於多年前向彰化縣政府提出公十五案細部計畫的申請,但因早年公十五公設比例為40%,加上近年工程相關成本暴漲,致使公十五地主所需負擔的成本過高,數年前溪湖鎮公所透過通盤檢討的方式,向上經由彰化縣府向內政部提出本案公設調降申請,提出申請至今已經多年內政部仍未審議完成,以致公十五重劃案遲遲無法進行,延宕多年至今已多位年長地主離世,區內地主均期盼本案能早日獲得內政部調降公設比例,降低地主負擔,懇請委員協助推動加速內政部的審查,讓公十五能盡速完成公設調降,加快公十五重劃進度加速地方發展,活化人民資產增加地方民眾的便利性。
讓公十五能盡速完成公設調降。
陳情位置為本所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時指定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惟其公共設施負擔過高,實無整體開發之可行性,故建議調整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提高開發意願,並已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案。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所陳情建議事項已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案辦理,應可加速整體開發地區發展。
2.經查所陳土地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時指定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原附帶條件規定應回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40%,負擔比例過高,故本次檢討調整附帶條件內容,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3,並請縣政府針對陳情意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理方式,具體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9楊蕭○盆彰化縣溪湖鎮湖南段139、1.本所係受楊蕭玉盆女士之委託辦理。
2.茲據當事人委稱:伊所有彰化縣溪湖鎮湖南段139、142地號土地,因民將其所有彰化縣溪湖鎮湖南段139、142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考量現況有一南北向道路供既有住戶出入通行,若予以解編恐形成裡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土地現行計畫為道路用地,且僅建議除請縣政府針對陳情意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2地號國60年6月25日發布實施之「溪湖都市計畫」案,二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遭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道路用地」,惟至今時間已逾50年仍未徵收、使用,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為此乃委任律師以書面發函提出申訴。
3.依據監察院新聞稿(日期102-05-09)侵害人民權益、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內容:「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嚴重怠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吳豐山、劉玉山、李炳南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4.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份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5.綜上,爰說明如上。
分區「道路用地」解編。
地問題,建議應先取得周邊地主同意。
為該道路用地之一部分,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連通性,加上該道路用地可供南側及北側住宅區指定建築線,為避免道路用地解編後造成住宅區裡地問題,爰建議維持該計畫道路。
2.惟因本案計畫範圍內尚有多處未開闢之道路用地,為提升整體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將請鎮公所依道路層級之急迫性,逐年編列預算完成徵收開闢。
理方式,具體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1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25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故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規劃,訂為民國125年。
除修正為「彰化縣國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2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未劃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另訂於新擬定之細部計畫本計畫係屬市鎮計畫,非屬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之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區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層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3、人3、人3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住宅區:
原公六(0.37公頃)原公九(0.29公頃)原公十(0.31公頃)原公十五(7.25公頃)原公十七(0.38公頃)原公十九(1.35公頃)原公兒三(0.21公頃)原公兒四(0.27公頃)原公兒五(0.18公頃)原公兒十二(0.40公頃)原公兒十三(0.41公頃)住宅區:
原公六(0.37公頃)原公九(0.29公頃)原公十五(7.25公頃)原公十七(0.38公頃)原公十九(1.35公頃)原公兒三(0.21公頃)原公兒四(0.27公頃)原公兒五(0.18公頃)原公兒十二(0.40公頃)原公兒十三(0.41公頃)原公兒十四(0.50「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中劃定之27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僅完成5處,尚有22處未開發,為加速其開發,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所訂定之原則及建議處理方案,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予以修訂附帶條件,考量原訂定回饋比例與現行「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不一致,乃於本次檢討依前述全縣之原則調整,以提高財務自償率,加速完成整體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修正通過:
1.原公九用地請考量周邊現況、福安宮座落範圍及道路系統,再予調整,並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提會報告。
2.原公十用地併核定編號10。
3.有關縣政府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原公兒十四(0.50公頃)原公兒十八(0.29公頃)原公兒二十(0.25公頃)原公兒二十一(0.16公頃)原公兒二十二(0.19公頃)原公兒二十三(0.30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附二):
公地應優先保留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
公頃)原公兒十八(0.29公頃)原公兒二十(0.25公頃)原公兒二十二(0.19公頃)原公兒二十三(0.30公頃)商業區:原公十(0.31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開發地區之執行。
備註:17處及鎮公所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原公十七用地、原公兒十二用地及原公兒二十三用地涉及周邊未開闢計畫道路之處理,建議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整體考量規劃,且不宜計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住宅區:
原公兒二十一(0.16公頃)附帶條件(附二):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444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住宅區:
原市二(0.23公頃)原市四(0.19公頃)原市五(0.14公頃)原市六(0.15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住宅區:
原市二(0.23公頃)原市四(0.19公頃)原市五(0.14公頃)原市六(0.15公頃)附帶條件(附二):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中劃定之27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僅完成5處,尚有22處未開發,為加速其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修正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發,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所訂定之原則及建議處理方案,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予以修訂附帶條件,考量原訂定回饋比例與現行「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不一致,乃於本次檢討依前述全縣之原則調整,以提高財務自償率,加速完成整體開發地區之執行。
備註:4處520逾2計畫區東北側帶狀綠地用地綠地用地(4.33公頃)農業區(4.33公頃)現況使用多為農業使用,故依其使用現況併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另考量農業區為非都市發展用地,免予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55、人8位於計畫區東北側,東興路與水源街交叉口附近墳墓用地(第六公墓)(1.80公頃)公園用地(1.72公頃)住宅區(0.08公頃)附帶條件(附三):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回饋比例辦理回饋,惟代金得於建照核發前完成繳納。
1.考量東興路北側部分緊鄰之住宅區,其街廓深度不足有礙未來開闢使用,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使其街廓深度可達20米。
2.湖東第六公墓已遷葬完成,依公地公用之原則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與增加都市綠地空間。
備註:編號「公二十二」維持原計畫。
理由:
鑒於本部102年11月29日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辦理,刻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中,基於公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共設施用地檢討及土地取得之整體一致性,且為避免彰化縣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故請納入該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766台19線(彰水路二段、東環路、彰水路四段)道路用地(5.59公頃)綠園道用地(綠園道一)(5.59公頃)1.為建構本計畫區綠園道系統,在不影響計畫道路運輸功能情形下,劃設綠園道用地,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綠園道系統。
2.為提升計畫區休閒遊憩及綠色運輸機能之整體性,後續計畫區綠園道用地開闢應辦理都市設計,並以延續、連貫為原則。
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尚需考量道路開闢現況、交通影響分析、綠色運輸規劃及周邊發展紋理,並建議基於人本交通進行系統性且連貫性之整體規劃為原則,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888計畫區北側(加油站西側)、東環路東側之鐵路用地、溪湖糖廠西側鐵路用地(1.74公頃)綠地用地(0.07公頃)綠園道用地(綠園道二)(1.81公頃)1.就鐵路用地現況閒置或遭停車佔用,為提升計畫區休閒遊憩及綠色運輸機能,乃將其變更為綠園道用地,以規劃作為自行車道為主之使用,並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
2.為提升計畫區休閒遊憩及綠色運輸機能之整體性,後續計畫區綠園道用地開闢應辦理都市設計,並以延續、連貫為原則。
參據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鐵路用地係舊糖廠鐵路,現況已無運輸功能,故請考量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與使用現況、綠色運輸與遊憩規劃、綠帶系統之連續性、通行需求及必要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性等,再予檢討規劃,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提會討論。
977廣停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公頃)保存區(0.13公頃)鎮公所遷建於機十九後,原鎮公所建築物現況已作為溪湖藝術文物館使用,因該建築物具歷史意義,並已指定為歷史建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存區,以利後續維護管理及必要之整建或修建。
備註:原溪湖鎮公所除補充指定歷史建築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910機十三用地、停一用地周邊地區商業區(原機九)(0.15公頃)商業區(原衛生用地、原停一南側四米道路用地)(0.81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一)(0.17公頃)機關用地(機十三)(1.08公頃)商業區(原機九、原衛生用地、原停一南側四米道路用地、機十三、停一)(2.21公頃)附帶條件(附四):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變更範圍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已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公有土地應優先抵充,不計入私有土地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1.機十三用地原乃規劃一行政中心,擬將部分機關予以遷入,以達行政管理之效,惟鎮公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戶政事務所均已遷建於機十九用地,因此機關用地現況已無實際需求。
2.原機十三周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之公共設施比例達66%,實無整體開發之可行性,故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調整回饋比例,並整體考量溪湖地區公共設施之需求,增加公園綠地、停車場或觀光旅遊服務設施等。
除將原公十用地納入整體考量規劃,且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至少提供0.2公頃之停車場用地外,其餘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修正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1011、逾3、逾66市一、市九北側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96公頃)綠園道用地(綠園道三)(0.96公頃)1.鐵路用地閒置不用,為建構本計畫區綠園道系統,劃設綠園道用地,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形塑都市綠園道系統。
2.為提升計畫區休閒遊憩及綠色運輸機能之整體性,後續計畫區綠園道用地開闢應辦理都市設計,並以延續、連貫為原則。
併核定編號8,請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方案,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提會討論。
121113、前19前19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商業區(原廣停四)(0.32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商業區(原廣停四)(0.32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中劃定之27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僅完成5處,尚有22處未開發,為加速其開發,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所訂定之原則及建議處理方案,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予以修訂附帶條件,考量原訂定回饋比例與現行「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不一致,乃於本次檢討依前述全縣之原則調整,以提高財務自償率,加速完成整體開發地區之執行。
備註:1處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修正通過。
131214停二北側車站用地(0.30公頃)車站專用區(0.30公頃)該用地現況為員林客運使用,係屬營利事業單位,而非一般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使用性質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車站專用區。
1418-溪湖糖廠五分車站住宅區(0.00公頃)(14.25m2)鐵路用地(0.83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保存區(0.89公頃)「溪湖糖廠五分車站」已指定為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保存維護,且經本縣文化局108年6月14日彰文資字第1080005258號函覆,建議公告範圍8筆地號皆劃設為保存區;另考量土地範圍之完整性,建議將西溪段1122地號一併納入保存區之範圍。
參據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歷史建築及周邊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請妥為確認本案文化資產之保存需求與登錄範圍(包括相關文件資料)、實際變更範圍、土地使用配置合理性,以及相關單位意見,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提會討論。
151315、人13、人13訂定溪湖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變更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作業準則工業區(47.89公頃)工業區(47.89公頃)附帶條件(附五):
1.應依據「溪湖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作業準則」(附錄一)向溪湖鎮公所提出變更申請。
2.未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其開發建築及使用仍應依工業區之相關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之規範。
為促使本計畫區工業區土地合理有效之利用,並因應鄰近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及「二林精密機械產業園區」生產及生活機能之需求,乃規劃本計畫區工業區土地利用轉型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但因考量個別土地開發需求、回饋意願及辦理時程,乃以附帶條件規範其個別基地申請變更及開發之規定,並增訂「溪湖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作業準則」(附錄一),以作為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缺乏法源依據,故維持原計畫。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工業區申請變更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之作業依據。
6-逾9忠溪路西側與興業路北側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2公頃)工業區(0.02公頃)附帶條件(附五):
1.應依據「溪湖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產業發展專用區作業準則」(附錄一)向溪湖鎮公所提出變更申請。
2.未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其開發建築及使用仍應依工業區之相關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之規範。
1.忠溪路至興業路北側道路截角於60年擬定時劃設為特殊道路截角,後於75年發布實施「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考量交通便利之需要,將忠溪路由興業路往南延伸至崙子腳路,變更部分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惟該次通檢及後續通檢,皆未變更特殊道路截角為一般道路截角。
2.然78年辦理徵收道路用地時,徵收範圍以一般道路截角範圍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依現行計畫特殊道路截角範圍徵收,且現況已依一般道路截角開闢完成,道路供通行約30年,故特殊道路截角已無留設必要性。
3.考量依溪湖鎮公所87年及90年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及97年土地增值稅課徵事實,致使土地所有權人長期認知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且現況業已依一般道路截角範圍辦理逕為分割、土地徵收及道路開闢,又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重製疑義處理原則:「…除配合道路截角劃設與開闢歷程修正敘明變更理由,並刪除附帶條件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得參考樁位展繪線或地籍展繪線或開闢完成之道路境界線認定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故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毗鄰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且符合「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原則三第三項規定得免予回饋。
1719-位於計畫區南側,文小七(湖南國小)西界墳墓用地(第五公墓)(1.74公頃)殯葬專用區(1.65公頃)溝渠用地(0.08公頃)住宅區(0.01公頃)1.現況東北側土地現況為私人墓園者,且保存與維護良好,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表示歷代祖先安葬於該墓園,因涉及後代子孫運勢與風水等問題,均不同意遷移他處,故變更為殯葬專用區,以作為墓園及骨灰(骸)存放使用。
2.北側狹長土地湖南段628及635等2筆地號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有,現況為大義圳汴頭支圳作明溝使用,為符實際使用,並經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6月10日函覆,同意將墳墓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
3.北側其餘私有土地建議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於申請建照時已依地號範圍認定為住宅區,免予回饋。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請將其變更理由、使用性質及限制等納入土地使用管制之原則性規範予以敘明,俾供細部計畫之依循。
2.變更為溝渠用地部分,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說明,調整變更為公園兼溝渠用地,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181518中興路學校用地(文小四)住宅區1.因應社會少子化趨維持原計畫。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2、人2東側、原公十五附近(2.25公頃)住宅區(0.14公頃)(2.39公頃)附帶條件(附六):
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勢,且計畫區內文小用地已符合需求,並依彰化縣政府95年07月27日府教國字第0950143531號函示評估以毋須設校,同意變更,並請公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2.文小四用地業於104年06月10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83次會議同意廢止徵收。
3.廢止徵收後,仍需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調整變更為可建築使用之分區,故擬將文小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要求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以充足鄰里性之公共設施。
4.考量文小四用地南側8米細部計畫道路(Ⅱ-12-15M至Ⅲ-11-12M)尚未開闢完成,配合文小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出入通行需要,故一併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理由:
鑒於本部102年11月29日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辦理,刻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中,考量本案變更內容係屬前開專案通盤檢討之範疇,為避免彰化縣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故請納入該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1916-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3公頃)停車場用地(0.23公頃)廣停一用地現況為停車空間使用,考量溪湖鎮公所擬於停三用地規劃設置轉運中心,周邊停車需求增加,故依其使用現況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備註:編號「停四」除調整敘明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17-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機關用地廣停二用地現況為溪湖照縣政府核議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18公頃)(0.18公頃)分局溪湖派出所使用,故依其使用性質變更為機關用地。
備註:編號「機二十」意見通過,惟涉及廢止徵收情事部分,後續請該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妥處。
211416計畫區北側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2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2公頃)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位,而非一般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使用性質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詹○榮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845地號等十筆1.本人所持有之土地為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1029及1030地號,地目均為「建」,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及「綠地」,且於1029地號上已有一建築物,惟該建築已不堪居住,本人欲從新申請建築,現今卻面臨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問題,南側員鹿路二段525巷僅接至1028地號即為終止,1028地號上並無現有巷道,而東側土地亦無現有巷道接至1029地號,致本人土地(1029地號)雖為住宅區建地目,但卻因無法指定建築線而無法申請建築,實與當時規劃相違背。
2.過去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845等數十筆地號,原為鐵路用地,其後因臺糖貨「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將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845等數十筆地號,從原來為「綠地」變更為「園道」或「道路」用地,使該些住宅區得以指定建築線予以建築使用,並劃設車輛足以進出之道路寬度。
所陳情建議事項已納入「變更溪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1案),故建議酌予採納。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所陳情建議事項已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1案辦理。
2.經查所陳土地湖東段1029、1030地號之現行計畫為住宅區及鐵路用地,現況有一建築物並無臨接計畫道路或既有巷道,為避免住宅區無法申請建築使用而造成裡地問題,故建議參酌陳情事項,予以變更。
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11,請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並針對陳情意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理方式,具體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運火車已無通行,而貴所將其變更為綠地,其綠地之規劃,已造成員鹿路二段以北、長青街以西,且緊鄰該之綠地之住宅區土地,均同樣面臨無法申請建築之窘境,確實已損及本人權益,爰建議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845等數十筆地號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使其受害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建築使用,並有劃設道路使相關住戶與車輛方便進出,其方為符合人民福祉之都市規劃。
3.惟考量現況建物分布情形,為滿足其出入通行需求,又避免因道路截角劃設影響既有建物拆遷,故建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實際。
2花○担、花○霖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727-2、739、725-3、737地號本開發區於民國60年初因政府有設置鎮公所、警察局等需求劃定成機關預定地,但最終並無設置於此,故79年12月於溪湖鎮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開放解編為商業區,但所要求提供之公共設施高達66%,非常不合理,以致所有權人無法接受,到現在無法完成變更程序。
時至今日,因為政府有迫切使用周邊道路之需求,本重劃區內需提供公共設施最大比例為區內之計畫道路,政府都已完成徵收開闢,徵收之土地都是現有地主當時提供的,而且當時徵收價格並非照現行法規採市價徵收,徵收金額都非常低,照理說整體開發區之計畫道路,政府應該由整體開發方式取得才對;再者,此次通盤檢討修正居然還要1.維持35%私有權人額外公共設施提供,但已徵收之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繳回當時發放之徵收價款讓土地參與配地。
2.已徵收道路維持不變,但需降低私有權人變更所需額外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希望能大幅下修。
陳情位置為本所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定應以市地重劃開發地區,惟其公共設施負擔過高,實無整體開發之可行性,故建議調整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提高開發意願,並已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0案。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土地於75年10月2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其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高達66%,實無開發可行性,故本次檢討已調整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負擔比例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有關建議事項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10,並請縣政府針對陳情意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理方式,分別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有權人提供不計入已徵收道路,額外還需提供35%之公共設施方可執行變更,那不等於向土地所有權人扒兩次皮嗎?故本區土地所有權人聯合連署建議調整方法如下,希望委員擇一採納。
本開發區所有權人因配合政府施政,本計畫區已遭禁建好幾十年,也希望藉由此次檢討能讓土地歸還於民,但希望政府能體恤百姓之苦衷。
一,已徵收為道路部分,均已開闢使用,故經本次檢討後並未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涉及撤銷或廢止徵收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繳回徵收價款,方能發還其原有土地,惟所陳之道路用地,現況已依當期徵收規定取得土地且均已開闢使用,故不符前述繳回徵收價款之要件,故建議未便採納。
3.有關建議事項二,所陳建議下修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部分,本案已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0案,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公共設施負擔。
3楊○民彰化縣溪1.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8月5日府地權字第1090273228號函揭示,彰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提案建議懇請溪因陳情位置之土地已完成廢止徵收程序,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陳情土地建議除請縣政府針對陳情意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湖鎮平和段296-2地號等7筆化縣溪湖鎮公所原為「都市計畫火車站前廣場道路用地」徵收案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規定應辦理廢止徵收;案經彰化縣政府報奉內政部109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240號等函文核准廢止徵收,包括陳情人楊澤民等已於109年10月將原領之徵收補償價款繳還彰化縣政府,並且已於109年11月向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領取現已廢止徵收地號平和段330-2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合先此敘明。
2.參照彰化縣政府建設處近日影印給陳情人參考之108年12月30日彰化縣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0次會議紀錄之部分相關陳情人楊澤民、徐調北、陳正光、陳重光等4人對於「溪湖火車站前廣場道路用地」平和段276-1、329、330、388、389、390地號之建議變更與毗鄰土地編定之請求,彰化縣政府專案小組之初步建議意見所示:「因本案所陳情之土地尚未完成廢止徵收,建議待完成相關廢止徵收程序後,再行調整變更使用分區」。
3.前述陳情人等自民國79年8月16日被彰化縣政府以早於民國64年之後已經不存在的溪湖糖廠火車湖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編定:
1.坐落溪湖鎮平和段381-3、383-1、388-2、389-2等地號土地變更編定為住宅區,即與毗鄰土地編定相同。
2.坐落溪湖鎮平和段329-1、330-2、276-2地號等土地變更編定為商業區,與毗鄰土地編定相同。
故建議參酌陳情建議事項,考量鄰近分區予以變更。
已完成廢止徵收程序,故建議參酌陳情事項,考量鄰近分區予以變更。惟因陳情土地屬於塊狀公共設施用地,基於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及土地取得一致性,且為避免縣內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建議該案納入彰化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處理,並依102年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處理。
見之後續建議或處理方式,分別回應採納與否之相關理由及論述內容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溪湖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站使用用途予以徵收,所幸彰化縣政府和溪湖鎮公所近年願意提報廢止前述溪湖鎮「都市計畫火車站前道路用地」土地之徵收並已獲內政部核准,而讓陳情人等今日得以收回30年前被徵收的土地。
4內政部營建署彰化縣溪湖鎮北勢段1439地號1.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經評估,彰化縣社會住宅缺額達2000戶,溪湖鎮社會住宅缺額173戶,毗連二林鎮缺額亦達158戶。
2.為配合中央住宅政策之落實及因應高齡化、少子化社會趨勢,優先選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及相關社會福利設施,本基地管理機關為溪湖鎮公所,現況為空地,本署多次邀集溪湖鎮公所協商,經獲公所支持並建議於該址興辦社會住宅,以提供當地及周邊生活圈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並嘉惠社區居民並帶動地區發展。
3.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建議變更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約0.41公頃)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陳情位置為本案之廣停六用地,惟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4月22日府建城字第1100139372號函表示,城鄉發展分署已於110年3月5日「彰化縣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第五次研商會議」中決議,不採納廣停六用地為社會住宅使用。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城鄉發展分署於110年3月5日召開「彰化縣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第五次研商會議」,經會中討論後,城鄉發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