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61-討論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車城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6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41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0日第22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9年10月30日屏府城都字第10950268500號及110年1月26日屏府城都字第11000977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張委員桂鳳、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1月5日及111年10月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30日屏府城都字第11300115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30日屏府城都字第1130011553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考量本案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超過45%,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過半數之同意,故請縣府檢視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之合理性,用地負擔以不超過35%為原則,依循前開比例重新調整變更內容,以利重劃作業推進。
- 二、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車城具有豐富多樣化觀光資源,觀光活動人口較多,為預留都市發展彈性,同意縣府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新計畫人口修正為4,200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1月5日及111年10月7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處理原則、樣態,以及開闢現況示意圖、土地取得與權屬分布圖、已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處理機制、檢討後成果與效益。
(二)本案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以閭鄰單元分布檢討開放性公共設施,惟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閭鄰單元之劃設基準與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示意圖,以茲明確。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通檢或個變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俾供確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之一致性。
(四)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亦應兼顧地區生活環境品質,盡量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在地需求之開放型公共設施。爰請縣府衡酌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於變更理由內敘明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及檢附書面文件,以利查考。
- 五、本次檢討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部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請縣府就開發規模、區位合理性、負擔公平性、民眾意願等,補充本計畫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劃設原則、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整體開發區劃設情形等,並依下列各項意見辦理:
(一)變更內容如屬同一整體開發區,請整併變更編號,或列表說明各該整體開發區包含哪些變更內容。
(二)有關出流管制相關費用及作業時程等,請納入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考量。另共同負擔之比例,請參照現行法令敘明。
(三)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符規定。並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一節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七、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車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計畫內容請補充本次檢討計畫範圍示意圖及面積、都市計畫變更歷程、交通系統示意圖等;並核實修正土地權屬及學校用地檢討標準法規名稱。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請核實填列土地取得方式,如配合公設專通採重劃開發之公設用地,其取得方式不宜重劃及徵購同時並列。
- 八、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三)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妥適。
- 九、地政司書面意見(一)旨揭各都市計畫附錄之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配套措施部分:
1.配套措施–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一)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部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超過45%者,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過半數之同意,建請屏東縣政府檢視該縣公設通檢整體開發地區之變更案件,平均重劃負擔是否有超過45%的地區,並說明該變更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情形。
2.配套措施–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二)跨區整體開發地區劃設原則第(1)點後段規定,必要時得納入適當國公有土地參與跨區整體開發部分,建議修正為「……;必要時,得徵得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納入適當國有土地參與跨區整體開發」,理由為其他縣(市)之公設通檢變更案件,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地區,規劃將公有土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如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其他處分計畫,可能影響後續重劃作業或須再次變更重劃範圍,應事先徵詢相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意願為宜。
(二)變更內容1.依據屏東縣政府回應本部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p.6),本計畫僅劃設1區整體開發地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開發,請該府說明上開範圍內國小及兒三等公設用地與本次變更為住宅區之距離,是否符合該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配套措施部分之同一閭鄰單元劃設原則。
2.更新後之附件5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p.33),國小及兒三用地之取得方式,除市地重劃外,尚有徵購方式,請屏東縣政府併予說明釐清。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附表一所示;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表二所示。
表一:變更車城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目標年計畫目標年100年計畫目標年125年現行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已屆滿,配合屏東國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年期調整案。
-計畫人口計畫人口7,000人計畫人口3,000人1.計畫區現況人口2,867人,受高齡化及少子化之影響,自99年至110年期間,計畫區人口呈現逐年遞減趨勢,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人口成長未如預期之都市計畫區,應依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
2.本計畫區目標年人口經重新檢討分派後,調降為3,000人。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人口調整案。
1中山路西側、忠孝路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20)住宅區(附公專一)(0.20)1.屬私有地現況未開闢,且未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
2.同閭鄰單元內已保留部分兒二用地足敷使用,為落實公共設施用地與土地開發,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車城鄉衛生所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20)住宅區(附公專一)(0.10)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公專一)(0.10)1.屬私有地現況未開闢,且未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
2.考量兒二周邊地區為閭鄰單元主要人口集居地,且閭鄰單元內無其他具休閒遊憩功能之設施,故保留0.1公頃之兒二用地,其餘則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兒二同一閭鄰單元內已有一處戶外遊憩空間可供使用,故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修正如附表一、附圖一所示。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車城國小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20)住宅區(附公專一)(0.19)道路用地(附公專一)(0.01)1.屬私有地現況未開闢,未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且同一閭鄰單元內已有車城國小及車城國中,具休閒場所替代功能,為落實公共設施用地與土地開發,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2.考量變更住宅區開發後出入便利性,兒三西側再留設兩公尺作為道路用地,併現行四公尺道路形成六米寬計畫道路。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基於鄰里遊憩服務範圍考量及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故仍維持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取消周邊道路變更,修正如附表一、附圖二所示。
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6)道路用地(附公專一)(0.06)為利於兒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得指定建築線及車輛通行,併同納入北側、西側毗鄰及西南隅通往主要道路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於整體開發區中變更為道路用地。
4車城國小南側道路用地(人行步道)(33M2)學校用地(33M2)考量道路線型順暢性,依地籍分割與校地使用現況,將部分道路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合實際土地使用現況。
變更範圍為新車城段331、332地號鄉有土地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因應報部編號變3案取消道路路型調整,本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5縣道199(新興路)北側學校用地(0.01)農業區(0.01)屬私有土地,為維護私有土地地主權益,配合相鄰土地變更為農業區。
免回饋(126.72M2)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車城國小西北及東南隅學校用地(0.04)學校用地(附公專一)(0.04)1.西北隅為公私共有土地(其中私有佔5/6),為維護學校用地完整性,並兼顧私有土地地主權益,變更為學校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2.東南隅私有土地考量其面積狹小且緊鄰道路用地,宜維持現行計畫,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圖一:變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變3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住商北圖例市地重劃範圍線變更圖例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附公專)住(附公專)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土地標示:
車城鄉興安段1110、1111-1、1112、1114、1115地號
- 一、本府為辦理「鄉鎮特色遊具計畫」,擬以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作為遊具設置場域,提供縣民休憩空間。
- 二、其中興中段1112、1114、1115地號等3筆土地為國有土地,現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擬由本府辦理撥用取得,同段1110、1111-1地號土地為私有土地,擬由本府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取得,如無法協議價購則報徵收計畫取得。
- 三、本計畫預估110年底辦理完成土地取得作業。
建議將「變更車城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2案剔除,即維持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2公頃,不予變更,以利本府後續辦理土地取得及兒二開發作業。
依本府地政處110年4月9日陳情意見(詳車人部審2意見),本陳情案已申請撤回。
本案已申請撤回,故不予討論。
部人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土地標示:
車城鄉興安段1110、1111-1、1112、1114、1115地號
- 一、本府為辦理「鄉鎮特色遊具計畫」,原擬以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作為遊具設置場域,提供縣民休憩空間,陳情建議將「變更車城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2案剔除。
- 二、惟因上開計畫調整設置場域建議維持「變更車城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2案。
併車人部審1意見辦理。
併部人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點,不再使用兒二用地,爰之前陳情案申請撤回。
部人屏東縣政府民政處鍾小姐土地標示:
車城鄉興安段1423、1430、1431、1431-1、1432、1434、1437、1348、1444地號本府擬於前揭地號土地興設特色遊具場及公園,並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車城福安宮無償提供本縣作為公園使用,為使土地用途符合使用地類別,爰申請都市計畫變更。
由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1.縣府為推動1鄉鎮1特色共融遊戲場政策,查車城鄉興安段1430(部分土地,約2985平方公尺)已由縣府民政處申請施作「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在案,並已於111年10月4日完工啟用。
2.另查所陳土地經規劃單位初步套疊地籍圖及都計分區圖,部分位於農業區、部分位於墓地用地,且該土地與所鄰住宅區、道路用地間尚夾有其他私有土地。建議考量公園用地變更完整性與出入道路銜接方案,提請會中討論。
考量陳情土地已有部分申請容許使用並已完工,而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同意無償捐贈土地,且變更範圍涉及聯外道路通行需全盤考量,故為避免造成疑義,建議不予採納,並請縣府妥與廟方溝通協調;如有變更必要,則納入後續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程序辦理,以茲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