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61-討論事項-第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6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41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1年11月8日第1022次會議決議略以:「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通盤檢討案再提本會113年1月16日第1049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高雄市政府研提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研析意見,經查涉及變更編號第3案計畫內容(市1擬變更為商業區及綠地,並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考量重劃負擔之合理性及地方實際發展需要,請依下列各點評估可行替代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一、本案原擬變更為商業區,請修正為住宅區,並依變更負擔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30%為原則,會同市府地政局評估最小建築面積、共同負擔45%為原則及小地主分配可行性等事項。二、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併前項決議事項辦理。(略)」在案。
- 三、案准高雄市政府113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3022700號函送變更編號第3案之相關補充資料到部,前提本會113年10月1日第1064次會議決議:
適逢颱風山陀兒襲臺,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故本案延期審議,將另行擇期儘速排會;故本案再提本次會議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變更編號第3案准照高雄市政府113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302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1年11月8日第102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高雄市燕巢區瓊招路旁之市一用地「市一」市場用地(0.1955公頃)住宅區(附)(0.1515公頃)1.本案基地方整、地上物單純,且基地北側鄰接已開闢之道路用地,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及維護地主權益,市一經本府評估後,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並採變更態樣2個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2.因本案變更範圍僅北側道路用地完成開闢使用,西、南側鄰接道路用地及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尚未開闢,考量變更後住宅區聯外通路可及性及市地重劃土地配置需求,東側規劃12公尺寬之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作為銜接北側道路用地聯外交通動線需求,提升住宅區範圍內土地之聯外交通易達性。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440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20公頃)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220公頃)附圖:變更編號第3案修正計畫內容示意圖
- 二、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再楊○寅市一用地我們持有土地面積小,再捐三分之一,則分得土地無法使用。
反對高雄市燕巢區瓊招路旁市一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49次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內容,擬調整變更內容為住宅區。
2.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係依循內政部指導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優先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解編。按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2:個別整體開發之回饋原則比例不得低於30%,故至少應劃設3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於基地西側及南側道路尚未開闢,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土地分配,於基地東側規劃12公尺之綠地兼供道路使用。
3.依據本府地政局112年8月10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232907900號函、113年4月8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370412900號函及113年6月20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332333700號函重劃可行性評估內容,本府修正方案內容摘要如下:
(1)參採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寬3.5公尺),本案最小分配面積約為28×3.5=98平方公尺,後續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面積達最小分配面積二分之一者(49平方公尺)再楊○基市一用地我們持有土地面積小,再捐三分之一,則分得土地無法使用。
反對高雄市燕巢區瓊招路旁市一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
編號公民或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可增配至最小分配面積。
(2)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再劉○生市一用地本件重劃案負擔比例為47.32%,超過規定45%,請調降以符合規定。
同左。
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1.依據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採樣態2個別整體開發方式將原研擬變更商業區方案調整為住宅區,並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
2.依本府地政局113年4月8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370412900號函評估重劃之可行性,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未超過45%(實際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應以內政部核定之重劃計畫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