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61-討論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社教用地、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車站用地為運動休閒專用區、捷運開發區)(配合澄清湖運動休閒園區暨捷運黃線Y3站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61
案件id
MOI高雄特定區20241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0月12日第10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1年12月2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1356790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召集人)、許委員君薇(召集人)、古前委員宜靈、劉委員曜華、呂委員怡青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1月17日、112年4月24日、112年7月25日及112年12月21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3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333442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捷運開發區及運動休閒專用區之範圍,係為澄清湖周邊環湖重要藍綠帶系統之一環,應妥予考量環湖開放空間系統之完整性,並配合遊樂商業中心區及Y3站體設置區位之發展關聯性,整體規劃適當區位,故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區位: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提出以維持湖岸開放性、保留小貝湖遺址意象,以及規劃排水滯洪設施之地形地勢需要,請高雄市政府研提將捷運開發區規劃於基地臨公園路東北側農田水利署廳舍附近之替代方案。故請高雄市政府以本會專案小組前述建議方案為基礎,評估規劃具體可行方案及補充相關具體影響因素(包含農田水利署協調意見、375租約清理之影響等)。
- 二、水文與景觀(一)有關變更公園用地為可建築土地部分,請補充計畫區整體環境、生態、景觀之補償或因應策略。
(二)有關基地周邊淹水潛勢地區之分析、地區集水區及排水系統之區域規劃、澄清湖體調節防洪功能及取水來源等資料,請詳予補充。
(三)本案基地開發鄰近澄清湖水體,自然環境分析請補充地質資料及小貝湖之演變歷程,並參考捷運建設之環評分析內容,加強說明地質鑽探分析情形,以確保開發建設之安全性。
(四)本案變更範圍南側臨接長庚醫院及Y4站體設置,請補充周邊景觀、人行動線及空間串聯之規劃構想。
- 三、整體發展構想(一)有關捷運黃線建設計畫之整體辦理情形、本計畫所臨Y3站、Y4站體配置情形及出入口與本案變更範圍之關聯性,請補充說明。
(二)運動休閒專用區請補充未來發展定位、機能及以公辦都更方式開發之招商策略,以及結合運動及醫療產業之整體發展效益。
- 四、個案變更法令依據:本案係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運動發展局主責申請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故請於計畫緣起補充以運動產業發展為主軸,配合捷運建設及聯合開發改善地區可及性,並以開發效益挹注改善現況公共設施之品質等政策目的,以釐清本案迅行變更之具體理由。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一)據社團法人台灣森林城市協會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澄清湖滯洪公園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合理性、澄清湖周邊滯洪容量及洩洪需要、滯洪集水區域並未納入澄清湖上游375公頃集水區及滯洪需求量嚴重低估等相關意見,併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車站用地範圍維持原計畫。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6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土地應維持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或維持原車站用地,不同意劃設為公園等用地。
1.本公司原已同意公展草案劃設為捷運專用區,後又劃設為公園用地,與公展相左且差異甚大,將損及公司權利本公司所有之土地為山水段997地號土地,於本案公開展覽草案已將其劃設為捷運開發區,本公司也表示同意變更,若未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將損及本公司利益。
2.大眾運輸系統之興建將帶來產業進駐及區域發展,本公司願意參與聯合開發,協助本市發展TOD捷運黃線之興建將強化既有之澄清湖棒球場及長庚醫院的聯外交通,並且可以提升周邊土地的產業發建議酌予採納:
1.經查所陳土地997地號現行計畫為車站用地,車站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有之國有土地、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管有之市有土地及私有土地,修正後方案為變更車站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
2.本計畫區內之原私有地主多位於北側,多已表示願意參與聯合開發,經本次調整方案後,將捷運開發區移至計畫區北側劃設,原捷運開發區範圍多調整為公(滯)用地,以營造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展,捷運場站周邊更是具備發展誘因。
3.土地規劃不符都市意象,應於鄰近Y3捷運站出入口周邊劃設符合捷運開發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增加TOD效益,捷運場站周邊應劃設產業發展之相關土地使用分區,藉由大眾運輸系統,配合土地開發,以達成周邊生活機能之提升成效,故建議維持公開展覽草案,變更車站用地為捷運開發區;或者維持原使用分區。
完整性之湖岸開放空間。
3.原公園用地之私地主部分納入捷運開發區,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另原車站用地之私地主陳情表示希望維持公展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或維持車站用地,考量車站用地多屬公有地,且經查未影響滯洪空間,為維護地主權益,建議車站用地維持現行計畫,剔除於本計畫變更範圍,並納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之通盤檢討辦理。
- 六、計畫書、圖修正事項(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欄位請修正為原計畫及新計畫;另變更公園用地為公園用地(5.0709公頃)部分,請釐清是否涉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之修正,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二)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涉及撥用公有土地部分,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製表敘明各該管理機關及撥用單位,以利後續執行。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12月21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業經高雄市政府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12年11月15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205467400號函送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修正內容請劃線)、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公園用地檢討變更之合理性1.公園用地(公四-五)依據現行計畫規定,係作為區域性公園並兼供調節池使用,且市府辦理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亦以該公園用地為澄清湖周邊重要公共開放系統之一環,具有串聯性或系統性公共設施之需要等由予以保留。故本次變更公園用地是否已無規劃供作為澄清湖調節池之需要,請市府水利主管單位洽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釐清澄清湖調節及溢流之區域系統,具函敘明水位溢流系統是否與本案無實質關聯或需求,以確保原劃設目的已有檢討變更之正當性。
2.本案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仍有其劃設之需求,為避免變更回饋為相同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有減損現有服務水準之虞,請具體說明本案檢討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何滿足不低於現況服務水準之開放空間,以及變更為可建築土地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是否符合通案性回饋原則規定,作為本案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充分理由。
(二)基地周邊及區域排水系統影響1.本案檢討後之公兼滯用地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除符合本計畫開發之出流管制規定,並額外規劃增加滯洪容量至約6萬噸部分,請於計畫書現況分析部分妥予補充澄清湖周邊集水區、本計畫集水區及下游鳳山區之逕流關聯,以釐清本計畫檢討後對於整體排水系統改善之預期成果。
2.本案開發對於公民或團體關注之區域淹水潛勢疑慮部分,相關規劃及評估成果仍請市府加強與鄰近里長及公民團體溝通建立共識,避免相關資訊錯誤解讀加深誤解。
(三)配合中央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請評估採都市更新辦理及採大眾運輸導向開發(TOD)之「容積獎勵」及「增額容積」項目,優先納入提供社會住宅,以拓展社宅用地的多元取得管道,因應未來周邊整體發展及居住需求。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市府函送修正計畫內容(詳附表一、二及附圖)通過。
1.捷運開發區請以維持湖岸開放性、保留小貝湖遺址意象,以及規劃排水滯洪設施之地形地勢需要,研提將捷運開發區規劃於基地臨公園路東北側農田水利署廳舍附近之替代方案,併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2.捷運開發區、運動休閒專用區、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及體育場用地等變更內容,請就不同目的事業性質及其具體考量事項,分項提列變更編號並詳予敘明開發需求、辦理方式及其附帶條件規定等變更理由,據以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
- 附表一: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位置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備註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公四-一用地、公四-五用地、機十用地、社教用地、停二用地、站二用地機關用地(機十)0.1526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3.36211.為落實本市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政策及捷運黃線建設計畫,推動大眾運輸場站周邊開發,帶動場站周邊地區,配合棒球園區升級,將引入休閒、觀光、運動健康與醫療等活動人口,透過開發引入複合式商業、運動休憩等設施,創造園區魅力並吸引澄清湖棒球場觀賽人次,增加大眾捷運系統旅運量,故綜觀整體都市再發展契機,調整土地使用機能,配合捷運引導都市整體多元發展。
2.故為強化捷運Y3站之轉運機能,配合捷運場站出入口設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地需求,引入捷運開發區以提高使用者之便利、舒適及多樣性,變更毗鄰捷運Y3站之公園用地為捷運開發區。
3.考量澄清湖棒球場為全國唯四可舉辦國際賽事地點,為接軌國際棒球賽事,應強化周邊發展,成為與國際球隊、球迷接軌空間,並建構本市第一處整合運動參與、運動觀賞、運動體驗、運動教學等相關產業之複合型空間,故本計畫引入運動休閒專用區,營造本計畫範圍為符合都會市民健康運動與生活休閒之專用區。
4.考量社教用地現況為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訓練就業中心之辦公使用,且各機關預計於113年遷移,未來將拆除既有建物,重新規劃提升經濟效益,故配合變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運動休閒專用區。
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及運動休閒專用區,參照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通案性回饋規定,回饋比例為35%。
車站用地(站二)0.3206停車場用地(停二)0.2467公園用地(公四-五)2.6422公園用地(公四-五)1.0014捷運開發區(附)1.0014公園用地(公四-一)0.0038體育場用地5.4590公園用地(公四-五)5.4552公園用地(公四-一)5.0709公園用地6.0791社教用地1.0082公園用地(公四-一)1.6404運動休閒專用區(附)2.8698社教用地1.2294公園用地(公四-一)0.3581體育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0.3991社教用地0.0410
- 附表二:修正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備註土地使用分區捷運開發區1.00145.22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及運動休閒專用區,參照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通案性回饋規定,回饋比例為35%,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採代金回饋為原則,變更為運動休閒專用區採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運動休閒專用區2.869814.97小計3.871220.19公共設施用地體育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0.39912.08體育場用地5.459028.48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3.362117.54公四-一用地6.079131.71小計15.299379.81合計19.1705100.00-附圖、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五)其他應修正或辦理事項1.請補充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之開發範圍,以利本案後續視實際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及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事宜。
2.有關修正後變更計畫內容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各該項目之附帶條件、開發方式及土地取得方式,以利後續執行。
3.為確保本案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二。有關附表公民或團體意見,以及民眾連署之主要訴求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1.有關公園用地(公四-五)變更為捷運開發區部分,同建議意見(一)、(四)辦理。
2.有關勞工育樂中心原址建物保留活化及調整運動休閒專用區之開發區位部分,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本計畫南側現有開放空間之植栽、覆土情形、增加滯洪面積之需求、捷運Y4站設置聯通道之可行性,以及樹木密集區位之保留等考量事項,故建議同意本次修正方案,運動休閒專用區之配置以勞工育樂中心原址已開發建築範圍為原則,並不再擴大南側之開發建築區位,以兼顧開放空間規劃之整體效益。
3.有關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陳情意見經本署於112年12月21日錄案未及於本次會議討論部分,請市府函送研析意見後,併提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