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7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原臺南縣市都市計畫邊界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71
案件id
MOI通檢業園區202411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1月6日第9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10年6月3日府都綜字第110056370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徐前委員中強、簡委員伃貞、邵委員珮君、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9月15日及111年11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21日府都綜字第113111621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21日府都綜字第1131116219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9月15日及111年11月16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3處計畫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併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同時公告發布實施,以避免重複管制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
- 二、本案所研提之範圍界定與分區檢討原則,應於計畫書內補充示意圖說,其中有關配合整體開發範圍或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調整都市計畫界線之原則,為利後續執行及避免影響地主權益,請明確定義適用之內容。
- 三、都市計畫範圍檢討包含計畫範圍重疊或錯開等情形,並對應不同之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故請就變更內容之性質重新分類,於變更內容綜理表加註計畫範圍檢討情形、適用之檢討原則、對應之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面積,以利查考。
- 四、為確保縣市邊界兩側不同之都市計畫區劃出、移入面積一致,如涉及未登錄地、非都市土地或土地重疊者,其各自面積亦應併同敘明,俾供檢視核對。
- 五、為避免因都市計畫辦理進度問題,造成土地使用分區認定之空窗期,請補充都市計畫範圍線兩側檢討範圍之都市計畫辦理進度,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敘明。
- 六、請於計畫書內敘明本次邊界縫合之效益(如強化地籍與都計界線合一等),以及補充變更內容涉及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而免予回饋之原則及理由,以茲明確。
- 七、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應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認定為使用分區『河川區』之認定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與範圍境界線之認定。
- 八、有關實施進度與經費一節,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範圍調整相鄰公共設施用地範圍,故請就涉及調整之公共設施用地核實敘明土地取得方式及開發經費。
- 九、內政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一)本次變更內容係為調整計畫範圍內、外之土地,倘渉公有土地係以徵收方式取得,請確認變更範圍是否業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避免有原地主得申請收回或請求廢止徵收情形。
(二)用地取得方式:
1.徵購方式:因土地徵收乃是用地取得之最後手段,應優先採取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倘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
2.撥用方式:按國有土地者,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責,本司無意見;屬臺南市有土地者,撥用土地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四期新建工程路權範圍之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月14日營署都字第1080099111號函(如附件)規定,交通事業不得徵收該土地,後續如需申請徵收,應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請釐清。
- 十、本案屬主要計畫層級,相關細部計畫內容請予以刪除,並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修正計畫書、圖。
十一、本案另涉及其他都市計畫區部分,請併本案成果納入規劃檢討參考。
十二、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