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71-審議事項-第12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7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411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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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我等世居大鵬灣,長久以來一直從事養殖為生,自從政府民國90年發布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後,原以為至此能夠脫離養殖人生,然而,原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過低,加上開發許可門檻過高、地主土地過於細分,以致計畫發布實施後至今23年過了,尚未有一宗民間土地申請開發,令人不勝唏噓。
頃聞,本計畫刻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針對建蔽率及容積率各有提升,地主正在額手稱慶之際,卻得知提供容積伴隨附帶捐贈25%土地之決議,令人感到遺憾。須知,有土斯有財,每一塊祖傳之土地都是我們每一個家族的心口肉,怎能如此這般的舊割捨出去。
用捐地的方式作為提高容積的代價,對於大鵬灣未來的發展會有以下幾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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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計畫區內所有人的土地絕大部分都是由先神手中繼承而來,經過多次的分配和移轉,分到每個人的名下都是極小的面積,在這種細分的狀況之下,再把更為細碎而且分三的土地捐給政府到時候造成捐贈地分散而且提高建蔽率容積率並取消土地回饋機制。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專案小組於今(113年)年5月21召開之第六次專案小組會議業將土地開發回饋比例調降為0.5(含)公頃以下回饋19%土地代金,0.5公頃以上回饋一律回饋15%之土地做為必要公共設施使用,如此則可避免如陳情內容說明一所稱回饋之土地面積細碎之情事。並訂定分級開發規模提高建蔽率及分級容積率。
2.其次回饋捐贈土地或代金並非因提高建蔽率或容積率,而是因為遊憩區土地係由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變更為都市計畫土地,依法應辦理區段徵收捐出50%土地做為公共設施使用,本特定區的主要公共設施除少數幾條道路外,主要公共設施已由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開闢完成,對於私有遊憩區之開發僅要求回饋15%土地或19%土地代金作為後續遊憩區內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的開闢及管理維護費用。
3.於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遊憩用地,依區域計畫法併本會決議事項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零碎,政府如何來管理這些土地呢?譬如,每個人平均有100坪的土地各自開發的狀況,每個人捐25坪的土地給政府,實際上政府拿到的都是個別無法相連且四散的每個25坪土地,試問政府將如何管理及維護這些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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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為這個捐地的舉措,造成大量的公私土地夾雜,造成個別而零星的開發,沒辦法把大鵬灣由點到線到面的全面推進起來將會造成觀光發展的一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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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原本的容積提高,再要求用土地回捐,其實跟沒有提高容積也沒有甚麼兩樣,尤其容積只是附著於土地,容積需求高低因開發項目內容各自不同,可是土地是永恆而固著的資產,分割移轉出去了,永遠是別人的。政府口口聲聲要提振並加速大鵬灣的發展若一味用這種不切實際的作法,那麼再過二十年,大鵬灣依然是每天打著水的養殖用地。
這23年過去了,我們這群小老百姓每天都在盼著大鵬展翅的日子及早到來,無奈政府一大堆莫名其妙的措施,讓我們欲哭無淚,雖然這次的通盤檢討已經把45%的容積提升到了90%,猛一看好像是一大利多,規定最小開發規模視開發內容為2-5公頃,除須由申請者自行滿足法規要求的聯外交通、水電服務外,亦須繳交開發影響費,劃設至少30%的保育用地並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事宜,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遊客餐飲住宿設施面積亦有比例限制,故二者開發條件並不相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可是,我們想想,連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容積都有120%,我們堂堂正正劃入都市計畫遊憩的土地容積都不及非都市土地。給我們90%,其實也沒有什麼好高興的,更何況給了90%,還要捐出25%的土地,你說好笑不好笑。
我們從來就相信政府是跟人民站在同一陣線的,希望貴院能夠聽到我們這群每天兢兢業業的小民的心聲,大家一起為大鵬灣的未來,未台灣的未來盡一份心力。謝謝。
46-1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擬定機關案屏東縣政府113年10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130117744號函)目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於「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審議過程中提出後續通盤檢討擬將擬定機關由現行內政部改列本府一案,本府基於下列各點理由,不同意接任:
(1)大鵬灣係交通部觀光署評定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其計畫目標為打造滿足國民旅遊及國際觀光需求,開發成為國際競爭力的觀光遊憩園區。計畫性質兼具依《都市計畫法》公告劃定之風景特定區計畫及《發展觀光條例》公告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雙重身分,依法由內政部擔任擬定機關並由交通部觀光署主政觀光發展計畫,未來兩者仍應維持中央單位並為同一行政層級機關以利於維持平行溝通效率。
(2)目前計畫所劃設之公共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仍請內政部本權責擔任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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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併編號40人陳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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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本為縣政府自治事項。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鵬管處)與屏東縣政府本即為密切合作夥伴,由屏東縣政府擔任擬定機關,將少1個內政部之行政介面,更利於屏東縣政府與鵬管處間之溝通效率及協調。
(二)有關南平社區市地重劃方案業經屏東縣政府112.8.11確認財務尚屬可行;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整體開發地區公共設施、2處機關用地(其中1處位於南1.考量擬定機關之調整應以相關機關協商同意為前提,經與會相關機關討論尚無法獲致共識,故本次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本次通盤檢討後仍由內政部擔任擬定機關。
2.後續如經相關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設施用地開闢率僅約43.51%,如將擬定機關改為本府,則尚未開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權責將全權歸責於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續執行方面將負擔龐大開發成本。本府人力物力有限,難以負擔。
(3)目前遊憩區開闢率僅16.03%,本次通盤檢討雖有試圖調整遊憩區相關規定來提高未來開發之潛力,但目前尚未見成效。監察院亦針對本計畫私有土地開發毫無進展情況持續追蹤調查中,在遊憩區開發成效未見改善之前,本府不同意接任擬定機關。
平社區整體開發區)及本次檢討為處理南平社區污水所變更劃設1處污水處理廠用地等未完成外,大部分之公共設施均已完成,其他如規劃之10處公園、環灣道路及旅遊服務設施用地等,鵬管處均已開發完成或興建中。況且,由屏東縣政府擔擬定機關更能掌握規劃主導權。
(三)屏東縣國土計畫已發布實施,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更應由屏東縣政府擔任擬定機關,依屏東縣國土計畫及後續指導,積極即時地作必要之調整與修正,大鵬灣風景區攸關地方觀光產業發展,此時屏東縣政府更應擔任擬定機關積極協調交通部觀光署及相關單位推動地方建設,落實地方自治。
機關協商獲致共識時,得另案於專案通盤檢討或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妥為研處。
46-2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內「東港鎮大潭社區排水改善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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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配合「東港鎮大潭社區排水改善工程」,以公共利益為考量,於工程施作完成後可減少地區水患災害,進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確有其變更之必要性。受全球極端氣候影響,東港鎮大潭社區因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表酌予採納。
理由:本陳情案業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且目前第三次通盤檢討已進入待大會審議階段,審定後本案仍尚需辦理再公開展覽作業,若縣府確有加速該區域系統整治而必須先考量遊憩區內之道路系統仍待檢討釐清,故除變更編號第18案之新計畫請修正為「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現有排水設施已無法容納屢創新高之降雨量,以致每逢大雨必造成淹水災情,故確有其變更之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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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4年度預算,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補助及屏東縣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故確有其變更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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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前於112年7月31日曾函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同意本府辦理逕為變更,惟國土管理署考量所涉及用地範圍與目前正在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新劃設之計畫道路多有重疊程序中,故納入通檢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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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年因凱米颱風造成大潭地區淹水,113年7月27日賴總統清德至大潭一工區視察,當場指示加速該區域系統整治,故需趕辦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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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已納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惟因通盤檢討時程冗長,後續仍有再公展及機關協調等程序,為加速推動本案治水計畫,建請內政部同意本案先行抽出提會審議,並分階段先行發布實施。
二十「變更內容明細表」內第十八案先行抽出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並同意審議通過後分階段先行發布實施。
行提會審議並分階段先行發度實施之需要,建議俟再公開展覽後後,同意依縣府意見併同其他無爭議案件辦理分階段發布實施。
河道用地」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46有關大鵬灣風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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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辦理「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國家風景特請內政部國土不予採納。
理由:
准照規劃單位研析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定區內「汙水處理廠用地」汙三開發主體案定區-南平社區民生污水處理規劃」係依據108年1月8日國發會「推動以大鵬灣為核心之海洋經濟發展策略」專案平台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當時為鵬管處提出灣域水質不佳影響其發展,其中南平社區污水排入大鵬灣域為其中污染源之一,惟該南平社區係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鵬管處為求灣域水質改善之效,應由鵬管處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負責經營管理並自行規劃處理,惟因前瞻計畫尚無由中央單位申請補助辦理事項,經國發會協商結果,方請本府向經濟部爭取申請前瞻基礎水環境建設相關經費辦理「東港南平社區民生污水處理規劃案」,並列為優先排序,並經奉經濟部108年6月28日經授水字第10820209670號函核定納入前瞻水環境補助辦理規劃設計作業。規劃期間本府邀集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協調污水廠用地位置,鵬管處建議將污水廠設置於文中用地(嘉南段623地號)及公園用地(嘉南段617-5地號)綠帶上,本府依鵬管處意見辦理。
本規劃報告書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於110管理署於「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表「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將「汙水處理廠用地」汙三開發主體改列為「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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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下水道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查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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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新劃設之污三污水廠用地,係專供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內南平社區污水處理所使用,故開發主體仍應由屏東縣政府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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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南平社區民生污水處理規劃」係依據108.01.08國發會「推動以大鵬灣為核心之海洋經濟發展策略」專案會議決議,係由鵬管處提出灣域水質不佳影響其發展,其中南平社區污水排入大鵬灣域為其中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年3月17日同意備查,故本府業依國發會協調結果協助鵬管處完成該南平社區污水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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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營建署依109年11月23日「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規劃構想研商會議紀錄結論請本府水利處會後正式提供擬於南平社區規劃設置污水處理場之確定新選場址、地籍及相關資料,本府於109年12月8日函復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報告書電子檔一份。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意見,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中變更公三公園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三),因所規劃之南平社區污水廠係專供南平社區使用之專用下水道,開發主體應為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惟經內政部111年12月以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9月22日第二次及111年11月1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補充資料函復本府意見不予採納。此等決議係違反南平社區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依法應管理該區之權責,亦罔顧國發會前協商由本府協助辦理南平社區污水規劃之美意。
污染源之一,惟南平社區係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鵬管處為求灣域水質改善之效,經國發會協商,續由屏東縣政府爭取前瞻水環境經費辦理「東港南平社區民生污水處理規劃案」,經濟部108.06.28核定納入補助,補助經費760萬元。次查內政部108.9.3備查屏東縣政府所提該案整體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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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運管理計畫……後續系統之後續維護管理,將透過與東港鎮、大鵬灣風景管理處及里辦公室協調後續維管事宜,……」。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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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南平社區係劃設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就該區管理機關辦理該計畫區內之規劃開發之責,南平社區所設置之污水下水道係供南平社區使用之專用下水道,且本府已指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該專用下水道之管理機關,應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建請該污水廠應由鵬管處為開發主體及管理機關。
-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內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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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遊八區內道路用地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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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提「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113.07版本),表二十「變更內容明細表」中編號十二,遊七及遊八遊憩區新增劃設道路用地共7.57公頃;另又於表二十六「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載明,遊七、遊八新劃設道路開發主體為「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林邊鄉公所」等,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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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過程中,本府工務處與東港鎮公所皆有明確表達不接受作為遊七、遊八新劃設道路開發主體之意見。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亦未正式取得林邊鄉公所對本案之意見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審慎評估遊七、遊八道路規劃與開發方式,將遊七、遊八道路開發主體改列為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
或建議得採整體開發方式,並由中央單位辦理。
不予採納。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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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內遊憩區遊七、遊八面積廣大,現況大多為養殖魚塭且地主眾多開發整合困難,區內又無服務性道路系統,致使地主開發意願低落。為解決遊七、遊八內無服務性道路,讓地主土地能儘量面臨道路並符合使用現況,並避免過多道路建設費用造成屏東縣政府及民眾的財政負擔,故以下列規劃原則增設遊七、遊八道路:
(一)參考既有的魚塭出入道路及地籍界線規劃增設主要道路系統路網,再併本會決議事項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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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經本府審慎評估目前草案所研擬之開發回饋機制,發現有幾點問題詳述如下:
(1)有關遊憩區範圍計有18條計畫道路,道路寬度介於8至20公尺,除2條計畫道路位於遊四,其餘皆位於遊七、遊八範圍,道路總長約10,373公尺(面積約11.3公頃)。因遊憩區面積廣大,現況大多為養殖魚塭且地主眾多開發整合困難,區內又無服務性道路系統,致使地主開發意願低落。
(2)承上,依本次遊七及遊八用地所規劃計畫道路,擬提高開發可行性,並調整開發強度(建蔽率、容積率等),其中規定私有地主申請開發時以捐贈回饋道路用地及繳付代金方式,作為後續道路開闢建設費用。
惟實務上各私有地主開發時程不一,代金及土地回饋全區同時取得整合困難,而無臨接道路情況下民間投資整合意願無法提升,區域發展仍會受到極大阻礙。
(3)另初步評估,目前未開闢或部分開闢之道路共18條。為方便計算及比較,以全數回饋皆以代金計算收入約為17.4億元,而闢建計畫道路所需工程經費高達約30~40億元(因魚塭地須透過都市設計機制建構細部出入道路系統串聯各開發基地。
(二)遊憩區係採開發許可制,仍希望地主能儘量整合至一定規模整體開發。
(三)若屏東縣政府有其他增設道路系統規劃建議,亦可向內政部陳情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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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有關道路開闢維護,依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規定,本特定區內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道路均為市區道路;同法第4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次依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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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屏東縣政府建議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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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遊八道路應由公部門擔任開發主體完成道路興闢始能有效引導遊憩區之開發。故宜依市區道路條例,由該府負責興闢道路以引導開發促進遊憩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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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90年11月2日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時,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採路堤或排樁方式),另土地取得經費約為5.7億元,總計約35.7~45.7億元。回饋代金實不足以支應道路闢建費用。
(4)遊七面積119.85公頃、遊八面積59.96公頃,總計197.81公頃,目前規劃道路用地經初步套疊地籍圖,道路開闢後仍有約40%的土地未面臨計畫道路,且亦有部分民眾陳情土地被道路切割零碎無法利用之情事,意即目前規劃之道路仍會有4成土地無法開發之問題。
(5)綜上,目前草案研擬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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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遊八道路有三個主要問題,一是回饋時機由開發地主決定,無法全面開發道路則無法達到計畫之目的;二是目前所訂回饋比例完全無法支應開闢經費;三是即使政府花費大筆經費建設道路,仍只能部分解決遊憩區開發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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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上所述,為有效解決遊憩區土地開發成效不彰的問題,本府有3點方向建議如下:
(1)建議遊七、遊八道路應由公部門擔任開發主體完成道路興闢始能有效引導遊憩區之開發。
(2)本次所劃設道路為為遊憩區開發所需,建議比照現行大鵬灣環灣道路開闢模式,由中央為開發主體先行編列預算本計畫範圍內遊憩區開發方式原計畫採用最小規模5公頃另擬細計方式開發,因地主整合困難多年來均未能開發,故於二通時取消另擬細計方式,改採開發許可制,故建議維持不變。
倘若採整體開發方式仍將遭遇土地整合問題,或屏東縣政府可擔任開發主體辦理整體開發區整合地主事宜。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辦理計畫道路闢建及維管。
(3)或遊七、遊八內計畫道路重新務實規劃並研議改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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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涉及徵收取得用地及整體開發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一)有關變更編號第11案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變更理由請補充說明是否屬徵收取得之土地而有廢止徵收之情形者。
(二)有關南平社區市地重劃範圍內,機關用地非屬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表26機三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是否包含撥用,請釐正。
(三)附件二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整體開發之停車場用地面積為0.63公頃,請釐正與變更內容、表26所列停車場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面積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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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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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1】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12年10月16日城規字第1120006564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分署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分署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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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景區觀光發展政策本次通盤檢討係為因應本計畫擬定迄今20餘年未能有效促進觀光發展之主要課題,特就各遊憩區之開發強度及審查機制予以放寬及核實檢討,故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立場及招商營運策略,補充國家風景區之整體發展願景(如屬國際級景點、低密度發展原則等目標)之政策說明文件,以及監察委員調查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說明等內容,函請規劃單位納入計畫書規劃構想之參考,以釐清土管要點修正開發強度、簡化回饋、申請程序及放寬整體開發規模等規定之必要性、合理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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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遊憩區開發負擔有關遊憩區一、二、三屬公有土地部分,考量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充足,且鵬管處已有整體開發構想,故同意修正為免予負擔回饋,建議於計畫書之課題分析補充相關理由並修正研析意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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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二開發高爾夫球場之管制規定(一)有關遊二經鵬管處提出陳情意見建議放寬允許使用項目部分,經教育部體育署說明「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之籌設許可相關要件,且行政院核復之政策內容不限於非都市土地,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遊二申請做高爾夫球場部分,其實際使用項目應以該規則為準;至於未納入籌設許可範圍部分,則得比照遊憩區其他允許使用項目規定辦理,請規劃單位據以研提符合前開原則之土管要點修正內容,以利後續執行。
(二)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經釐清現行規定不得大於10%、20%,同意予以釐正,並請併同前項修正內容,研提遊二全區範圍之開發強度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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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湖退縮開放空間之管制規定基於維持環湖開放性及公共性之需要,並權衡維護管理機制及開發之可行性,建議修正土管要點第6點第8項之退縮規定為10公尺為原則。惟如有整體開發計畫,或經規劃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建議以第一次通盤檢討規定之審議機制為基礎,增列經提大鵬灣審議會確保可規劃留設一定開放或親水空間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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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區計畫擬定機關變更有關規劃單位本次所提擬定機關調整為屏東縣政府1節,考量擬定機關之調整應以相關機關協商同意為前提,經與會相關機關討論尚無法獲致共識,故本次規劃單位之意見未便採納。後續如經相關機關協商獲致共識時,建議得另案於專案通盤檢討或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妥為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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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112年10月16日城規字第1120006564號函送):
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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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12年10月16日城規字第1120006564號函送):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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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112年10月30日城規字第1129012843號函送):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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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育部體育署(含書面意見)(一)依據「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高爾夫球場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本規則並未包括遊憩、旅遊住宿設施、露營設施、展覽及表演設施、一般零售設施。
(二)為尋求高爾夫產業加值,本署108年委託辦理「高爾夫球場產業輔導計畫」,提出於高爾夫球場設置旅館、招待所(供特定人士住宿)、安養機構、老人住宅、露營野餐設施等多元營運型態之建議,並自108年至109年間,邀請產官學界專家及交通部觀光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營建署等召開7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由於上述旅館等營運項目均受限於各個項目之法令規範而無法採行,故於土地利用上可採縮減球場面積,將縮減之區域另行申請開發旅館;或於新申請案時提出2種開發類型以上之綜合型開發案,但仍需由其中一個興辦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全區事業計畫,並取得另一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方式辦理。
(三)上開結論經教育部納入「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第四次通盤檢討報告書」之「高爾夫球場產業加值及活化轉型之問題分析與對策」專章說明,經行政院111年8月9日核復原則同意。基此,有關本案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所陳,將旅遊住宿、露營等設施項目納入高爾夫球場內設置一節,仍請依行政院同意之土地利用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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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內政部地政司書面意見(一)附表一編號4案部分公一(0.11公頃,p.6)變更為綠地部分,變更理由二說明併入整體開發範圍,請規劃單位釐清應否改列併入編號14案(p.10~11)並於該案之變更理由說明之。
同理,編號10案廣二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p.8),其變更理由一亦說明併入整體開發範圍,請一併釐清。併請說明上開各案面積是否已計入編號14案之整體開發地區面積。
(二)為利區別本計畫之整體開發地區區數,附表一編號9案如係屬分區變更案件(p.7),未涉及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者,建議本案位置參照編號4案修正相關位置名稱,以符實際。
(三)附表一編號14案整體開發案,既經屏東縣政府地政處112年8月8日評估重劃財務可行(p.89~101),本司無補充意見。
惟編號15案變更理由為配合整體開發區須辦理出流管制,將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p.11),其面積如已計入編號14案之整體開發地區面積,建議參照說明一併入該案並於其變更理由補充說明,以利民眾了解。
(四)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公共設施項目,必須考量該等設施之服務機能及範圍與重劃區是否相當,以免造成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過度負擔,致生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情事。編號14案之整體開發區如包含編號4、編號10及編號15案之部分變更坵塊,辦理跨區市地重劃者,土地所有權人負擔重劃範圍內之跨區公共設施項目,是否公平合理,建請考量。
十一、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建議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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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處尚有陳情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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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一、二、三區為公有土地,刻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招商程序中,然該公共建設負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目標,對於提高建蔽/容積至40%/120%,可提高促參招商廠商投資意願及更彈性之建設規劃,提供遊客更多元的遊依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建議補充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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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建議修正原草案土管要點第6點第(三)款1.內容,將遊一、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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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三「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45%」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其餘維持原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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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土管要點修正內容將影響未來本案開發之可行性及土地使用,爰本處提出都市計畫陳情意見供參酌,必要時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予以採納。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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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一、二、三為公有土地且係以促參招商方式開發,開發面積均大於10公頃以上故適用建蔽率40%容積率120%規定應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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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作為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回饋之劃設25%必要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係為私有地開發業者所應為之回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鵬管處)已投入大筆開發建設費用,其經管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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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區採促參民間自提辦理招商,招商完成後將依促參法規定辦理地上權設定予民間機除採納理由請敘明遊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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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屬公有土地部分,考量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充足,且鵬管處已有整體開發構想,故同意修正為免予負擔回饋外,其餘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憩服務,廠商獲利提升,機關亦可收取更多權利金挹注國庫,故其建蔽/容積提升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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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對於會中討論「劃設25%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處會中表達之原意係在不涉及土地回饋、用地變更及影響現有促參招商下,本處樂觀其成,惟上開修正內容亦造成投資人或民眾誤解,故建議取消「劃設25%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內容。
構,並收取土地租金、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期滿後交還鵬管處,民間機構僅有發展權,土地仍為公有,對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所增之收益,將依促參契約規定增收營運權利金,其亦為國庫收入,是否可視同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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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再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說明。
33-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12年3月23日觀鵬企字第097號函)及(112年4月7日觀鵬企字第本處針對「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4次會議紀錄「釐清遊二區得否僅部分供作高爾夫球場使用」,及其開發強度,提出陳情補充意見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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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高爾夫球場得否僅部分使用:
遊二區為公有土地,刻以促參方式辦理招商程序中,然該區若申設高爾夫球場,因現行草案土管要點修正內容將影響未來本案開發之可行性及土地使用爰本處提出都市計畫陳情意見供參酌,建議事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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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第六點第(一)款第14目之高爾夫球,增列「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遊憩區容許項目辦理」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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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對同點第(三)款第1目之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之建蔽率,建議酌以採納。
理由:查一通時已配合高爾夫球場發展使區內能夠有便捷的服務機能,在土地使用項目上配套增加相關的餐飲、住宿、會議、休閒運動、碼頭及相關設施等使用項目。為明確標示遊二作為高爾夫球場的使用項目,並符合行政院83年台83教37305號函規定,建議修正鵬管處的條文如下:
除依建議意見(三)及(九)教育部體育署意見辦理外,其餘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21號函)位於海邊地區,在營運維護成本會比其他非海邊地區球場高,故須讓廠商能有更彈性之建設規劃,惟若依現行草案土管要點,雖有規定限遊二區容許可作高爾夫球場使用,但易被誤解為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僅得為高爾夫球場使用,爰本處建議現行草案土管要點能明確遊二區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之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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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高爾夫球場開發強度:
現行草案土管要點對遊二區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僅訂為5%及10%,本處為了提高促參招商誘因及提供遊客更多元的遊憩服務,且廠商獲利提升,機關亦可收取更多權利金挹注國庫,爰建議其建蔽/容積提升有其必要性。
調整為10%,容積率建議調整為30%,以供廠商更彈性之建設規劃,創造整體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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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修正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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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憩區(一)遊憩區容許使用項目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設施6.展示、展覽及表演設施7.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8.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9.休閒運動設施10.旅遊住宿設施11.餐飲及一般零售設施12.露營設施13.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4.高爾夫球場(限遊二遊憩區)15.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遊憩區容許使用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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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點第(三)款第1目之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建議維持現行計畫之建蔽率5%,容積10%,並明訂得興建高爾夫球場會館,其基地不得大於1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40%;高爾夫球會館得設置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其他休閒運動設施、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等,其中住宿設施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核准會館樓地板面積20%為原則,且應位於會館建築基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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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後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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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憩區(一)遊憩區容許使用項目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設施6.展示、展覽及表演設施7.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8.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9.休閒運動設施10.旅遊住宿設施11.餐飲及一般零售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既有建物容許使用項目1.純住宅2.符合商業登記法所訂小規模商業之小型商店(限第一層、總樓地板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
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所訂之農業使用。
(三)開發強度、回饋及地下開挖率1.遊一、遊二、遊三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免回饋;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3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10%。
2.遊四至遊九申請開發面積(含建築基地及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如計畫道路等),在10(不含)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申請開發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40%。並設施12.露營設施13.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4.高爾夫球場(限遊二遊憩區)15.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二)既有建物容許使用項目1.純住宅2.符合商業登記法所訂小規模商業之小型商店(限第一層、總樓地板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
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所訂之農業使用。
(三)開發強度、回饋及地下開挖率1.遊一、遊二、遊三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免回饋;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5%。除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之附屬建築物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外,得興建高爾夫球會館,其基地面積不得大於1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律回饋25%之土地或繳納代金。
3.既有建物:
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建築簷高不得超過3層樓及10.5公尺,免回饋。
4.申請開發應捐贈必要性公共設施,並應優先將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納入;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縣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屏東縣政府同意,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5.回饋土地改以代金繳納者,回饋比例應再加5%,其計算公式為:申請開發範圍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土地面積比例加5%或補足比例加5%(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之土地價格)。
6.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40%;高爾夫球會館得設置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其他休閒運動設施、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等,其中住宿設施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核准會館樓地板面積20%為原則,且應位於會館建築基地範圍內。
2.遊四至遊九申請開發面積(含建築基地及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如計畫道路等),在10(不含)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申請開發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40%。並一律回饋25%之土地或繳納代金。
3.既有建物:
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建築簷高不得超過3層樓及10.5公尺,免回饋。
4.申請開發應捐贈必要性公共設施,並應優先將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納入;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應於發照建築前登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記為縣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屏東縣政府同意,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5.回饋土地改以代金繳納者,回饋比例應再加5%,其計算公式為:申請開發範圍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土地面積比例加5%或補足比例加5%(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之土地價格)。
6.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33-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12年8月4日觀鵬企字第612號函)本處針對「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現行草案土管要點第六點第(八)款第一項規定略以,「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並要求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提出陳情補充意見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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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大鵬灣)劃設迄今現行草案土管要點修正內容將影響未來本處環繞灣域遊憩區開發之可行性及土地使用,爰本處提出都市計畫陳情意見供參酌,建議刪除現行草案土管要點第六點第(八)款第一項規定,以兼顧遊憩區整體規劃設計之彈性及場域經營管理合理性,加速開發建設及地方發展。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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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原計畫環境及景觀規劃構想,以灣域為中心,灣岸應留設30公尺寬環灣綠帶,供人行步道、自行車道、釣魚景觀平台及綠化空間使用,故限制建築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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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於鵬管處提高招商誘因,加速招商引資及開發建設,並可兼顧遊憩區整體規劃設計之彈性及場域經營管依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0餘年,其灣域周邊各個遊憩區僅遊一完成部分開發,其餘開發尚不如預期。隨著疫情解封,國內觀光遊憩市場蓬勃發展,本處亦積極針對轄管遊一、二、三等三處遊憩區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作業,期透過公私部門合作,引進民間創意活力與資金,打造國際級濱海渡假基地,提供高品質遊憩服務與活動體驗。另監察院於110年起,亦對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近20年,公私有遊憩區開發進度緩慢進行檢討,因此,提高招商誘因、檢討開發限制,加速招商引資及開發建設,以活化場域帶動地方發展,為大鵬灣發展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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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本處經管遊一、遊二、遊三等三處緊臨灣域之遊憩區,刻依促參法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BOT)招商作業。惟申請人於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階段表示,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理合理性,加速開發建設及地方發展,並避免造成遊客安全潛在風險及意外事故發生責任歸屬及防止暴潮溢淹等問題,建議修正部分條文如下:
(八)退縮與緩衝綠帶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且退縮範圍內土地面積達80%以上透水,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申請開發範圍周邊應留設寬度不得少於5公尺之緩衝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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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再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要點第六點第(七)款第一項規定,「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並要求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該管制規定不僅造成各遊憩區經營管理困擾,影響開發者權益,且易造成遊客安全潛在風險及意外事故發生責任歸屬等問題,此窒礙難行規定,已嚴重影響申請人籌組合作聯盟其他投資人及遊艇港、飯店國際招商合作品牌意願,倘未能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鬆綁管制規定,恐影響投資人合作聯盟籌組及引進國際品牌之規劃,並降低後續參與投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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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促參法相關規定,機關交付土地予得標廠商並收取權利金及土地租金,並由廠商負責後續開發與管理,依該土管規定對於開發規劃、效益及管理權責等皆降低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招商開發誘因,對於民間自提申請人所提意見本處認為尚屬合理,且其影響包括遊五(私有土地)範圍,為加速大鵬灣遊憩區整體開發,本處建議刪除是項規定,後續仍可依現行「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之開發許可與都市設計等審議機制,落實各遊憩區之生態環境及景觀特色把關。
34葉○金、蔡○鄰民眾土地位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屬交通部觀光局,被劃為遊憩用地,民眾請求還地於民;大鵬灣的開發遲緩,土地現況一直農用,該筆土地屬私人土地,民眾對土地的需求只要農用不要開發,因被劃為遊憩用地,每年都要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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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萬的地價稅卻不能享有農地農用免徵地價稅,實屬重大負擔。
請求私有土地解除農地農解除遊憩編定地號。
併人陳意見第32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35張○芬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本人所有土地位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遊七,未來開發為遊憩區使用時,無論遊客建請保留崎峰濕地旁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不要變更為公園。
不予採納。
理由:
1.有關遊憩區內之污水處理應由開發基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消費或自家使用,均會產生生活污廢水,歷來大鵬灣灣域水質已讓人詬病,將來大範圍土地開發,可想而知,污廢水處理將是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最大的問題。而貴署暨貴處負責辦理「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將林邊鄉崎峰濕地旁原本計畫興建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這樣一來,立刻使大鵬灣水質改善的機會成為泡影。蓋屏東縣主要風景區就是墾丁國家公園及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但前者遊客數遠超過後者,主要原因就是墾丁國家公園水域碧海藍天,區域內水質保護良好,而大鵬灣水域始終沒有大型污水廠,僅靠濕地生態排污。這些年來已證明遠遠不足,造成廢水流入灣域無法完全清除現象,灣域水質早被老百姓詬病,譏為黑水、咖啡水,長期影響生態環境。故懇請貴署暨貴處能夠體恤民意,懸地自行設置處理設施,達污水之理標準後,排入5座處理污水型人工濕地及2座復育紅樹林及嘉蓮社區濕地公園淨化,才排放至灣域或海域。另該污水處理廠用地已與南側公園合併為溼地公園,且已闢建完成。
2.本特定區之遊憩區除遊一外均未開發,大鵬灣水質不良係與其為單槽口潟湖之天然環境有關,鵬管處已開闢多處溼地公園,並積極進行灣域水質改善中。
3.本次檢討於公三公園用地新劃設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以處理南平社區之民生污水。
4.屏東縣政府來函(112年3月3日屏府水道字第11207024700號)表示,本變更案係配合109年8月31日機關協調會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崖勒馬,與區域都市計畫委員溝通,放棄將汙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計畫,至為所盼。
36東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七)款陳情本次辦理「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刪除現行窒礙難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七)款(草案為第八點)規定,以兼顧遊憩區整體規劃設計之彈性及場域經營管理之合理性,加速開發建設及地方發展。
(一)遊一、遊二、由三及遊五等4個遊憩區環繞灣域遊憩區四周,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七)款第一項規定,「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並要求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其中退縮30公尺建築,嚴重限制了遊憩區整體規劃刪除現行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七)款規定。
予以採納。併人陳33-3案。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設計彈性;另要求退縮部分以步道或腳踏車道鄰接基地,並開放供公共使用之規定,不僅造成各遊憩區經營管理困擾,影響開發者權益,且易造成遊客安全潛在風險及意外事故發生責任歸屬等問題,此窒礙難行規定,將嚴重影響廠商投資開發意願。
(二)雖該條文後半段有經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查決辦理」之但書規定,惟不可預測行政審查風險,仍使投資人裹足不前,影響公有閒置資產活化利用及地方發展。
(三)針對申請開發但未提出之創意規劃設計,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之開發許可與都市設計兩大審議機制,應可落實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環灣各遊憩區環境生態及景觀特色把關。
37東港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七)款(草案為第八款)及第三點陳情本次辦理「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刪除現行窒礙難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七)款(草案為第八款)規定,以兼顧遊憩區整體規劃設計之彈性及場域經營管理之合理性,加速開發建設及地方發展。
刪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參)建蔽率、容積率比率限制規定。
刪除所有的退規定。
壹、遊一、遊二、由三及遊五等4個遊憩區環繞灣域遊憩區四周,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七)款第一項規定,「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並要求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其中退縮30公尺建築,嚴重限制了遊憩區整體規劃設計彈性;另要求退縮部分刪除現行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七)款規定,及第(三)點。
刪除所有的退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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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理由壹~參併人陳33-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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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理由肆不予採納。
理由:建蔽率及容積率係依法令規定管制開發強度,不宜無限制開發破壞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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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理由伍部分不予採納。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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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基地條件有維護環境景觀、消防安全及停車空間需求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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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點紅樹林管制部分本次檢討已刪除。併人陳29案。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以步道或腳踏車道鄰接基地,並開放供公共使用之規定,不僅造成各遊憩區經營管理困擾,影響開發者權益,且易造成遊客安全潛在風險及意外事故發生責任歸屬等問題,此窒礙難行規定,將嚴重影響廠商投資開發意願。
貳、雖該條文後半段有經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查決辦理」之但書規定,惟不可預測行政審查風險,仍使投資人裹足不前,影響公有閒置資產活化利用及地方發展。
參、針對申請開發但未提出之創意規劃設計,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之開發許可與都市設計兩大審議機制,應可落實環灣各遊憩區環境生態及景觀特色把關。
肆、刪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三)建蔽率、容積率比率限制規定,改依開發商所提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規畫之最佳建蔽率、容積率即可。
伍、刪除所有的退縮規定,例如三(四)開發基地許可條件,最小寬度部的小30公尺,留設12公尺出入道路與消防車緊急通路。
十.設置保留紅樹林冠緣5公尺以上的緩衝帶。
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場空間規定。
38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10月30日城規字第8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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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地方制度等相關法令與時俱進,內政部正積極建立國土新秩序,都市計畫法亦已修法由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並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明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依循國土計畫之指導事項,宜各自主導計畫內容,以符地方所需。有關本分署辦理部訂計畫規劃作業部分,查110年11月2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建議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計畫案(第三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由屏東縣政府接辦後續通盤檢討作業,擔任擬定機關。
建議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計畫案(第三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由屏東縣政府接辦後續通盤檢討作業,擔任擬定機關。
考量擬定機關之調整應以相關機關協商同意為前提,經與會相關機關討論尚無法獲致共識,故本次規劃單位之意見未便採納。後續如經相關機關協商獲致共識時,建議得另案於專案通盤檢討或於下次通盤檢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已敘明自計畫發布實施日起,後續辦理通盤檢討之擬定機關改為桃園市政府,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由桃園市政府自行核定實施;林口特定區計畫已於111年9月2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9次會議決議「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發布實施之日起,分別由新北、桃園市政府就其轄區擔任擬定機關,接續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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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屏東縣國土計畫業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屏東縣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東港及琉球-大鵬灣為重要旅遊型功能中心,大鵬灣風景區既有討時妥為研處。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優勢觀光發展地區,應整合屏東縣文化、自然、生態等多樣化觀光資源,營造友善的觀光環境與世界級旅遊環境。由屏東縣政府擔任擬定機關,將可由縣政府主導整合屏東縣文化、自然、生態等多樣化觀光資源,擘劃大鵬灣風景特定區發展遠景及規劃建設構想,並依發展需要即時調整特定區計畫,以健全屏東縣國土計畫體系,更有利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後續建設及管理,帶動屏東縣整體觀光旅遊產業建設,促進屏東縣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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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改由屏東縣政府擔任擬定機關,將可落實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由縣政府全權掌握辦理轄區內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審議及執行事項,有助縣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府推動整體都市計畫之規劃建設,落實首長施政構想,落實地方自治。
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14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16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未來由屏東縣政府擔任計畫擬定機關,縣政府若將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拆離辦理,並依法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細部計畫後實施,將可大幅簡化後續計畫檢討調整變更之程序及縮減時程,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提升計畫效率,強化地方自治彈性效能,即時回應發展需求,解決發展課題。
【附錄2】本會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本會第5次專案小組會後因再有公民或團體就遊憩區開發方式提出陳情意見,經協調決議應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釐清爭點,故就修正計畫內容及第5次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研析情形召會聽取簡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13年3月8日城規字第113000016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分署上開修正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分署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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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6點規定之遊憩區開發強度及方式,經公民或團體陳情包含土地細分導致回饋土地難以管理,以及負擔過高恐致開發意願低落等情,經與會單位及出席委員共同討論後,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第5次小組建議修正之方案係一律回饋25%之必要公共設施土地或繳納代金部分,原為考量遊憩區內所必要劃設及開闢之道路用地負擔,以及交通部訂頒「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第20點規定遊四至遊八遊憩區申請開發案件開發應繳交開發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6%回饋金,撥交主辦機關所設之開發建設基金專戶,專供本特定區內灣水域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用等規定,故訂定25%之回饋標準。本次會議經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說明得檢討免收前揭規定之回饋金,故同意修正回饋比例為19%(25%-6%)。
(二)為利促進地方整合及增加開發意願,及避免當地缺少實價交易行情,以及找尋三家專業估價市價之作業成本即大於捐贈代金之價值,導致執行可行性低等由,故同意改採開發案件申請當期之公告現值折算之。
(三)考量本次通檢已修訂土管要點第3點規定,業已放寬遊憩區申請開發規模0.5公頃以下者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為利簡政便民,同意修正第5點第2項規定為「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建築物、公共工程案件,以及本要點第3點第(四)項各款之情形,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含其委任所屬單位)核准確認者,得免提審議委員會審查。」。
(四)土管要點第6點規定0.5公頃以下之遊憩區開發案,同意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且回饋比例19%之方式以繳納代金為原則。
(五)開發規模0.5公頃至2公頃之遊憩區開發案,同意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且為鼓勵整合規劃,回饋比例酌減至15%,回饋方式以捐贈必要公共設施土地為原則。
(六)開發規模2公頃以上之遊憩區開發案,同意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且為鼓勵整合規劃,回饋比例酌減至15%,回饋方式以捐贈必要公共設施土地為原則。
(七)有關土管規定第6點第(三)項第3.款規定,回饋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建議增列應進行簡易整地及排除地上物之規定,以利供主管機關後續開闢管理。
(八)有關修正後回饋比例所收取之土地及代金是否足供後續道路用地之取得闢建所需,請規劃單位補充相關評估說明,以利作為後續主管機關執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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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遊憩區一、二、三屬公有土地部分,考量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充足,且鵬管處後續將另依促參法規定進行整體規劃招商開發,故土管規定第6點免予負擔回饋之文字,建議併同第3點規定修正為「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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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5次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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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10月16日城規字第1120006564號函送)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目標年,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
建議照案通過。
二–計畫人口14000人9000人考量少子化,及本特定區係以發展觀光產業為主,居住密度不宜過高,建議本特定區之居住密度從每公頃315人調整同東港都市計畫區之每公頃205人,將本計畫區之人口數從14000人調整為9000人。
依照第一次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三二海堤區域範圍住宅區(0.18)海堤專用區(73.59)","一、本案海堤區域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公告,依內政部94年10月28日內授營字第0940086866號函示,水利法公告之海堤地區位於都市計畫者,應劃定為「海堤專用區」。","二、經濟部111年10月5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2950號函公告之變更「屏東縣海堤區域勘測計畫(自高屏溪口南岸至塔瓦溪口南岸)」海堤區域範圍涵蓋現行之住宅區、遊憩區(遊三)、海域遊憩區、國中用地、公園用地(公一、公三、公四、公五)、人行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等部分土地,宜配合變更為海堤專用區。
依經濟部111年10月5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2950號函公告之變更「屏東縣海堤區域勘測計畫(自高屏溪口南岸至塔瓦溪口南岸)」海堤區域範圍調整變更內容及範圍。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遊三遊憩區(0.26)海域遊憩區(58.40)國中用地(約22M2)公園用地(部分公一、公三、公","四、公五)(14.53)人行廣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20)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二海堤區域範圍公園用地(部分公一(0.11)綠地(0.11)一、配合海堤專用區的劃設,潮口以北變更後之海堤專用區與道路用地間之現行海域遊憩區,因土地權屬為私有,區塊完整利於使用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遊憩區,狹長帶狀者變更為道路用地。","二、公一公園用地變更為海堤專用區後剩餘之土地多為私有土地,臨陸地部分變更為綠地,併入整體開發範圍。","三、配合海堤專用區的劃設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範圍,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綠地及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
1.公園用地變更為綠地、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部分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2.本次檢討新增之遊憩區編號為遊九。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海域遊憩區(0.19)遊憩區(遊九)(0.05)道路用地(0.14)住宅區(0.33)道路用地(0.30)綠地(0.03)道路用地(0.25)綠地(0.25)五三公二公園用地公園用地(部分公二)(0.54)遊憩區(遊五)(0.54)本案土地為私人所有,經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機關協調會中表示土地取得困難。因剔除此私有地不影響公園用地之完整性,故宜併鄰近分區變更為遊憩區。
本案位置與遊五相接,故納入遊五範圍。
建議照案通過。
六四公二公園用地東側灣域遊憩區(1.15)旅遊服務設施用地(1.15)本案係因航道護岸施工回填而新增陸域,目前於該土地上已興設並修築柏油便道一條因該處為觀賞大鵬灣灣域及跨海大橋極佳之景觀點,致常有遊客至該處觀賞灣域風景,為提高本風景特定區遊客服務品質,有需要於該處興設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遊客服務相關設施,故配合現況變更灣域遊憩區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
七五污一東北側機關用地(機二)(0.33)遊憩區(遊九)(0.33)","一、本案土地原規劃供海岸巡防、警察及消防單位使用,但民國109年8月31日機關協調會中上述單位均表示未來無使用需求。","二、因相鄰之污水處理廠用地已規劃設計完竣,並無擴大使用範圍需要;且土地係為教育部所管有之學產地,其租金收入須納入學產基金,供助學及興學使用,故變更為遊憩區供發展觀光產業增加租金收入。
本次檢討新增之遊憩區編號為遊九。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八六公三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三)(0.30)污水處理廠用地(0.30)為處理南平社區之生活污水需要,於公三公園用地內增設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
本案係依屏東縣政109年12月8日屏府水道字第號函辦理用地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九七南平整體開發地區公園用地(公三)(2.82)遊憩區(遊九)(2.82)","一、因本區重劃整體開發負擔比例過高,致整體開發之可行性過低,故本次檢討依民國109年8月31日召開之機關協調會結論,將部分不符實際及無使用需求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公三公園用地及國中、國小等學校用地)變更為遊憩區並自整體開發地區1.依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修正為整體開發地區範圍。
2.本次檢討新增之遊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國中用地(2.50)遊憩區(遊九)(2.50)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國小用地(2.92)遊憩區(遊九)(2.92)範圍剔除,以降低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提高整體開發之可行性。","二、公三公園用地、文中用地及文小用地因土地權屬大多為教育部所管有之學產地,其租金收入須納入學產基金,供助學及興學使用,故變更為遊憩區供發展觀光產業增加租金收入。","三、廣一廣場用地現況已開闢作為停車場使用,故配合現況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自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剔除,然為維護公平性,廣一廣場用地東南側嘉南段945-1及942-1地號私有土地,仍應以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憩區編號為遊九。
廣場用地(廣一)(0.59)停車場用地(停三)(0.59)十八廣場及人行廣場商業區(0.57)停車場用地(停四)(0.57)","一、本案大鵬灣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所管有之部分廣場用地及商業區已開闢作為停車場使用,故配合現況變更商業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廣場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自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剔除,私有之廣場用地則變更為商業區仍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二、配合廣場用地已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及商業區,並考量南側商業1.配合人陳第15案變更。
2.商業區變停車場用地及廣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自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剔除。
建議准照正計畫內容通過。
廣場用地(廣二)(0.4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43)廣場用地(廣二)(0.15)商業區(0.15)人行廣場用地(1.37)園道用地(0.81)道路用地(0.56)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指定建築線需要,故依民國109年8月31日召開之機關協調會結論,將部分人行廣場變更為道路用地。","三、為增進灣域至海域之景觀,變更部分人行廣場用地為園道用地。
九公十公園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1.98)公園用地(公十)(1.98)","一、本計畫對於污水處理部分的規劃構想為配設污水處理廠用地處理東港都市計畫區及南平社區之污水,而遊憩區之污水由開發基地自行設置處理設施,其中經二級以上處理後,排入5座人工濕地再淨化後,再排入灣域或海域。","二、鵬管處於民國99年9月辦理「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屏東縣管區排林邊地區排水系統及牛埔排水系統】)案時,將部分遊八遊憩區變更為具有提供區內污水處理、水質淨化功能之濕地公園,並將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一併納入施作。","三、故依109年8月31日機關協調會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意見將污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污水處理廠用地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用地。
十遊七及遊八遊憩區遊憩區(遊七)(4.90)道路用地(7.63)","一、遊七及遊八遊憩區面積廣大且地主眾多開發整合困難,區內又無服務性道路系統,致使未面臨計畫道路之土地不易開發。","二、考量防(救)災及裏地地主權益,配合現況既有道路紋理,規劃數條8至約20公尺道路作為出入道路,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提高開發可行性。","三、遊憩區內道路應由開發單位優先捐贈開闢,以確保必要公共設施完備。","四、公七入口處之道路(編號二十)業已開闢,該路段實際寬度以地籍範圍為準。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遊憩區(遊八)(1.72)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0.02)河道用地(河四)(0.21)公園用地(公七、公","八、公九、公十)(0.78)–公(兒)一東側住宅區(整體開發地區)(0.27)住宅區(再發展地區)(0.27)","一、本案係人民陳情意見(編號7),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1日現地會勘。","二、配合使用現況及考量再發展地區之完整性,依其所建議範圍納入再發展地區。
配合人陳第7案變更。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55.75)整體開發地區(43.44)","一、依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修正為整體開發範圍。","二、為提高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調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負擔比例,將下列用地自整體開發地區剔除,包括:
1.公三公園用地、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等不符實際需求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遊憩區(遊九)。
2.公(兒)二鄰里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停三停車場用地等公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維持現行計畫。
3.公有之廣一廣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公有部分之廣二廣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三、剔除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有之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部分商業區土地、部分改納入再發展地區範圍之住宅區土地及變更為海堤專用區之部分道路用地。","四、納入配合海堤專用區劃設後由公一公園用地變更之綠地及部分由廣二用地變更之商業區土地。","五、廣一廣場用地東南側1.配合海堤專用區範圍調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及面積。
2.現行區徵重劃面積公展版55.88公頃係依二通之數據,經依107年重製後之計畫圖重新量測後修正為55.75公頃。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非整體開發地區(12.04)南平社區再發展區地區(0.27)再發展地區(12.37)再發展地區(12.46)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嘉南段945-1及942-1地號私有土地,仍應以整體開發方式取得。","六、調整後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之面積為43.44公頃,可建築用地33.02公頃,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0.42公頃,公共設施比例為23.99%。","七、再發展地區範圍配合海堤專用區的劃設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海堤專用區及納入部分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土地,面積調整為12.46公頃。
–公(兒)一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06)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1.06)南平整體開發區調整後整體開發地區範圍面積為43.44公頃,土地開發達2公頃以上,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認定辦法」規定須辦理出流管制,考量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需配置足夠綠地或鄰里公園面積以因應出流管制,故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
配合人陳第25案變更。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計畫區西側十七號道路道路用地(0.36)遊憩區(0.36)本案為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逕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劃設計畫道路,決議同意由遊憩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屬於東港都市計畫區部分之道路用地變更案於審議中之變更東港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中部都委會專案小配合人陳第6案變更。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組並未採納,且部分道路用地損及地主合法建築,故依地主陳情意見廢除該計畫道路變更恢復為原遊憩區之土地使用分區。
–紅樹林保育範圍紅樹林保育範圍(27.61)刪除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計畫區內公二、公六、公七、公八、公九及公十等溼地公園持續進行紅樹林補植復育,其復育面積(約55.6公頃)已逾現行劃設保育地區範圍面積,已達成階段性保育目的,故刪除現行紅樹林保育地區範圍之規定。
配合人陳第14、29、33案變更。
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十八)","一、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二、增加開發誘因,提升遊憩區開發意願。
修正內容詳附件二。
詳附表二"],["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10月16日城規字第1120006564號函送)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章總則","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22條、第3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第一章總則","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1.同原條文。
2.修正數字部分寫法。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篇章: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篇章: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第一章總則(二)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三)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四)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五)第五章附則(一)第一章總則(二)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三)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四)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五)第五章附則過。","三、遊憩區、遊艇港區之開發許可(一)除三-(四)點規定外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研提開發計畫,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核發開發許可文件,始得報請屏東縣政府發照建築或施工。
有關開發許可程序、申請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應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三)「遊一」、「遊二」、「遊三」等3處遊憩區及遊艇港區,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開發,或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開闢。
(四)遊憩區有下列情形者,經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審查核准後,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三、遊憩區、遊艇港區之開發許可(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研提開發計畫,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核發開發許可文件,始得報請屏東縣政府發照建築或施工。
有關開發許可程序、申請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應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三)「遊一」、「遊二」、「遊三」等三處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開發。
(四)開發許可基地條件:
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河道、公園及紅樹林保育地區分割者,計入連接寬度。
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12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1.修正公有地遊憩區(遊一~遊三)開發方式應依促參法為得依促參法有利於鵬管處土地開發之彈性規劃及辦理招商投資。
2.為促進遊憩區開發,開放面積0.50(含)公頃以下土地開發免申請開發許可。
3.保障既有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免申請開發許可。
4.本次檢討於遊七及遊八增設道路,且由開發業者捐贈土地或代金開闢,故修正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之規定。
建議除四-2.建議刪除「既有建物:」等文字,以避免誤節外,其餘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小規模開發: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在0.50(含)公頃以下者。
2.既有建物:在本計畫發布實施(民國90年11月12日)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五)開發許可基地條件:
除三-(四)點規定之基地外,其餘開發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河道及公園分割者,得計入連接寬度。
2.申請基地須面臨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8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且與計畫道路銜接。
(六)三-(一)點之開發計畫書圖文件應至少包含整地排水及滯洪計畫、建築高程管制計畫及建築開發前後地表逕流量評估計算等事項。
之緊急道路,且與計畫道路銜接。
(五)開發計畫書圖文件應至少包含整地排水及滯洪計畫、建築高程管制計畫及建築開發前後地表逕流量評估計算等事項。","四、住宅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另依「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其餘住宅區及商業區應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四、住宅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另依「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其餘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均為整體開發之方式,故精簡文字。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五、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位於遊憩區","五、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位於遊憩區、遊艇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交通部對國建議准照修正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建築物與公共工程案件業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含其委任所屬單位)核准確認者,得免提審議委員會審查。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作為規範。
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及公園(除公四、公五外)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作為規範。
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所專設之機構,其負責之公共工程建設執行(包括工程規劃、細部設計、及經費預算編列)均須循業務作業程序,提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審查確認;而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又係交通部(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委任觀光局所組,故增訂第三項規定,避免造成管理機關執行案件重疊審查之情形,並刪除公園之都市設計應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規定。
內容通過。
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六、遊憩區(一)遊憩區容許使用項目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設施6.展示、展覽及表演設施7.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8.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六、遊憩區(一)容許使用項目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休閒運動設施1.明定展示設施可做展示,展覽表演設施使用;明定餐飲及購物為餐飲及一般零售以有別於百貨商場之設置及因應旅遊趨勢增加露營設施之使用。
2.為增加土地開發營收獲建議遊二及申設高爾夫球場之規定,請依建議意見(三)及(九)教育部體育署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9.休閒運動設施10.旅遊住宿設施11.餐飲及一般零售設施12.露營設施13.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4.高爾夫球場(限遊二遊憩區)15.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二)既有建物容許使用項目1.純住宅2.符合商業登記法所訂小規模商業之小型商店(限第一層、總樓地板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
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所訂之農業使用。
(三)開發強度、回饋及地下開挖率1.遊憩區申請開發面積(含建築基地及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如計畫道路等),在10(不含)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申請開發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40%。並一律回饋25%之必要公共設施土地或繳納代金。
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5%,免回饋。
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2.高爾夫球場(限遊二遊憩區)13.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25%。但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實施日起五年內研提開發計畫送『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者,得依下表辦理時程獎勵。
於要點修正發布實施日起計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比例上限第二年內提出申請者36%第四年內提出申請者32%第五年內提出申請者28%經依前項但書規定核定之整體開發計畫,應於開發許可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屏東縣政府建管單位之建築物建造執照核發(整體開發計畫核准分期建築者,以首期應建築部分為準),未完成者廢止其開發許可。
(二)開發強度及地下開挖率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5%,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15%。但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實施日起五年內研提開發計畫送『大鵬利面積及促進地主開發意願,取消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25%,並配合刪除時程獎勵規定。
3.配合三-(四)-2點規定增訂既有建物之容許使用項目。
4.為增加開發誘因,提升遊憩區開發意願,以捐贈回饋方式度提高開發強度,增訂回饋比例及計算方式。
5.因已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故刪除時程獎勵規定。
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既有建物:
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建築簷高不得超過3層樓及10.5公尺,免回饋。
3.申請開發應捐贈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優先將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納入;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縣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屏東縣政府同意,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4.回饋土地改以代金繳納者,回饋比例應再加5%,其計算公式為:申請開發發範圍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土地面積比例加5%或補足比例加5%(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之土地價格)。
5.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者,得依下表辦理時程獎勵。
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實施日起建蔽率上限容積率上限地下開挖率上限第二年內提出申請者20%54%20%第四年內提出申請者18%51%18%第五年內提出申請者16%48%16%經依前項但書規定核定之整體開發計畫,應於開發許可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屏東縣政府建管單位之建築物建造執照核發(整體開發計畫核准分期建築者,以首期應建築部分為準),未完成者,廢止其開發許可。
遊二: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5%,不適用前開有關時程獎勵但書規定。
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四)法定空地之配置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或作為濕地,以綠美化環境,並作為雨水入滲之用;水域及滯洪池(四)法定空地之配置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或作為濕地,以綠美化環境,並作為雨水入滲之用;水域及滯洪池配置面積不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配置面積不得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5%。申請開發許可基地現況為水道、溝渠或濕地等部分,得計入水域面積。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為:最小透水面積比率=(1-蔽率)×50%。
前述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惟情形特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最小面積比率得調整,調整比例不得大於5%。
基地之整地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有須變更水路者,應以對原排水功能影響最小之方式做合理之整治規劃。
得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5%。申請開發許可基地現況為水道、溝渠或濕地等部分,得計入水域面積。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為:最小透水面積比率=(1-蔽率)×50%。
前述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惟情形特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最小面積比率得調整,調整比例不得大於5%。
基地之整地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有須變更水路者,應以對原排水功能影響最小之方式做合理之整治規劃。
(五)建築物高程建築物之高程以不低於臨接環灣道路高程為原則。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四)建築物高程建築物之高程以不低於臨接環灣道路高程為原則。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1.同原條文。
2.條次調整。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六)停車空間區內停車空間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五)停車空間區內停車空間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1.同原條文。
2.條次調整。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次需求,原則如下: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需求,原則如下: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七)垃圾及污水處理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其中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處理能力應達二級處理以上。
(六)垃圾及污水處理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其中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處理能力應達二級處理以上。
1.同原條文。
2.條次調整。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八)退縮及緩衝綠帶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且退縮範圍內土地面積達80%以上透水,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申請開發範圍周邊應留設寬度不得少於5公尺之緩衝綠帶。
(七)退縮及緩衝綠帶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且退縮範圍內土地面積達80%以上透水,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
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周邊應留設寬度不得少於10公尺之緩衝綠帶。
1.配合新增0.5公頃(含)以下小規模開發規定修正緩衝綠帶深度不得小於5公尺。並將適用範圍修正為申請開發範圍。
2.條次調整。
除依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准照修正內容通過。","七、遊艇港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容許使用項目1.戶外遊憩娛樂設施2.水岸遊憩娛樂設施3.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七、遊艇港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容許使用項目1.戶外遊憩娛樂設施2.水岸遊憩娛樂設施1.同原條文。
2.條次調整。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4.休閒運動設施5.旅遊住宿設施6.餐飲及零售購物設7.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8.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二)開發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20%,容積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40%。
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三)其他應配置之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停車空間、污水處理應比照六-(四)、六-(六)及六-(七)點之規定辦理。
3.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4.休閒運動設施5.旅遊住宿設施6.餐飲及零售購物設7.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8.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二)開發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20%,容積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40%。
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三)其他應配置之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停車空間、污水處理應比照第六點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辦理。","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船舶活動及碼頭泊靠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餐飲、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七)相關河海工程設施上述船舶活動及載具僅限於觀光遊憩類型。","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船舶活動及碼頭泊靠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餐飲、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七)相關河海工程設施上述船舶活動及載具僅限於觀光遊憩類型。
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同原條文建議照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案通過","十、海堤專用區係為提升區域海岸防護能力,降低海岸侵蝕與暴潮溢淹之威脅構築海堤而劃設,區內使用應依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新增海堤專用區而訂定。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刪除)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鋪面臨紅樹林生育帶時,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5公尺以上之緩衝帶。遊二與灣域遊憩區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
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刪除現行條文。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十一、各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附表一)之規定:"],["附表一:
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50%180%商業區60%240%電信專用區50%150%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使用。
加油站專用區40%120%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十一、各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附表一)之規定:"],["附表一:
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50%180%商業區60%240%電信專用區50%150%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四款規定使用加油站專用區40%120%1.同原條文。
2.修正數字部分寫法。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十二、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建築,面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附表二):"],["附表二:
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整體開發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十二、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建築,面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附表二):"],["附表二:
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1.同原條文。
2.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均為整體開發之方式,故精簡文字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修正為「整體開發地區」。
3.修正數字部分寫法。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電信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加油站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電信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加油站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附表三)。"],["附表三: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
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附表三)。"],["附表三: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
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十五、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十五、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十六、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率等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十六、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率等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1.修正數字部分寫法。
2.附表四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附表四:
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最小綠化面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加油站、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停車場用地"],["附表四:
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最小綠化面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學校用地(國小、國中)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加油站、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4.「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之最大建蔽率及最大容積率均不得超過3%,並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不得設置圍牆。
5.「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專供作人工生態濕地、生態教育解說、觀景廊道(含步道及腳踏車道、觀景眺望設施)、社區活動、入口景觀地標及其他相關觀光旅遊服務設施之使用。
6.「公十一」公園用地得作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本次檢討學校用地變更為遊憩區,故刪除其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2)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新增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廣場兼停車場之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依111年10月31日發布實施「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灣域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暨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規定納入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公十一已變更為旅遊服務設用地,故刪除原條文規定。
4.其餘同原條文。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之最大建蔽率及最大容積率均不得超3%,並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不得設置圍牆。
5.「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專供作人工生態濕、生態教育解說、觀景廊道(含步道及腳踏車道、觀景眺望設施)、社區活動、入口景觀地標及其他相關觀光旅遊服務設施之使用。
旅遊服務活動中心(含簡易餐飲、零售販售、及簡報教學教室)、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如器材管理)使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續附表四:
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以提供水域運動推廣、活動訓練及其相關服務設施使用為主,包括:教學訓練及會議設施、學員住宿設施(含盥洗設施)、餐飲設施、管理服務設施、運動器材及商品展售設施、運動器材維修服務及倉儲設施、水岸遊憩及相關附屬設施、停車場及相關管理設施等。
續附表四:
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以提供水域運動推廣、活動訓練及其相關服務設施使用為主,包括:教學訓練及會議設施、學員住宿設施(含盥洗設施)、餐飲設施、管理服務設施、運動器材及商品展售設施、運動器材維修服務及倉儲設施、水岸遊憩及相關附屬設施、停車場及相關管理設施等。
——————同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續附表四:
旅遊服務設施用地1530-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
1.容許使用項目:
(1)遊客服務中心(含旅遊資訊展示、商品展售、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2)泊靠碼頭及艇庫相關設施(3)餐飲(含食材調理)及零售購物設施(4)水岸遊憩娛樂及休閒運動設施(5)環境教育、解說及活動教學設施(6)遊憩器材、設備維護與管理設施(7)交通服務設施(含售票服務、候船室、候車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8)觀景平台、公共廁所、環境景觀美化設施(9)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2.退縮建築部分及停車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
續附表四:
變電所用地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廣場用地──50─1.得指定建築線。
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綠化部分至少須50%以上。
水利用地────水利用地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抽水站用地────供設置防洪抽水站使用。
河道用地────河道用地專供排水疏洪及其相關水利設施使用依111年10月31日發布實施「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灣域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暨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規定新增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新增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建議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電所用地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
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50─1.得指定建築線。
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綠化部分至少須50%以上。
水利用地────水利用地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抽水站用地────供設置防洪抽水站使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河道用地────河道用地專供排水疏洪及其相關水利設施使用十七、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其建蔽率,最小透水率=(1-最大地下開挖率)×50%。
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十七、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其建蔽率,最小透水率=(1-最大地下開挖率)×50%。
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審議委員會審查"],["附表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10月30日城規字第1129012843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林○性林邊鄉崎峰段23、24、27地號遊八區未經地主同意規劃且公告地價太高,政府也沒有建設開路太草率,地主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政府只有徵稅,數十年我們的土地地貌也沒有改變,但我們繳的稅卻更多。
沒有開發就放棄的,我們自己的土地,我們養魚就好地價也要調降下來才合理。
可否准予轉為綠能使用設太陽能。
不予採納,本案地價部分非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處理事項。
理由:
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遊憩區非屬可設置再生能源之土地使用分區。
2.有關地價問題已轉請屏東縣政府酌處。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趙○財東港鎮嘉南段685-2地號","一、土地:東港鎮嘉南段685-2地號編定為公園用地。","二、依據重劃前為南平段273地號第壹類地目建等則捌零。","三、依目前分區證明編定為公園用地。
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為宜,能為鵬管處發展觀光事業。
酌予採納。
理由:
所陳位置緊鄰海堤,若納入整體開發區,依土管規定退縮5公尺建築後,基地深度將無法建築,配合海堤專用區的劃設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綠地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3陳○燕東港鎮嘉南段711、711-1、711-3地號","一、711地號目前地上被海堤部分佔有,未來是會徵收嗎?","二、711-1目前為公園用地。","三、711-3道路用地以後會徵收嗎?或是其他方式分配土(抵價地)嗎?予以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711-1及部分711地號位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公園用地變更為海堤專用區內,經詢問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表示,對於早期既有之防洪及區域排水需要,必須改建或改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善者,其工程依法優先辦理徵收;其餘仍採限制使用之處理原則辦理。目前本段海堤暫無改建或整建計畫,爾後如有整建計畫即優先辦理徵收。海堤專用區內私有土地仍得依海堤管理辦法使用。
2.所陳711-3地號為道路用地,位於再發展區範圍內,區內公共設施之開闢可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4楊○聖東港鎮嘉南段832地號832、832-1地號為海堤使用已很久,政府均未徵收,請儘速。
地址變更如下,請照新戶籍地址寄送: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戲院巷9號併人陳意見3。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5楊○賢東港鎮嘉南段832、832-1地號劃為海堤專用區無法買賣亦無法開發利用。
請儘速編列預算徵收。
不予採納。
理由:海堤專用區內私有土地仍得依海堤管理辦法使用。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6林○川、宋榮宗東港鎮嘉蓮段293-1、294-1、313-1;嘉南段293-1、294-1、297-1、298-1、301-1、302-1、305-1、306-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等14筆土地原為東港建議本次通盤檢討回歸恢復到東港都市計畫內住宅區,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酌予採納。
理由:
1.該地號於本特定區成立時即已納入計畫範圍劃設為遊憩區,地主均已知情。
2.本案為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逕向內政部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14-1等14筆土地鎮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因地籍圖重測後劃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遊憩區,損害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劃設計畫道路,決議同意由遊憩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屬於東港都市計畫區部分之道路用地變更案於審議中之變更東港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中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並未採納,故建議廢除該計畫道路變更恢復為原遊憩區之土地使用分區。
7吳○妹東港鎮嘉南段1229-46地號張○鴻東港鎮嘉南段1229-43地號陳○宏東港鎮嘉南段1229-44地號按公告「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草案變更內容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與意願,故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建議對策調整變更範圍,使整體開發具可行性。如此不僅可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健全地區發展,更可減輕政府公共建設之投資支出,創造地區居民、政府雙贏的局面。
陳情人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嘉南段1229-46地號土地,面積86.52平方公尺、1229-43地號土地,面積315.07平方公尺、1229-44地號土地,面積175.47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劃為住宅區,與再發展區相鄰又屬舊社區(如附圖所示),因規劃單位草率行事將其規劃在市地重劃區範圍內,造成陳情人無法建築使用,對陳情人之權益造成巨大損失,實在是枉顧及剝奪人民之權益,爰建請採納將陳情上述土地調整至再發展區範圍內,以保障陳情人之財產予以採納。
理由:
1.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1日現地會勘。
2.陳情人所陳建議納入再發展區範圍之土地面積大於其實際持有之嘉南段1229-46、1229-43地號及1229-44地號土地。
3.考量使用現況及再發展區之完整性,建議依其附圖所建議範圍納入再發展區。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權。
8黃○川東港鎮大鵬段550、551地號道路開設請儘可能順地籍線或以地籍線為道路中心線以利二側土地最有效利用。
1.八米道路開設經大鵬段519、520地號會有519-1、521-1地號的新生。新生地畸零狹小難以獨立使用且會阻礙550、551地號的有效使用。徒增困擾。
2.八米道路建議從鎮福壇轉折轉折處依519、520地籍線順勢畫下或以該地籍線為道路中心,如此一來,二側皆臨路,可達土地最大使用效益。
酌予採納,將儘量配合地籍線及現況規劃。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9蘇○志東港鎮大鵬段147、148、149、151、176、177地號1.自102年10月起大鵬灣改為遊憩區並課徵地價稅每年約30萬元,累計將300萬元支出,長此以往時不堪負荷。
2.政府只課徵稅收,未做任何基礎建設對建物規劃有諸多不合理的限制,致使遊憩區開發困懇請鈞長體恤民之苦衷,建請將大浦埤溝旁之防汛道路(既有道路)增加為指定道路(出入道路),以解決土地使用建築興建之困境。增加開發可行性。
本案無涉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有關指定建築線部分將轉請屏東縣政府酌處。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難,土地價值低落乏人問津。
3.110年11月5日貴分署變更大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說明會中,其中所規劃增設計畫道路,驚覺本人土地並未面臨計畫道路,土地將無法開發,相當困擾,不知所措。
10許○章東港鎮船頭段933~971地號小琉球與大鵬灣同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進來小琉球旅遊人次迅速成長僅造成住宿不足問題,亦造成小琉球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
加速大鵬灣的開發將有助紓解上述問題。
20年來本區遊四~遊八幾無開發,究其原因,除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領頭帶動外,容許使用強度訂定太低為主要原因,此部分影響百姓權益甚鉅。
未來高雄捷運有機會延伸至大鵬灣,加上高雄橋頭科學園區、中油舊廠區台積電的進駐,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至上述區域交通時程僅一個小時的距","一、應將遊憩區(遊六)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建蔽率、容積率調整修訂為:
1.開發面積0.5公頃以下:建蔽率45%,容積率90%2.開發面積0.5公頃以上:
(1)建蔽率40%,容積率120%(2)建蔽率45%,容積率90%","二、上述強度之調整不應有任何回饋之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另可於開發計畫中要求須一定比例當地戶籍之就業人口,如此,方可創造共贏局面。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本特定區計畫之遊憩區係由非都市土地因新訂都市計畫變更而來,並報內政部同意免用區段徵收辦理,因此,地主已無須被徵收50%土地。
2.本次檢討已調高建蔽率為30%,容積率最高為90%,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對於增加容積率部分訂定回饋標準,以作為特定區之公共設施建設開闢費用。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離,預估未來本區的旅遊休憩需求將倍數成長。本區遊憩區使用強度應予以修正調整,以滿足未來的旅遊住宿需求,且可加速其開發。
原計畫訂定之遊憩區建蔽率15%容積率45%,等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中“公園”的標準;甚至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遊憩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120%都有一段差距,原計畫所訂之強度明顯偏低。
11王○美林邊鄉崎峰段48、49、50地號多年以來大鵬灣計畫皆未付之實行,我們每年負擔的地價稅頗高,請政府考慮將稅率降低,至少減半。
1.請降低地主在遊憩區的地價稅。
2.希望計畫早日付諸實現。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地價稅問題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圍,併人陳一。
2.本案開發機制已有調整,並函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積極審議中,後續會積極配合審議進度辦理,予以發布實施。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2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林邊鄉崎峰鄉林邊鄉崎峰鄉21-1地號屬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作業基金土地,同段尚有21、31、31-1、31-2共4筆土地應列在本案,如依相關規定辦理。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1-1地號是,應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第四項依法辦理有償撥用。
13龔○隆、陳○道東港鎮嘉南段689-2地號、崎峰段195地號1.海堤專區不應使用人民土地,不得超出現有海堤。
2.遊憩用地內原有建物應如何認定(如以幾年的空照圖)且目的如何處置及時間表。
3.遊憩用地建物如何符合供公眾使用建物與殘障設計要求。
4.反對現有海堤專區劃定線。
1.應新建新的海堤並應向西方外海方向移動。
2.墓地應快速遷走。
3.遊憩用地小面積開發應不列入供公眾使用結構物。
本案無涉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有關下列事項將轉請相關單位依法妥處。
1.有關海堤興建係屬水利署權責,都市計畫配合辦理變更。
2.墓地遷移事項,擬請鎮公所儘速辦理。
3.遊憩區內建築事項,仍應由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技術管理規則辦理,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圍。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4東港養殖股份有限公司東港鎮大東段113號等82筆土地1.本公司東港養殖土地編入遊憩區,而緊鄰旁邊同為魚塭,未編入遊憩區都已變成住宅區建地由於如此,整個過程是有瑕疵的。
遊憩業有位於山區,亦有緊鄰都會者如大鵬灣風景區,理應適用不同的土地管制規定,建議政府放寬,每一開發案土面積達10公頃(含)以上,其遊憩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各占土地面積的三分之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次檢討擬於遊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既有合法建築、旅遊住宿、餐飲及一般零售設施等容許使用項目,因本特定區緊鄰東港都市計畫區,無再發展住商使用之必要。
2.依原計畫環境及景觀規劃構想,以灣域為中心,灣岸應留設30公尺寬環灣綠帶,供人行步道、自行車道、釣魚景觀平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建築強度,建蔽率與容積率分別為:遊憩區30、90,住商區820、320,住宅區60、200,公共設施用地占法定空地比圍50%。
提供業者商機,消弭現有遊憩業者年年鉅額虧損苦境有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計畫書頁8四、退縮規定(二)遊憩區距離灣域30公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築行為,請准修改為退縮10公尺。
3.很多紅樹林因開發之必要而移除,公有地亦如此,時無須將民地劃入保育區,請刪除本公私兩處紅樹林保育區。
台及綠化空間使用,故限制建築開發行為。
3.考量未來無徵收私人遊憩區內紅樹林保育區之計畫,且大鵬灣風景區管理業於公二、公六、公","七、公八、公九及公十公園用地內大量復育紅樹林,故採納於土管要點刪除紅樹林保育區之建議。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5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東港鎮嘉南段5-6、5-5、5-4、933-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