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7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鹽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7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411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日第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910880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張委員桂鳳(召集人)、古前委員宜靈(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邵委員珮君、劉委員曜華、許委員君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19日、111年2月14日及112年9月8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3年6月19日府都規字第11308113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3年6月19日府都規字第1130811376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基於全市通案性原則及土地使用彈性,同意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2案新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調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9案市2用地回饋比例,考量公平一致性原則,請市府依全市公設專通檢討原則修正為30%,以資妥適。
- 三、請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人口推估與分派資料,俾強化計畫人口調降合理性;另計畫書檢附之重劃可行性評估係屬地政單位早期認定文件,請配合修正後方案更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月19日、111年2月14日及112年9月8日3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
(一)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請於計畫書內補充整體開發範圍劃設原則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並就各區土地重劃前後地價之差異性、土地分配公平性及合理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等審慎評估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依都市計畫通案性變更回饋比例辦理之原則及其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
(三)有關附帶條件五擬由地主另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變更一事,考量未實質檢討變更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市府評估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四)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如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其變更內容;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載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五)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補充納入道路範圍之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地主權益與具體可行策略,以及服務機能及範圍是否與重劃區相當,未造成地主過度負擔,俾供後續審議參考。
(六)有關附帶條件涉及以繳納代金之回饋方式,請配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調整代金計算機制。至於調降容積率部分,請依市府通案性原則調整文字。
- 二、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
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三、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如已訂有附帶條件,亦應補充辦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書面文件,以利查考。
- 四、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符規定。並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有關市府列席人員說明,市2用地前已納入鹽水三通檢討並訂有附帶條件,惟回饋期程逾期,建議納入公設專通增列變更案辦理(如附表一、附圖一所示)。考量定通回饋比例與公設專通不同,請市府說明回饋比例差異性,提請大會討論。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發展現況資料請配合審議進度更新至最新年份;實施進度及經費請將土地取得方式(徵購、撥用)分開敘明。
(二)請補充公共設施服務半徑範圍示意圖、檢討成果與效益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次檢討涉及回饋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另市府擬增訂回饋年期一事,考量公設專通係為解決政府久未取得公保地問題,為彌補地主長期受損之權益,建議市府評估增訂年限之必要。
(三)本案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表二。
表一:變更鹽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目標年,修訂為民國125年。
除變更理由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人口25,000人20,000人考量未來人口成長趨勢及上位計畫指派核實檢討後,酌予調降計畫人口。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3-1公7及周邊人行步道公園用地(公7)(0.1975公頃)住宅區(附一)(0.1788公頃)1.公7現況未開闢,經檢討與公1、公14、公18、公19服務圈範圍重疊,故予以解編。
2.考量重劃配地及進出需求,將人行步道拓寬為6公尺計畫道路。
3.依據原則道B-4、重B-1、重B-2。
1.變更案第3-1案至第3-6案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3.計畫圖未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產權分布,西北側人行步道因無涉及重劃配地需要,故剔除重劃範圍,並調整東側道路用地為廣道,修正如附表一、附圖二所示。
道路用地(附一)(0.0187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370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370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2公13、市3、廣(停)2及周邊道路公園用地(公13)(0.2033公頃)住宅區(附一)(0.1702公頃)1.市3依市場處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故予以解編。
2.公13現況未開闢,且周邊無其他可替代之公園,故配合調整區位,並調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3.廣(停)2現況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重劃負擔比例及增加地區開放空間,增劃兒童遊樂場規模,並剔除西側8米道路予重劃範圍,修正如附表一、附圖三所示。
道路用地(附一)(0.0331公頃)市場用地(市3)(0.2799公頃)住宅區(附一)(0.172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兒1)(0.0839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238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住宅區(附一)(0.0939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廣(停)2)(0.1005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066公頃)未開闢,經停管處評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解編為住宅區,惟考量該地區之停車需求,故應於兒童遊樂場規劃設計時併予考量。
4.考量重劃配地及進出需求,將人行步道拓寬為6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兒童樂場用地北側新增東西向6公尺計畫道路,另周邊未開闢計畫道路併同納入重劃範圍取得開闢。
5.依據原則道B-1、道B-2、道B-3、道B-4、道B-5、重A-1、重B-1、重B-2、重B-3、重C-3。
劃設道路截角部分,位於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退讓截角。
人行步道用地(0.0877公頃)住宅區(附一)(0.029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兒1)(0.0161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422公頃)道路用地(0.1572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1572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3停1(附)(原機7)及周邊人行步道停車場用地(附)(停1)(0.0292公頃)住宅區(附一)(0.1110公頃)1.本案原於68年係劃設為公園用地(公12);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機7);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並附帶條件變更後之停車場用地應由變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附)(0.0676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42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後之停車場用地應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由變更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
更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
2.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仍未依上述附帶條件辦理,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考量停1面積狹小擬調整為廣場用地,並修正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案經103年7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決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3.本案係原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因已逾上開開發期限,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原計畫之停1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量面積狹小難以作為停車場使用,本次予以解編。
4.東側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現況尚未開闢,考量廢除尚不影響指定建築線,併同解編為住宅區。
5.依據原則道B-5。
3-4停4及周邊道路、人行步道停車場用地(停4)(0.2832公頃)住宅區(附一)(0.1786公頃)1.停4現況未開闢,且尚有部分私有地未取得,故部分解編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停車場用地併同納入重劃範圍取得開闢。
2.北側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現況尚未開闢,考量廢除尚不影響指定建築線,併同解編為住宅區。
3.周邊未開闢計畫道路併同納入重劃範圍取得開闢。
4.依據原則道B-1、道B-2、道B-5、重A-1、重B-1。
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西側8米道路已開闢,故剔除重劃範圍,修正如附表一、附圖四所示。
停車場用地(附一)(停4)(0.1046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23公頃)住宅區(附一)(0.0223公頃)道路用地(0.0849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849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5批1批發市場用地(批1)住宅區(附一)(0.5324公頃)1.批1現況未開闢,且經農業局建議依公展方案變更為農業區,並請依全市道路用地(附一)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6308公頃)(0.0984公頃)評估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鄰近新營工業區,且周邊住宅區現況多已開闢,故予以解編為住宅區,納入跨區重劃辦理。
2.考量重劃配地及進出需求,配合劃設東西向8公尺囊底路。
3.依據原則重B-3。
性公設用地檢討原則重新調整變更理由。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6新增市地重劃範圍–跨區市地重劃範圍(2.1953公頃)變更範圍內未徵收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查變3-1案至變3-5案之附帶條件已標註市地重劃開發,為避免重複贅述,請刪除本案。
4綠地(綠1)綠地用地(綠1)(0.0034公頃)住宅區(附四)(0.0002公頃)1.綠1之權屬多為公有,僅零星私有地未取得,且緊鄰住宅區及宗教專用變更範圍:
1.變更為住宅區:新岸段887(部分)地號。
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變更範圍權屬為單一地主,故同意市府會中宗教專用區(附四)(宗3)(0.0032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附帶條件四: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12%。
3.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區。考量私有地解編後尚不影響綠地之完整性,故併同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及宗教專用區。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考量面積狹小且土地畸零難以利用,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2.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武廟段85、89地號。
所提意見,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修正如附表一所示。
5鹽水國中東南側國中用地(國中1-1)(0.0002公頃)住宅區(附四)(0.0002公頃)1.國中1-1之權屬多為公有,僅零星私有地未取得,且緊鄰住宅區。考量該私有地位屬學校圍牆外,解編後尚不影響校地之完整性,故併同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變更範圍:武廟段437地號。
本案變更面積狹小,建議維持原計畫,並於計畫書敘明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另請市府查明文中規劃意旨及校地取得方式,如有涉及重製疑議,請納入後續通檢辦理。
附帶條件四: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施審議原則」規定,考量面積狹小且土地畸零難以利用,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6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0.0053公頃)住宅區(附四)(0.0053公頃)1.公(兒)1之權屬多為公有,僅零星私有地未取得,且緊鄰住宅區。考量私有地解編後尚不影響公園之完整性,故併同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考量面積狹小且土地畸零難以利用,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變更範圍:仁愛段179(部分)、273(部分)地號本案涉及重製疑義,建議維持原計畫,請市府查明公兒規劃意旨,納入後續通檢辦理。附帶條件四: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7和平路廣場用地農業區1.依第三次通盤照市府核議意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北側、蔦松路西側(廣2)(0.0632公頃)(0.0632公頃)檢討變更案第2-13案,為顧及民眾指定建築線權益及串連周邊開放空間,將原有台糖舊鐵道之農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
依規劃原意,原計畫廣2係為串連周邊開放空間。
2.依鹽水區公所109年4月28日所農字第1090270617號函表示,廣2現已無開闢使用需求,故予以解編。
見通過。
8綠地用地(綠7)綠地用地(綠7)(0.5614公頃)農業區(0.3172公頃)1.綠7西側現況係作為道路使用,原於106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車輛安全視距及路口槽化,將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
2.依交通局及工務評估,現況道路業已開闢,可提早分散仁愛路與中央公路轉角之車流量,且相關路口均已設置號誌,已降低因車本案除請就私有道路用地核實編列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酌修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2442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流交織所導致之風險。如該道路廢除,未來由南3鄉道往北接台19線之交通運行能力較現況較差,且將增加月津路與仁愛路(台19)路口之轉彎流量。另綠7西側作為道路使用部分之權屬為公有,配合現況及權屬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
3.綠7東側現況未開闢,且權屬為私有,故予以解編。
9機關用地(機6)機關用地(機6)(0.1166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1166公頃)機6之權屬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現況為自來水廠,故配合實際使用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提會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3-1公7及周邊人行步道公園用地(公7)(0.1975公頃)住宅區(附一)(0.1648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一)(廣道1)(0.0327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70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一)(廣道1)(0.0170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2公13、市3、廣(停)2及周邊道路公園用地(公13)(0.2033公頃)住宅區(附一)(0.1899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134公頃)市場用地(市3)(0.2799公頃)住宅區(附一)(0.103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兒一)(0.1766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1005公頃)住宅區(附一)(0.0939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066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877公頃)住宅區(附一)(0.0479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398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4停4及周邊道路、人行步道停車場用地(停4)(0.2832公頃)住宅區(附一)(0.1786公頃)停車場用地(附一)(停4)(0.1046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23公頃)住宅區(附一)(0.0223公頃)附帶條件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4綠地(綠1)綠地用地(綠1)(0.0034公頃)住宅區(附三)(0.0002公頃)宗教專用區(附三)(宗3)(0.0032公頃)附帶條件三: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市場用地(市2)市場用地(市2)(0.0457公頃)住宅區(0.0457)附帶條件三: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附圖一、市二用地檢討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變3-1案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三、變3-2案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四、變3-4案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表二:變更鹽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1鹽水段1627-19、1627-30、567、640王○揚座落臺南市鹽水區忠孝路77號,建築物台172道路上有鹽水段1627-19、1627-30被編定為都市計畫道路已超過30年法律年限,可否解編為住商綜合區。
上開土地被編定為都市計畫道路已超過法律年限,有需要使用就儘快徵收,經本人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徵詢,有關單位均以不再使用為由,不負責任態度擱住。本人只好以陳情方式向內政部請求說明及補救措施。
建議部分採納。
1.鹽水段1627-17地號係屬新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之道路用地;另鹽水段1627-30地號係屬鹽水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2.有關鹽水段1627-17、1627-30道路用地解編事宜,經查該二筆土地,業於111年10月地主同意協議價購,並於112年1月給付價款,現已登記為臺南市府所有,故已無陳情人所陳事宜。
照市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