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81-討論事項-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國宅專用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供青年住宅使用】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81
案件id
MOI彰化全興地20241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1年12月20日第102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變更後以出售方式興辦青年住宅之具體分析與理由、妥適性及公益性等課題,故退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詳予補充資料,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永森(召集人)、張前委員鈺光、劉委員曜華、許委員君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9月26日及113年4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7日府建城字第1130381986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彰化縣政府基於整體住宅政策對居住權益照顧、協助居住措施及公共資源提供(包括區位分布與量能規劃)等相關推動計畫,強化本案規劃論述,及就變更範圍至少30%土地面積應無償提供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使用部分,納入變更內容載明,並提出具體承諾事項,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7日府建城字第1130381986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2年9月26日及113年4月16日共2次會議)本案請彰化縣政府就下列各點研提具體意見,並以對照表方式彙整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參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國宅專用區係於民國87年擬定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時劃設,透過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並依相關規定讓售予彰化縣政府,囿於國民住宅條例已於104年廢止適用,爰需辦理變更及轉型,故請彰化縣政府配合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之發展定位與目標願景、整體都市規劃與檢討歷程、人口結構組成與特性、整體住宅發展分析、周邊生活圈域與產業發展需求、公共設施服務與機能等詳予補充合理規劃論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強化補充本案國宅專用區未能開發之課題與對策、因應現行住宅法令與政策推動之銜接規劃、本次檢討目的及變更理由論述、公有土地變更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等,並就下列意見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提會討論:
(一)有關提供中央興辦社會住宅部分,請彰化縣政府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妥為協調後,研議相關具體推動計畫,並配合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及當地社會住宅之供需檢討分析,將規劃戶數、留設面積及提供方式等,納入變更內容及理由敘明。
(二)有關彰化縣政府興建出售式青年住宅部分,建議仍請縣政府釐清辦理法源及適法性,並詳加補充可負擔之住宅規劃、居住權益之照顧與落實、社會福利與公共政策之連結等變更論述,以及強化公益性與避免不動產套利等配套規劃策略後,研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以避免對住宅市場產生投機炒作效應。
- 三、考量本案國宅專用區係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公有土地,故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仍請核實估列土地取得方式、經費來源、開發期程等內容,以資妥適。
- 四、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並核實修正計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