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8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8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241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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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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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前經本會107年9月11日第930次會議決議略以:「……,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事宜,內政部於107年4月10日審查同意不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故請市府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第3階段辦理。」,案經高雄市政府109年10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5117500號函送本通盤檢討案第3階段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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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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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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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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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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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前委員瑛敏(召集人)、古前委員宜靈(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張委員桂鳳、王委員翠霙、許委員君薇、曾委員彩萍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11月19日、110年9月7日、111年10月25日、11月14日、113年1月31日、2月27日、3月12日及6月14日召開9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略以,「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第6、7、8次小組審議共計提列變更案70案,……,共計58案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其餘12案請高雄市政府檢送補充資料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在案,並經高雄市政府113年9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4725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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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就徵止徵收後周邊土地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辦理用地變更。
2.爰本案配合103年高79線拓寬工程開闢及使用現況,調整路線(東移),變更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29-2、6730-4、6730-5、6732-4、6733-5、6733-6、6734-3等地號道路用地為工業區;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59-2地號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3.另依本府交通局110年2月18日函建議其中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50-2地號土地建議仍維持道路用地,以保留未來車道調整彈性。
4.道路用地變更為工業區部分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變更位置如圖4,變更內容如圖5~圖9、表3所示。
之專案小組檢討辦理。
階逕鄭○瑞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1.陳情人所有座落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548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同左。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提翁公園段二小段除建議具體敘明負擔回饋項目,簡化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481-3地號土地用地。該筆地號上有建築物,因為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故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2.陳情人已取得鄰近土地並有道路用地調整方式(如附表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地籍圖圖表說明),懇請貴署准予調整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5481-3地號為住區,以利本棟建物合法保存登記,不勝感激。
5481-3地號土地,該土地於民國70年3月23日為同段5481地號逕割。
2.依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110年1月27日函表示該地號土地未有合法建物,另查同段5481地號係以翁公園段二小段5481-5地號指定建築線。
3.另依本府交通局110年2月9日函表示道路調整無意見。
4.所陳5481-3地號變更不影響指定建築線,又周邊同段5469-3地號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之土地所有權人亦同意道路調整。
5.綜上,考量本案計畫道路仍未開闢及相關人權益,調整本案計畫道路,其中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變更位置如圖10,變更內容如圖11及表4所示。
附帶條件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並請於下次檢送修正資料時,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辦理。
補充說明:
1.申請人鄭銀瑞,申請座落於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548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之土地調整為住宅區之土地案,巷道調整後屬於道路用地範圍內相鄰私人之土地,除本人持有外。只剩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5469-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接洽鄰地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二小段5469-3地號之分別共有地主一之郭明進先生,面積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七分之六,同意配合巷道調整,使用分區住宅區調整為道路用地(出具同意書)。其他共有地主簡旭勝先生等三人,面積五平方公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尺、權利範圍七分之一,據簡旭勝表示他與另外二位兄弟持有權力範圍合計為七分之一,不考慮出售或提供書面文件。懇請貴署依職權處理,以利後續變更作業進行。
階逕蔡○理等15人大寮區會結北段136、197、201、206、211、326、331、337、340、387、388、935等12筆地號土地陳情之標地共十二筆地號,總面積為16,206.70平方公尺(詳附表一),為因為都市計畫及受限於「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而將大部分土地供作汽車駕訓班隻訓練場使用。然自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頒布以來已歷經43年之久,其雖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確遲未受到政府依都市計劃之編定徵收為公共設施-公園用地使用,顯見園使計畫之使用分區之規劃與現今之周遭環境、地域、百姓生活之土地相關應用乃至產業結構等無法達到其所應被賦予之公共價值與經濟效益。如此的使用分區劃設之於財產上的不利益,勢必將隨著時間經過而不斷擴大,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利用之不便及權益之壓縮。
陳情之標的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得各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價,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其使用管制,致使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謹盼望我們大有為之政府能站在人民立場,理解百姓生活之難處並體察現況,考量資源之有效運用,創造土地利用價值及活化不動產的經濟效益。故懇請貴局於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解編時,將其變更為住宅區用地,使土地能貼近實際周遭之所需,還地於民,亦得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使民眾和市府達到雙贏,促進當地社區的擴大發展與利用,實感得便。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公園用地(公五),依本階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之目的係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故優先研擬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態樣1)辦理,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附)及公(兒)用地(附)。
2.本跨區整體開發區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詳第一部分實質變更案件第十案)。
併新編號第46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階逕黃○一大寮區中庄北段123、123-1、124-1地號等土地1.本案土地所屬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前經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已於109年10月20日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5117500號函報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在案,先予敘明。
2.有關旨揭地號土地坐落範圍隸屬高雄市大寮區中庄國民小學所管轄,該校已於110年6月28日以高市庄小總字第1107305400號函覆本人,經評估後無用地需求,詳附件。
3.本案土地既經學校表示已無用地需求,懇請大部惠予協助,將旨揭地號3筆土地變更住宅區,以利本人使用,達到地盡其用及活化土地之目的。
同左。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大寮區中庄北段123地號及124-1地號土地為本計畫區文小一(中庄國小)用地、同段123-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2.本府教育局於109年4月6日本案機關協調會表示前開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中庄北段123地號及124-1地號土地)有保留及維持用地需求;後經中庄國小110年6月28日評估,表示無保留需求。
3.考量案地尚符合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最小建築基地規模,建議變更大寮區中庄北段123地號及124-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並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變更位置如圖12,變更內容如圖13、表5所示。
1.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請於下次檢送修正資料時,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辦理。
階逕謝○琳等11人大寮區潮寮北段686、686-1地有關大寮區潮寮北段0686-0000及潮寮北段0686-0001兩筆土地,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依據條例七-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未徵收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用地,應依照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公園用地(公四),依本階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併新編號第9案,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土地及人口集居、使用需求及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之。例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外圍已有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即可核實檢討其現況人口及集居情形及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視大寮區潮寮北段0686-0000及潮寮北段0686-0001兩筆土地,原為公園預定地,附近已有公園,不再闢設綠地公園,惠請貴局核實檢討其現況檢討變更作業,還歸民眾權利使用。
檢討」之目的係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故優先研擬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態樣1)辦理,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附)及公(兒)用地(附)。
2.本跨區整體開發區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詳第一部分實質變更案件第九案)。
階逕蔡○秀慧等2人林園區港仔埔段1143-1地號1.有關高雄市林園鄉頂村543號港子埔段1143-1地,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民國64年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遲逾47年之久未執行徵收及辦理相關都市更新計畫使用,影響居民使用權及財產權,惠請貴單位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除編列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2.依據高雄縣林園鄉公所64年8月20日林鄉建字第八五八六號證明書、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78年7月31日七八凤地所三字地8407號函、內政部7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41918號函、司同左。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林園區港仔埔段1143-1地號,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1年7月8日高市工新資產自第11171636900號函表示,所陳土地目前無該路段道路開闢及徵購計畫。
2.依本府交通局111年8月24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1146305700號函表示,該道路用地現況南側為沿海路四段(省道台17線)轉彎段,因道路工程需設1.建議准照市府研析意見採態樣6方式辦理,並採納交通局評估路型改善方案之變更方案(0.0609公頃)之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請市府交通局及交通部公路局會同認定該方案之安全性並出具相關證明文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法院85年07月05日釋字第409號、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土地法213條、土地法214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辦理。
3.有關高雄市林園鄉頂厝村543號港子埔段1143-1地號,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業於高雄縣林園鄉公所64年8月20日林鄉建字第八五八六號證明書及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78年7月31日七八鳳地所三字地8407號函納為實施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依上述公函所劃設都市計書管制私有土地,迄今已逾7年之久未能辦理徵收,侵害土地所有權人權利,造成利益受損,本案所有權人亦於2019年10月14日向高雄市政府反應旨案地號列為公有設施保留地卻未辦理徵收影響權益案,案情案,惟並未回覆陳情人合理及改善措施,合先敘明。
4.查都市計畫為改善本縣居民生活機能提升生活環境品质,促進全縣都市經濟規劃全面性發展,並得視實置超高,以至於該用地兩側有明顯高程差,若作為道路開闢,將成為一陡坡且型不佳之巷道。
3.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111年9月6日三工企字第1110097831號函表示,本案擬變更計畫道路路型之位置及範圍未涉及該轄管台17線路段,不影響該路段之交通現況。
4.綜上,本案依現況實際使用及考量道路路口通行之安全性,建議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並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變更位置如圖15,變更內容如圖18、表6所示。
件,以資妥適。
2.請於下次檢送修正資料時,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際需要劃定各種土地分區及設置必要公共設施用地,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將私有土地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乃屬合理行政程序,惟旨揭土地自民國64年起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民國111年已遲47年間未妥善利用為都市計畫使用並增進本縣縣民公共利益,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自應不得再任意剝奪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方能符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另依憲法第15條、第23條所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
5.旨案所有權人於47年間皆未收到政府單位相關延長年限公文及接獲相關行政公告,又因旨揭地號土地為所有權人住家,土地被列為公有設施保留地所用,惟地上建物已年久失修嚴重破損需重新建造(如附件資料),依據都市計畫公有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非法規限制建築使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有權人擔心政府單位未通知是否確定徵收及如建造後卻又要強制拆除,依據同法第11條規定,嚴重影響所有權人之利益及財產權。依據內政部7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41918號函所述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針對無需保留者應速切實解除,並合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惠請相關單位依權責針對旨揭土地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編,並以所定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標準進行全面性通盤討,經檢討後將非屬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並變更使用,並盡速函復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針對本案後續處置作為。
6.隨函檢附旨案土地所有權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地籍查詢資料。
補充說明:
有關高雄市林園鄉頂村543號港子埔段1143-1地號,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民國64年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遲逾47年之久未執行徵收及辦理相關都市更新計畫使用,影響居民使用權及財產權,惠請內政部營建署及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辦理公共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施保留地解除編列案,陳情人意見說明如下:
1.旨案土地業於高雄縣林園鄉公所64年8月20日林鄉建字第八五八六號證明書及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78年7月31日七八鳳地所三字地8407號函納為實施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依上述公函所劃設都市計書管制私有土地,迄今已逾47年之久未能辦理徵收及未運用相關都市計畫之用途,侵害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與利益,造成人民財產權受損,本案所有權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於108年10月14日向高雄市政府反應旨案地號列為公有設施保留地卻未辦理徵收影響權益案,案號:
案,惟並未回覆陳情人合理之改善措施或檢討策略,陳情人又於111年6月17日高(蔡)地糾字第11106170001號函及111年8月4日高(蔡)地字第11108040002號函高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除編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地政局分別以111年7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月8日高市工新資產字第11171636900號函及111年7月5日高市地政徵字第11132657700號函分別函復陳情人,說明業經該府相關單位查明旨案路段土地皆無取得道路開闢與徵購計畫相關事宜,故陳情人111年8月4日高(蔡)地糾字第11108040002號函再次函請該單位盡速辦理解除編列,合先敘明。
2.查都市計畫為改善本縣居民生活機能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全縣都市經濟規劃全面性發展,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將私有土地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乃屬合理行政程序,且政府機關應於徵收計畫確定前,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俾利公益與私益得以兼顧,惟旨揭土地自民國64年起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民國111年已遲47年間未妥善利用為都市計畫使用並增進本縣縣民公共利益,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自應不得再任意剝奪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方能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符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另依憲法第15條、第23條所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
3.旨案所有權人於47年間皆未收到政府單位相關延長年限公文及接獲相關行政公告,依據土地法第213條及214條規定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誘因旨揭地號土地為所有權人住家,土地被列為公有設施保留地所用,惟地上建物已年久失修嚴重破損需重新建造,依據都市計畫公有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非法規限制建築使用,所有權人擔心政府單位未通知是否確定徵收及如建造後卻又要強制拆除,依據同法第11條規定,嚴重影響所有權人之利益及財產權。依據內政部7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41918號函所述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針對無需保留者應速切實解除,並合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惠請內政部依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權責於會議中針對旨揭土地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有效作為,並於會議結束後函復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針對本案後續處置作為。
階逕蔡○珍大寮區昭明段863、865地號土地這兩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園。
市政府卻遲遲未徵收,如果不徵收開闢公園,請立即解編成建地。
感謝市政府的大恩大德。
這兩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園。
市政府卻遲遲未徵收,如果不徵收開闢公園,請立即解編成建地。
感謝市政府的大恩大德。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六-三),依本局109年8月31日召開本案機關協調會及本市大寮區公所109年9月8日高市大區經字第10931717000號函表示本用地有保留及維持用地需求。
2.另本案經本府工務局養工處109年12月8日填列本公兒用地事業及財務計畫,本府並循預算編列辦理撥用開闢,爰建議依態樣8維持原計畫。
除建議修正為酌予採納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階逕蔡○珍林園區港子埔段中坑門小段1068、1069地號土地這兩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園。
市政府卻遲遲未徵收,如果不徵收開闢公園,請立即解編成建地。
感謝市政府的大恩大德。
這兩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園。
市政府卻遲遲未徵收,如果不徵收開闢公園,請立即解編成建地。
感謝市政府的大恩大德。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二-二),依本府109年4月15日高市都發規字第10931386300號函第1場機關協除建議修正為酌予採納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調會紀錄中,經本府工務局養工處評估,擬評估優先以中油補助款規劃開闢。
2.另本案經林園區公所109年4月6日機關協調會表示,就本用地有保留及維持用地需求,爰建議依態樣8維持原計畫。
階逕逾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林園區中汕段2地號部分國有土地(現為同段2-5地號)1.有關本分署汕尾安檢所東汕營區座落範圍分別在本分署經管高雄市林園區中汕段2-1及2-2地號國有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機關用地),以及國有財產署經管同段2地號部分國有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內,前述2地號土地理應依規定辦理土地分割及撥用事宜,惟該土地不符農業區管制項目,遂無法續辦,合先敘明。
2.為本分署任務需要,建請將高雄市林園區中汕段2地號部分國有土地納入「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辦理變更,以利後續土地能撥用順遂。
同左。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為國有土地,係因海巡署南部分為任務及辦理撥用需要,分割為林園區中汕段2-5地號土地,並經國產署112年5月25日函表示同意;本府農業局112年5月10日函表示同意。
2.爰依該署實際使用情形變更林園區中汕段2-5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以利管用合一。
3.變更位置及變更內容如圖2-14、2-15、2-16及表2-6所示1.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請於下次檢送修正資料時,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第3、4、5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回覆修正處理情形(一)本案擬修正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共計21處,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部分重劃單元因四周計畫道路皆未開闢,將大量道路用地納入重劃公設致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過高者;以及周邊地區因發展率低或住、商土地皆尚未依計畫建築使用,使地價偏低致抵費地比例過高者,建議僅以擬解編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重劃範圍,其四周未開闢之道路用地由市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開闢,俟指定建築線所需之計畫道路開闢後,再行辦理該重劃單元之開發,以符合都市計畫分期分區依序發展之精神,並確保檢討後計畫切實可行;至於依前揭原則檢討解編之新樣態,請市府補充納入本計畫之檢討原則並敘明適用條件及開發進程之附帶條件,供後續地政單位評估公辦重劃序列之參考。
1.遵照辦理2.有關將公共設施用地四周未開闢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區域地價偏低等情形致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過高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導致現階段整體開發不可行者,依建議意見新增態樣9,詳細辦理及回饋原則詳附件八。
2.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3.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修正情形詳附件一、附件三。
(三)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詳附表2。
修正情形詳附件二。
(四)涉及後續計畫書編製部分:-1.為提升本計畫區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以及確保本計畫檢討後之公益性,請於公共設施相關需求檢討章節以20處聚落生活圈範圍為基礎,補充該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解編及開闢取得策略,並補充1.遵照辦理。
2.現行計畫劃設五項公設用地面積76.6806公頃,佔計畫區面積比例約1.28%,檢討後五項公設用地略減8.0726公頃,面積為68.608公頃,佔計畫區面積比例約1.15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回覆修正處理情形檢討後各項公共設施之服務範圍及水準是否妥適。
%,受限於本計畫區屬長型區域,檢討後五項公設用地服務範圍除會結、潮寮地區,其他皆已涵蓋聚落生活圈範圍。
3.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本計畫係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因應本計畫聚落發展型態,每一聚落至少留設一處公園或公(兒)用地,以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公共設施用地解編、開闢取得策略及服務範圍檢討,詳如附件九補充。
2.採態樣8或用地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類型者,建議應要求需地機關提出用地計畫,包含具體開發期程及經費來源,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載明,以利執行。
1.遵照辦理。
2.採態樣8或用地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類型者,業經本府工務局、教育局及林園區公所等需地機關函復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
3.涉及農田水利署機關名稱之相關內容,請一併釐正遵照辦理。
(五)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採態樣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遵照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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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5022700號函及112年12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5875400號函送修正)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磚子瑤、江山聚落市二-一(0.1100)住(附)(0.0770)1.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二-一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2.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1.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1。\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市2-1僅部分道路未開闢取得,請市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
2.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朝北側集中劃設,鄰街面優先供分配私有土地。\
\
3.考量本計畫區仍具鄉街計畫性質,各地區發展差異甚鉅,建議參考城鄉地價差異降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並以重劃負擔50%為目廣兼道(附)(0.0330)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標進行評估。\
\
二-磚子瑤、江山聚落市二-三(0.2441)農業區(0.2441)1.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經本府地政局評估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負擔偏高,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2.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2。\
\
除陳情編號二階逕逾6案併本案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三--後庄廣一(0.1653)道路用地(0.0587)1.除廣場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外,餘依公設檢討原則,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配合民昌街道路開闢工程打通連外之急迫性,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以一般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辦理。\
\
3.考量後庄車站前有接送之空間需求,建議部分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另經1.依112.3.8研商「民昌街打通工程及大寮後庄火車站南側廣場開闢工程」現地會勘結論辦理。\
\
2.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3。\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變更後道路用地(0.0587公頃)請修正為徵購或撥用,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
\
2.住(附)所鄰計畫道路將有具體開闢計畫,後續指定建築線及通行無虞,且本案重劃負擔尚屬住(附)(0.0746)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附)(0.0320)評估後庄車站依車站等級別屬簡易車站,參酌同等級別車站周邊土地使用,多規劃為住宅區,考量地區特性,建議部分變更住宅區為整開方案。\
\
4.工務局新工處109年4月16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970853500號函表示,廣一無開闢計畫,故廣一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可行,故變更後廣(停)用地建議完整劃設於西側街廓,以符合停車規劃之效益,東側則完整劃設為住宅區。\
\
三--中庄公(兒)一-三(0.2053)住(附)(0.2053)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一-三、公(兒)一-五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公(兒)一-五劃設綠地開放空間。\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3-5。\
\
請依建議意見(二)釐清可行之道路用地開闢方案,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道(0.0774)道(附)(0.0774)公(兒)一-五(0.2051)住(附)(0.1568)綠(附)(0.0483)道(0.0295)道(附)(0.0295)三--中庄停一-一(0.0359)住(附)(0.0359)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考量停一-一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3.變更內容如圖3-6。\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四--翁公園公(兒)三-一(0.2221)住(附)(0.2221)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三-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工務局針對綠地用地變更無意見;另綠地現況有約寬5公尺寬大寮排水幹線,故除大寮排水幹線維持綠地外,其餘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7、圖3-8。\
\
除陳情編號二階逕逾10、二階補公展3等2案併本案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道(0.0643)道(附)(0.0643)綠(0.2243)住(附)(0.1354)綠(附)(0.0889)四--翁公園機三(0.1834住(附)(0.083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廣(附)(0.0998)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三-三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大寮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故機三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三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5.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三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6.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2.變更內容如圖3-9、圖3-10、圖3-11。\
\
議繼續聽取簡報。\
\
1.停3、市3間所劃道路用地,請依建議意見(二)釐清配地可行之道路用地開闢方案,並就所需劃設之公設用地比例調派至機3變更後之廣場用地。\
\
2.公兒3-3檢討方案請以東、南側已通行道路範圍作為指定建築線及配置方向為原則,檢討道路用地之負擔。\
\
道(0.0379)道(附)(0.0379)市三(0.3090)住(附)(0.2657)道(附)(0.0432)道(0.0440)道(附)(0.0440)人行步道(0.0544)道(附)(0.0544)停三(0.1434)住(附)(0.1427)道(附)(0.0007)公(兒)三-三(0.2025)住(附)(0.2025)道(0.0176)道(附)(0.0176)四--翁公園批一(0.2591)農業區(0.2591)1.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2.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12。\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翁公園市二-二(0.0983)住(附)(0.098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考量市二-二基地狹小且現況為資源回收廠,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3.變更內容如圖3-13。\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五五上寮停四-二(0.0952)住(附)(0.095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三、公(兒)四-五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14、3-15、3-16。\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檢討後集中劃設之公園用地建議改至停4-2、市4-2區位,以減少道市四-二(0.1554)住(附)(0.1554)道(0.0840)道(附)(0.0840)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行步道(0.0132)住(附)(0.0132)3.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故市四-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四-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路用地納入負擔之範圍。\
\
2.公3解編範圍請儘量以可供通行之道路用地範圍配地及指建,以減少不必要之道路線型。\
\
人行步道(0.0294)道(附)(0.0294)公三(1.2807)住(附)(1.0056)公(兒)(附)(0.1480)道(附)(0.1271)道(0.1708)道(附)(0.1708)公(兒)四-五(0.2097)住(附)(0.2097)道(0.0549)道(附)(0.0549)人行步道(0.0198)道(附)(0.0198)六六三隆公(兒)四-一(0.2003)住(附)(0.0833)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四-一、公(兒)四-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大寮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4-4、4-5、4-6。\
\
建議除依建議意見(二)3.另行取得未開闢之零星道路用地,以及人陳編號三階逕1案併本案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方案二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綠(附)(0.1170)道(0.0463)道(附)(0.0288)綠(附)(0.0176)人行步道(0.0174道(附)(0.0174)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求,故機四-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公(兒)四-二(0.2053)住(附)(0.2053)道(0.0428)道(附)(0.0428)停四-一(0.1241)住(附)(0.1241)機四-一(0.1477)住(附)(0.1477)道(0.0616)道(附)(0.0616)人行步道(0.0315)住(附)(0.0315)七--大寮公(兒)四-六(0.2112)住(附)(0.1550)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四-六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3.西側臨農業區劃設綠地開放空間。\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17。\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請依建議意見(二)評估將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劃出重劃範圍後配地之可行性,並將變更後塊狀之5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於南、北兩側已供通行之路側配置,俾增加可及性並降低街廓深度。\
\
2.如經評估重綠(附)(0.0359)道(附)(0.0203)人行步道(0.0102)道(附)(0.010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劃及配置皆不可行者,考量現況仍為保有植栽之素地,建議改採態樣5併西側變更為農業區。\
\
七--大寮公(兒)四-八(0.2247)住(附)(0.2247)考量公(兒)四-八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併同南側道路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3.變更內容如圖3-18。\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道(0.0261)住(附)(0.0261)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八九潮寮公四(1.0529)住(附)(0.753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五-三、公四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大寮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故部分機五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五-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5.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五-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6.納入週邊部分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5-3、5-4。\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建議將公兒5-3維持公兒用地並採跨區重劃方式開闢。\
\
2.請依建議意見(二)檢討配地及指建可行之方案並減少納入開闢之道路用地,儘量再增加5項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採態樣1方式辦理。\
\
公兒(附)(0.1858)道(附)(0.1140)機五(0.0586)公兒(附)(0.0583)道(附)(0.0004)停五-二(0.1468)住(附)(0.1468)市五-二(0.1748)住(附)(0.1748)道(0.0189)住(附)(0.0189)道(0.1550)道(附)(0.1550)公(兒)五-三(0.2071)住(附)(0.1776)道(附)(0.0296)道(0.0018)道(附)(0.0018)-會結停五-三(0.1053)住(附)(0.1053)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五-四納入跨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19、3-20、3-21。\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停5-3、市5-3請依建議意見(二)3.市五-三(0.1607)住(附)(0.0734)廣(附)(0.0874)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0.0395)住(附)(0.0171)區整體開發範圍。\
\
3.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五-三、停五-四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五-三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5.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另行取得未開闢之零星道路用地,並將留設之5項公設用地配置於街廓西側,減少指建需要開闢之道路。\
\
2.公兒5-4變更後之綠地面積建議視開發可行性酌予增加面積。\
\
3.停5-4臨接已通行之省道,請釐清指建之可行性,並與本案其餘基地採跨區重劃方式辦理。\
\
道(附)(0.0223)停五-四(0.2015)住(附)(0.2015)道(0.0261)道(附)(0.0261)公(兒)五-四(0.2026)住(附)(0.1176)綠(附)(0.0850)-昭明機六-二(0.1932)住(附)(0.193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六-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大寮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故機六-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22。\
\
請市府道路主管機關研議先行撥用道路用地範圍公有土地之可行性,並依建議意見(二)研議可行之重劃方案,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公(兒)六-一(0.2050)住(附)(0.2002)道(附)(0.0049)道(0.1637)道(附)(0.1637)-昭明市六(0.2155)住(附)(0.2155)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道(0.0525)道(附)(0.0525)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公(兒)六-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六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4.教育局表示文小六(昭明國小)屬赤崁段1850、1850-1、1850-2地號位於校地外,學校無使用需求。\
\
5.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3-23、3-24、3-25。\
\
簡報。\
\
1.新編號第41案停6、市6及公兒6-2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評估開發可行性。\
\
2.文小6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0.0204公頃)考量鄰路條件及建物密集,建議採態樣6方式辦理。\
\
公(兒)六-二(0.1980)住(附)(0.1828)道(附)(0.0151)道(0.0806)道(附)(0.0806)文小六(0.0552)住(附)(0.0204)綠(附)(0.0348)人行步道(0.0085)住(附)(0.0085)一--昭明綠(0.2501)住(附)(0.2501)考量綠地周邊道路尚未開闢且現況南側已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將綠地南側私有部分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3.變更內容如圖3-26。\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二--金潭市七(0.1924)住(附)(0.192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機22部分私有土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3.為便整體開發區道路通行與建築,文小七部分私有土地納入整體規劃範圍。\
\
4.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七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5.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27、3-28。\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道(0.0449)道(附)(0.0449)機二十(0.2013)住(附)(0.1455)綠(附)(0.0558)文小七(0.0442)道(附)(0.044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金潭公(兒)七-二(0.2018)住(附)(0.2018)1.公(兒)七-二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2.考量公(兒)七-二基地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3.南側未開闢道路納入解編。\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3.變更內容如圖3-29。\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人行步道(0.0236)住(附)(0.0236)二--金潭停七(0.0988)住(附)(0.0988)1.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七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2.考量停七基地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30。\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三溪州北批五(0.2194)住(附)(0.173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故批五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1.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31。\
\
建議於變更理由敘明重劃及其他方式不可行之理由,並將改採態樣6方式辦理應捐贈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指定建築線之可行性配置後,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道(附)(0.0458)道(0.0287)道(附)(0.0287)四-四溪州南停八(0.1100住(附)(0.100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道(附)(0.0094)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八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林園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故機八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八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5.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及人行步道優先納入。\
\
2.變更內容如圖3-32。\
\
畫內容通過。\
\
機八(0.1207)住(附)(0.1113)道(附)(0.0094)市八(0.2102)住(附)(0.1796)道(附)(0.0306)道(0.1487)住(附)(0.0535)道(附)(0.0952)四--溪州南文小八(2.0096)住(附)(1.4068)因所在區域無配置雨水下水道系統,出流管制設施無法施作,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9:以公共設施用地做為整體開發範圍,並需配合周邊雨水下水道施作完成後,辦理整體開發,以符合出流管制計畫內容。\
\
1.依態樣9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6-1。\
\
本案涉及聯外道路、排水及灌排等系統性公共設施之綜合評估,請高雄市政府先行辦理機關協調確認具有開發可行性後,再依態樣9及建議意見(一)辦理。\
\
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附)(0.2933)廣(附)(0.0180)道(附)(0.2916)四--溪州南停十五(0.1261)住(附)(0.1228)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現況周邊道路未開闢,納入整體開發將1.依態樣9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除變更後主要計畫修正為住(附)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廣兼道(附)(0.0033)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9:以公共設施用地做為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並由主管機關優先編列預算取得開闢。\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五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五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3-33。(0.3490公頃),並依建議意見(一)1.敘明另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人行步道(0.0200)廣兼道(附)(0.0200)市十五(0.2029)住(附)(0.1215)廣兼道(附)(0.0814)五--林園停十(0.1020)住(附)(0.0531)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4.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34。\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廣兼道(附)(0.0490)市十(0.1490)住(附)(0.1490)道(0.0376)道(附)(0.0376)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林園停十六-(0.0918)住(附)(0.0918)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考量停十六-二基地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35。\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六林園文高二(5.0419)住(附)(3.1501)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教育局表示文高二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本案前經第3、4、5次專案小組建議採樣態5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經高雄市政府112年1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附)(0.8936)無使用需求,故評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3.運發局表示運動場用地尚無用地取得計畫4.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號函考量民眾權益及重劃可行性後,提送採態樣1方式辦理之替代方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1.計畫區人口成長趨勢、住宅區開發率及增加住宅區之需求。\
\
2.林園高中及區公所附近未來發展機能。\
\
3.本案是否能策略性提供具有前瞻性之地區主要公共設施。\
\
公(附)(0.9982)運(3.8009)住(附)(3.2969)道(附)(0.5040)道(0.3563)道(附)(0.3563)七龔厝停十一(0.1397)住(附)(0.1397)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現況周邊道路未開闢,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9:以公共設施用地做為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並由主管機關優先編1.依態樣9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37。\
\
除變更後主要計畫修正為住(附)(0.3647公頃),並依建議意見(一)1.敘明另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修市十一(0.2250)住(附)(0.1156)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附)(0.1094)列預算取得開闢。\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七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正計畫內容通過。\
\
八鳳鼻頭市十二-(0.1615)商(附)(0.1615)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二-一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二-一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38。\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本案市地重劃費用負擔以住宅區或商業區開發之差異達13%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單位協助釐清。\
\
2.停12-1、市12-1間計畫道路,請以指建及通行需要採部分納入;另應負擔劃設之公設用地建議集中於東側劃為停車場用地。\
\
3.停12-4併本案評估採態樣1方式跨區市地重劃辦理。\
\
停十二-(0.1271)商(附)(0.0807)停(附)(0.0464)道(0.0840)道(附)(0.0840)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八-八鳳鼻頭停十二-(0.2084)住(附)(0.208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二-四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39。\
\
除市地重劃考量街廓深度應以南面配地為原則,東側道路用地不納入外,其餘併新編號第18案辦理。\
\
人行步道(0.0240)住(附)(0.0240)道(0.0996)道(附)(0.0996)九--港埔變(0.5076)住(附)(0.3418)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7-1。\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變電所用地考量鄰路條件及權屬單純,建議改採態樣6方式辦理,並將應捐贈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西側配置。\
\
2.人陳三階逕14建議另案辦理。\
\
公兒(附)(0.1658)道路用地(0.0450)住(附)(0.0450)九--港埔停十二-(0.1196)住(附)(0.119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0。\
\
考量街廓配地深度之可行性,請修正重劃範圍為納入中段10米計畫道路,東側道路用地不納入,並將適當市十二-(0.2042)住(附)(0.204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0.1162)道(附)(0.1162)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二-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二-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4.公設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優先納入。\
\
之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於北側鄰公兒12-4附近之方案,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人行步道(0.0226)道(附)(0.0226)十中芸市十三(0.2593)商(附)(0.2593)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1: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三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3.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三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
\
4.納入週邊開發必要道路一併辦理整體開發。\
\
1.依態樣1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1。\
\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1.市13及停13北側部分建議採態樣1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考量本計畫區仍具鄉街計畫性質,各地區發展差異甚鉅,建議參考城鄉地價差異降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並以重劃負擔50%為目標進行評估。\
\
2.其餘停13用地現況有新違建部分,請市府依法查處,如權利關係人有變更之意願,則以態樣6捐贈市價代金方式辦理。\
\
停十三(0.1731)商(附)(0.0569)停(附)(0.1162)道(0.0541)道(附)(0.0541)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汕尾停十四(0.1162)商(附)(0.0811)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現況周邊道路未開闢,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9:以公共設施用地做為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並由主管機關優先編列預算取得開闢。\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故停十四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3.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故市十四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1依態樣9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42。\
\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1.停14考量權屬單純,建議改採態樣6方式辦理。\
\
2.市14變更後主要計畫修正為商(附)(0.2162公頃),並依建議意見(一)1.敘明另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
廣(附)(0.0351)市十四(0.2162)商(附)(0.1350)廣(附)(0.0812)一-汕尾文小十(0.8179)農業區(1.006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教育局表示文小十四部分土地無使用需求,故併同東側道路用地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1.文小十四:中汕段268、251、252、228地號無使用需求。\
\
2.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3。\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道(0.1885)批二批二(0.1342)農業區(0.134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故批二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24。\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業區。\
\
潮寮國中文中二(0.0256)農業區(0.025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部分私有土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文中二私有土地位於用地邊界且狹小零碎,教育局評估無使用需求,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
1.私有土地為潮寮南段14-1、14-2、14-3、29地號。\
\
2.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45。\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墓地墓地(0.6591)保護區(0.6591)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殯葬管理處表示所列墓地用地無使用需求,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保護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6。\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綠地(工甲四-七北側)綠(0.0136)保護區(0.0136)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私有土地義仁段303、302地號位於邊界,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
1.私有土:地義仁段303、302地號。\
\
2.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47。\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綠地(工甲五-二西側)綠(0.7324)保護區(0.732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工務局養工處針對綠地用地之使用變更無意見,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保護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8。\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綠地(機廿一東側)綠(0.9799)農業區(0.9799)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工務局養工處針對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49。\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地用地之使用變更無意見,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綠地(機廿三北側)綠(0.6577)保護區(0.6577)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工務局養工處針對綠地用地之使用變更無意見,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保護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50。\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廣三廣三(0.0744)農業區(0.074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工務局新工處109年4月16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970853500號函表示廣三無開闢計畫,故將該用地範圍內部分私有土地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1.私有地:港子埔段2094-1、2096地號2.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51。\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機二十機二十(0.2155)農業區(0.2155)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且零碎,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52。\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昭明派出所機六-一機六-一(0.0325)農業區(0.0325)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或保護區。\
\
2.警察局評估機6-1(昭明派出所)未取得部分無使用需求,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3-53。\
\
機廿一機廿一(0.0812)農業區(0.081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且零碎,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54。\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機廿三機廿三(0.0317)農業區(0.0317)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且零碎,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農業區。\
\
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55。\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機廿三機廿三(0.9462)保護區(0.9462)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且零碎,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保護1.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55。\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
\
市一-市一-二(0.1348)商(附)(0.1348)1.市一-二毗鄰商業區,現況為住宅使用,考量地上物密集,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
2.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考量市一-二周邊道路未開闢且建物密集,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商業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3.變更內容如圖3-56。\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市四-市四-三(0.1555)商(附)(0.1704)1.市四-三鄰商業區,因地上物密集且現況有商業使用,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其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工程費負擔過高,逾法定比率,土地所有權人分回比例過低,影響地主開發意願。\
\
2.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考量市四-三建物密集,有商業使用,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商業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
\
3.變更內容如圖3-57。\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人行步道(0.0149)依高雄市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且附近有替代道路者,以不影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為原則下,得併鄰近分區變更。\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市五-市五-一(0.1245)商(附)(0.1245)1.市五-一毗鄰商業區,現況為部分作過溪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
2.經發局表示計畫區內未開闢市場用地經評估無使用需求,考量市五-一及人行步道毗鄰商業區,部分土地已為過溪活動中心使用,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商業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35%;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35%。\
\
3.變更內容如圖3-58。\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除陳情編號二階再6案併本案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人行步道(0.0252)商(附)(0.0252)批三批三(0.1332)住(附)(0.1332)1.批三毗鄰住宅區,原為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高雄分社(鳳山辦事處),考量基地有建物,納入整體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開發不具效益,以態樣6方式辦理。\
\
2.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3-59。\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批四批四(0.1519)住(附)(0.1519)1.批四毗鄰住宅區,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以態樣6方式辦理。\
\
2.農業局評估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狹小無可供使用且無使用需求,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0。\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停十二-三停十二-(0.1102)商業區(附)(0.1102)1.停十二-三毗鄰商業區,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以態樣6方式辦理。\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停十二-三鄰近商業區,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商業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
\
3.變更內容如圖3-61。\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停六停六(0.1040)商(附)(0.1040)1停六毗鄰商業區,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以態樣6方式辦理。\
\
2.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無開闢需求,同意變更其他分區,停六鄰近商業區,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商業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3.變更內容如圖3-62。\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併新編號第11案辦理。\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機十六-三機十六-(0.0202)住宅區(附)(0.0202)1.機十六-三毗鄰住宅區,基地狹小且現況有建物,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以態樣6方式辦理。\
\
2.林園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考量機十六-三建物密集毗鄰住宅區,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3。\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機廿二機廿二(0.0642)住宅區(附)(0.06421.本案變更範圍係屬機廿二東側零星未取得之兩處私有地,一處現況有建物,另一處則為空地。\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4。\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毗鄰住宅區且零碎,考量基地狹小、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故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機廿四機廿四(0.0966)住宅區(附)(0.0966)1.本案變更範圍係屬機廿四西側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地,現況有建物。\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毗鄰住宅區且零碎,考量基地狹小、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5。\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公(兒)三-五公(兒)三-五(0.2083)住(附)(0.1458)1.公(兒)三-五現況周邊道路未開闢,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9:以公共設施用地作為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並由主管機關優先編列預算取得開闢。\
\
2.大寮區公所表示公(兒)三-五無使用需求,故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
1.依態樣9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變更內容如圖3-66。\
\
除變更後主要計畫修正為住(附)(0.2083公頃),並依建議意見(一)1.敘明另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綠(附)(0.0625)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五)公(五)(1.5993)住(附)(1.5993)大寮區公所表示公(五)無使用需求,因公(五)部分土地建物密集,現況有一駕訓班,其餘空地已蓋滿違章廠房、鐵皮等建物及部分為宗教使用,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7。\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除人陳編號三階逕11案併本案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兒)九-三公(兒)九-三(0.1946)住宅區(附)(0.1946)林園區公所建議已綠化之停十六-一變更為公兒用地,公(兒)九-三即無使用需求,又公(兒)九-三建物密集,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較不利辦理跨區或個別整開,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68。\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機廿一機廿一(0.0086)住(附)(0.0086)1.本案變更範圍係屬機廿一東側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地,現況有建物。\
\
2.國防部軍備局評估機20~機25未取得私有土地部分無使用需求,本用地範圍私有土地位於邊界1.依態樣6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3.變更內容如圖3-54。\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且零碎,故以態樣6方式辦理,依檢討原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附)。\
\
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停十六-一停十六-(0.1865)公(兒)(0.1865)1.依現況使用並因應地方需求,變更為公兒用地。\
\
2.其中北側道路用地截角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以維持街廓完整性,並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
\
1.由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變更回饋比例為30%。\
\
2.變更內容如圖3-69。\
\
附帶條件:\
\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576)公(兒)(0.0562)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
住(附)(0.0014)公(兒)十一-二西側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編號26-5(0.0234)道路用地(0.0234)為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通行需求必要性,針對公設用地周邊之人行步道予以調整為道路用地。\
\
變更內容如圖3-70。\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文小二文小二(0.3284)農業區(0.3284)1.依公設檢討原則,本用地部分私有土地採態樣5: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
2.文小二私有土地位於校地外(用地邊界),教育局評估無使用需求,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
1.私有地:磚子瑶段4608-1、4609-1、4611地號。\
\
2.依態樣5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3.變更內容如圖3-71。\
\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十停一停一(0.1708商(附)(0.1114)1.交通局評估計畫區內停車空間尚有餘1.依態樣2辦理及回饋原則執行。\
\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二)廣(附)(0.0594)裕,無開闢需求,故將停一納入個別整體開發範圍。\
\
2.依公設檢討原則,本區域採態樣2: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評估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以增加整體開發可行性。\
\
2.變更內容如圖3-72。\
\
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1.請釐清是否有依公保地臨建辦法申請許可。\
\
2.請敘明重劃不可行之理由後,並改採態樣6方式辦理。\
\
道路用地(0.0200)商(附)(0.0126)廣(附)(0.0074)文小六文小六(0.0267)人行步道(0.0251)現況已為當地居民日常通行之道路,為確保居民之通行權益,故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人行步道。\
\
變更內容如圖3-25。\
\
除考量鄰北側綠地用地之完整性,廣兼道用地建議修正為綠地用地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
廣兼道(0.0016)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
請高雄市政府依據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並滾動更新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附表2:公民或團體陳情案研析意見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5022700號函送修正)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階逕逾教育部高雄市大寮區翁公園段4046地號106.5.18臺教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