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81-討論事項-第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8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41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2年12月12日第1047次會議審決略以:「有關市政府採納部分陳情意見而修正本會第1006次審竣之變更內容部分,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再公開展覽內容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3年3月26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並經該府113年5月29日府都規字第1130753378號函送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欄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113年5月29日府都規字第1130753378號函送內容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10月26日第1000次會議、111年2月22日第1006次會議及112年12月12日第1047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再人1學甲區文衡段314、315及318地號莊○展、莊○戎1.依113年3月22日府都規字第1130332921D號辦理。
2.圖4所劃分之土也為莊○展與莊○戎之所有權地;現政府欲規劃為運動公園用地。
擬請政府依徵收條件進行協商,以維護人民權利。
涉及陳情將運動公園用地辦理徵收部分未便採納,另陳情將道路用地辦理徵收事宜,由道路主管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理由:
1.學甲區文衡段315及318地號土地均位屬「運動公園用地」,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5-3案;另同段314地號土地位屬「道路用地」,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且無涉及變更檢討事項。
2.學甲區文衡段315及318地號土地位屬學甲都市計畫之「運動公園用地」涉及再公展編號第5-3案,本次檢討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將已無使用需求之運動公園用地,併同周邊道路用地及2處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原公兒1及原公兒2),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未來土地所有權人得配回住宅區土地供開發使用,以維護民眾權益,並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且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3.另學甲區文衡段314地號位屬「道路用地」,經查尚無涉及變更檢討事項,陳情將道路用地辦理徵收事宜,業於113年5月7日以南市都規字第1130647876A號函送請道路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逕依權責辦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