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1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部分保安保護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3611
案件id
JJLL8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交總(八十二)(一)字第○○二五四四號函為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北宜高速公路施工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二年三月二日至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坪林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在坪林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展期間有坪林鄉公所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北縣坪秘字第二○二九號函送異議書及說明會建議,茲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國工局八二用字第○四四七九號函副本、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國工局八二用字第○五六四○號函檢送上開陳情案研析意見到本部營建署,詳如左列:
┌─────────────────────────────────┐│(一)「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部分保安保護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人民陳情意見研析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1│坪林鄉公所│一、坪林交流道之│一、有關本案用地徵收本局將││││土地徵收金額│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成數,皆未│相關規定辦理,而該用地││││有一致之意見│係配合取得北宜高速公路││││,故希望暫緩│工程需要辦理,為國家建││││徵收。│設六年計畫項目之一,有│││││執行上之必要。│││││二、本案坪林交流道係一可供│││上下之交流道。││││應為一般正│三、本案坪林交流道聯絡道銜││││常使用之交│接八公尺計畫道路部分,││││流道而非「│經本局顧問公司評估至目││││限制出入之│標年其容量應敷需要,而││││交流道」。│都市計畫道路之拓寬非屬││││本局權責,本局曾建請該││││道路亦應一│都市計畫道路主管單位考││││併徵收及擴│量當地街道之停車及機慢││││寬。│車等因素,酌予拓寬,經│││││該主管機關函復暫無拓寬│││││計畫。│││││││││││(二)本案變更案異議書及說明會建議書綜復如后:
來是否為正常出入一般交流道未作完整說明」乙節,查交流道徵收範圍內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本局代表已於會中作扼要之說明,該說明會之主要目的在於就本路經過台北水源特定區之變更範圍、內容作公開說明,並聽取地方人士或公民團體之意見,以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日後徵收土地前,本局將會再召開徵收前說明會,另坪林交流道為一可供上下之交流道。
本局權責,本案將轉請台北縣政府參考。
節,因涉及保安保護區是否得適用本局報奉核定之都市計畫風景區、保護區及農業區重建方式辦理,將另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後再予函復。
「北宜高速公路各項說明會一併實施一次解決」乙節,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必須辦理,本局僅為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邀請列席說明,爾後如由本局主辦,且性質類似之會議,當以一次召開為原則。
節,查坪林交流道聯絡道路銜接坪林八公尺計畫道路,經顧問公司評估至目標年,就容量而言,應敷需要。而該都市計畫道路之拓寬非屬本局權責,且本局亦曾建請都市計畫道路主管機關考量當地街道之停車及機慢車等因素,酌予拓寬。
響農作物污染‧‧」乙節,本局目前已委託中興顧問社辦理豎井排氣對坪林地區茶樹生長環境調查計畫,作為細部設計時豎井設計高度及口徑大小之參據,俾豎井排氣污染物合於排放標準,且定期調查豎井附近茶區茶樹生長情形,空氣品質背景資料等,均已將重要環境因素納入設計考量,以避免對周圍環境及農作物造成影響。
已於工程合約中編列維修費用,將來本局將督促承商於施工期間確實做好現有運輸道路之維修工作。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因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陳委員永仁、張委員家祝、董委員美貞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擔任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本案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列席代表同意於會後三星期內研提下列資料到部後,召開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屆時並邀請相關單位參加。
1變更都市計畫書內變更內容之文字敘述過於簡略,應請充實內容。
2研提至少二個以上之坪林交流道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