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41-審議事項-第二案:工商綜合區設置因應措施。
會議紀錄id
MOIO3641
案件id
GOCxK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工商綜合區設置之緣起、意義及推動方式:
(一)緣起:
依國建六年計畫規定,配合各生活圈發展需要,將在生活圈中心都市邊緣,交通方便地點,設置工商綜合區,以提供生活圈居民就業、購物與休閒活動之需要。每處以三十至五十公頃為宜,並依據生活圈之人口規模及中心都市性質,每一生活圈利用農地轉用配置一處或數處工商綜合區,且振興經濟方案將之列為立即可行之措施。
(二)定義與內涵:
工商綜合區係指都市近郊之交通便利地區,在一定範圍內之土地,依其區位與當地發展需要,規劃設置綜合工業園區、服務業區、大型購物中心、物流中心等,供輕工業、試驗研究、零售批發、修理服務、工商服務及運輸倉儲等使用及所需環保與景觀設施,每處以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為宜。
(三)推動方式:
1由經濟部調查各地區設置工商綜合區之需要及企業投資開發之意願,研擬整體性工商綜合區設置計畫,以利民間參與投資。
上述調查與設置計畫應於本(八十二)年十月完成。
2由經建會「產業發展土地取得協調小組」,依前項設置計畫,協助企業取得適當土地,興建工商綜合區。其用地位於都市計畫區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限於一年內完成。
- 二、工商綜合區對都市計畫之衝擊:
(一)土地使用方面:
1土地使用型態的競合問題:
工商綜合區之位址多選擇都市邊緣地區之非建築用地,其地價相對較低,且因其採大面積開發方式,未來區內有將有較完備的服務設施並能滿足居民就業、購物與休閒活動之需要,可能會吸引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商業區內的業者遷往區內設置經營,造成土地使用型態競合的問題,甚至會造成都市計畫工業區與商業區蕭條與衰敗。
2土地使用管制適用疑義問題:
工商綜合區之使用性質介於都市計畫之工業區與商業區之間,甚至兼有二者的部分特性,未來工商綜合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究應比照工業區或商業區,恐將滋生土地使用管制適用上的疑義。
3土地使用公平性問題:
未來被選定劃設為工商綜合區的土地,多為都市邊緣低密度使用的非建築用地,其用地變更後,將產生鉅額的增值利益,若無適當的回饋措施,恐將造成土地使用公平性的問題。
(二)交通運輸方面:
工商綜合區之設置勢將造成區內商業與工業活動相當程度的混合使用,而工業與商業之運輸需求則有不小的差距,二者需要考量的因素分列於下:
1工業使用須考量的因素有:原料、產品之輸入與輸出及其堆置儲放之倉儲設備和運具本身重量、長度、噪音、停放場站對整個區內道路系統和土地使用之干擾和影響。
2商業使用須考量的因素有:工作通勤旅次的產生,購物、娛樂、遊憩旅次的大量增加等等。
(三)人口分佈方面:
工商綜合區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增加購物、休閒、娛樂之近便性,將吸引一部分都市中心區和鄰近地區的人口,將影響原有都市人口分佈之模式。
- 三、因應措施:
(一)申設工商綜合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應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擬具整體性設置計畫報院核可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始得受理。
(二)工商綜合區之設置,應以生活圈中心都市近郊為限;每一生活圈以設置一處,每處三十至五十公頃為原則,必要時視生活圈之人口規模及中心都市性質調整之。
(三)工商綜合區之劃設,除政府政策性開發者外,不主動指定其切確區住,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期公告徵求投資並公開評選,擇優核准開發。
(四)申設工商綜合區除應擬具事業及財務計畫送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外,並應擬具該工商綜合區設置對鄰近都市發展之衝擊分析,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規劃審議參考。
(五)工商綜合區應以容納傳統都市計畫商業區及工業區無法容納之工商新興行業為主;其經營型態並應儘可能與中心商業區有所區隔,以避免造成都市空間結構之衝擊及不公平競爭。
(六)工商綜合區應限由興辦工商業人申設。興辦人應切結於開始營運前,不得移轉其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照公告現值收買,另行出售興辦工商業人,以防杜土地投機炒作。
(七)民間獲准開發工商綜合區應本於使用者負擔受益付費之原則負擔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興闢費用,並提供部分可供建築用地回饋地方政府,以作為改善當地道路系統及補充其他公共設施之用;其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當地地方政府土地之比例,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但原由其他建築用地變更者,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