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5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651
案件id
1nNqE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四四五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攻府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五○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六一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研提台中市工業區開發使用情形、市區內不合分區使用或市地重劃區內合法工廠願意搬遷至本工業區之廠商切結書、本工業區未來開發計畫及台中市政府計畫採行之因應措施等資料到部後,併本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上開專案小組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次審查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中市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左列事項,並研提具體資料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本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變更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 二、為不失本地區開發本意,有效輔導該市區內不含分區使用之合法工廠暨重劃區合法及違章工廠,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來僅分回變更計畫總積百分之三十之可供建築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並同意向法院證放棄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