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7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3671
案件id
I6PVF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交總(八十二)(一)字第○○二五四四號為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北宜高速公路施工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二年三月二日至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坪林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在坪林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展期間有坪林鄉公所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北縣坪秘字第二○二九號函送異議書及說明會建議,茲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國工局八二用字第○四四七九號函副本、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國工局八二用字第○五六四○號函檢送上開陳情案研析意見到本部營建署,詳如左列:
┌────────────────────────────┐│(一)「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部分保安保護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人民陳情意見研析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國道新建工程區研析意見│├──┼─────┼───────┼───────────┤│1│坪林鄉公所│一、坪林交流道│一、有關本案用地徵收本││││之土地徵收│局將依土地法及平均││││金額、成數│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皆未有一│理,而該用地係配合││││致之意見,│取得北宜高速公路工││││故希望暫緩│程需要辦理,為國家││││徵收。│建設六年計畫項目之││││二、(一)坪林│一,有執行上之必要│└──┴─────┴───────┴───────────┘┌──┬─────┬───────┬───────────┐│││交流道應為│。││││一般正常使│二、本案坪林交流道係一││││用之交流道│可供上下之交流道。││││而非「限制│三、本案坪林交流道聯絡││││出入之交流│道銜接八公尺計畫道││││道」。│路部分,經本局顧問││││(二)引道│公司評估至目標年其││││及聯外道路│容量應敷需要,而都││││亦應一併徵│市計畫道路之拓寬非││││收及擴寬。│屬本局權責,本局曾│││││建請該都市計畫道路│││││主管單位考量當地街│││││道之停車及機慢車等│└──┴─────┴───────┴───────────┘┌──┬─────┬───────┬───────────┐││││因素,酌予拓寬,經│││││該主管機關函復暫無│││││拓寬計畫。│└──┴─────┴───────┴───────────┘(二)本案變更案異議書及說明會建議書綜復如后:
1有關「交流道徵收範圍、補償金額、補償方式,以及交流道未來是否為正常出入一般交流道未作完整說明」乙節,查交流道徵收範圍內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本局代表已於會中作扼要之說明,該說明會之主要目的在於就本路經過台北水源特定區之變更範圍、內容作公開說明,並聽取地方人士或公民團體之意見,以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日後徵收土地前,本局將會再召開徵收前說明會,另坪林交流道為一可供上下之交流道。
2有關建議「不應徵收增值稅」乙節,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非屬本局權責,本案將轉請台北縣政府參考。
3有關建議「本計畫使用之範圍如有建物,應作遷移之處置」乙節,因涉及保安保護區是否得適用本局報奉核定之都市計畫風景區、保護區及農業區重建方式辦理,將另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後再予函復。
4有關建議「北宜高速公路各項說明會一併實施一次解決」乙節,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必須辦理,本局僅為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邀請列席說明,爾後如由本局主辦,且性質類似之會議,當以一次召開為原則。
5有關「高速公路交流道以下之鄉原有引道應負責擴寬整修」乙節,查坪林交流道聯絡道路銜接坪林八公尺計畫道路,經顧問公司評估至目標年,就容量而言,應敷需要。而該都市計畫道路之拓寬非屬本局權責,且本局亦曾建請都市計畫道路主管機關考量當地街道之停車及機慢車等因素,酌予拓寬。
6有關「...三處通風排氣孔,請環保局評估絕對保證不會影響農作物污染..」乙節,本局目前已委託中興顧問社辦理豎井排氣對坪林地區茶樹生長環境調查計畫,作為細部設計時豎井設計高度及口徑大小之參據,俾豎井排氣污染物合於排放標準,且定期調查豎井附近茶區茶樹生長情形,空氣品質背景資料等,均已將重要環境因素納入設計考量,以避免對周圍環境及農作物造成影響。
7關於「平常道路養護一切費用全部由交通部負責」乙節,本局已於工程合約中編列維修費用,將來本局將督促承商於施工期間確實做好現有運輸道路之維修工作。
- 七、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六一次會議(臨時動議核定案件第一案)決議:「一、本案因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陳委員永仁、張委員家祝、董委員美貞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擔任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本案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列席代表同意於會後三星期內研提下列資料到部後,召開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屆時並邀請相關單位參加。1變更都市計畫書內變更內容之文字敘述過於簡略,應請充實內容。2研提至少二個以上之坪林交流道替代方案」在案。
- 八、茲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六月七日國工局八二用字第○七七○八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坪林交流道修正方案報告資料到部。上開專案小組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會議決議:「本案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提較簡化之坪林交流道系統,並於計畫圖上標繪交通管制中心位址及書面之管制方法列入計畫書規定後,先送都市計畫組核送召集人,以便決定再開專案小組或逕提大會討論。」在案。頃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國工局八二地字第一一六五三號函復略以:「檢送『北宜高速公路細部設計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設置方案報告』一式三十三份。...說明二、有關「研提較簡化之坪林交流道系統、交通管制中心位置及管制方法」等在首揭報告書中均有詳細說明,請參閱。三、關於計畫書、圖之修正,因涉及計畫之變更及變更設計經費之追加,惠請同意首揭報告獲專案小組審議通過確定後,再配合修正提委員會。」到署。案經本署都市計畫組就上開函復情形報告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李委員,並奉李委員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提示本案再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以資週延。並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次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 九、專案小組現場勘查及審查會議均邀請交通部暨所屬運輸研究所、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坪林鄉公所、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營建署工程組派員列席。此外,坪林鄉代表會黃主席銘豐亦列席表示意見,併予說明。
- 十、案經提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本會第三六五次會議決議:「(一)本案准照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列席代表所提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設置方案報告,退請該局儘速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審決。
左列各點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1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設置報告之行控中心專用道管制方法12坪林隧道及鼓山隧道內發生事故之通管制(含圖)納入計畫書。
2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管制方法增列「六為維護台北水源、水質、水量安全及當地居民權益,乙種小客車之車輛進出識別證每年需換發乙次」規定,以資周延。
3請交通部嚴格訂定本地區未來交通管制規則,以利執行。
4說明書六、其他(二)「...其使用項目之訂定及增減,均需先經國道主管機關及主管之地方政府議定。」乙節,已逾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應予刪除。
(二)坪林鄉民代表會黃主席所提排氣孔設置之負面影響及當地居民生活權益保障等意見,請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隨時與鄉民溝通,並作妥善補償。
十一、茲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工局八二地字第一五九五七號函本部營建署略以:「檢送修正後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部分保安保護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案計畫書三十份、圖五份。說明一、本案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六五次會議決議事項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完竣,請惠予再行提最近一次委員會審決。二、至本案完成法定程序所需之計畫圖,其不足之份數,俟本案審議通過後,再行補送。」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工局八二地字第一五九五七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審核摘要表「公開展覽」欄內,應補正「刊登八十二年三月二日台灣新生報」。
- 二、附錄三、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管制方法(3)、(4)、(5)增列部分,應予刪除。
- 三、本計畫高速公路高架部分「在不妨礙高速公路功能下,得依「都市計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視實際需要作多目標使用,惟不得作商場使用,並應將作多目標使用之範圍、位置、註明多目標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圖,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