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0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01
案件id
QJFLF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四四五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五○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晝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六一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研提台中市工業區開發使用情形、市區內不合分區使用或市地重劃區內合法工廠願意搬遷至本工業區之廠商切結書、本工業區未來開發計畫及台中市政府計畫採行之因應措施等資料到部後,併本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上開專案小組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次審查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特再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六五次會議審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中市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左列事項,並研提具體資料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一)本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變更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二)為不失本地區開發本意,有效輔導該市區內不含分區使用之合法工廠暨重劃區合法及違章工廠,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來僅分回變更計畫總積百分之三十之可供建築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並同意向法院證放棄訴抗辯權。」在案。
- 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八二府都三字第一三四一五一號函檢送台中市政府研提意見及資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原則通過,同意開發台中市第四期工業區。
- 二、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補充必要之相關資料,並針對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主要上下水道系統暨實施進度及經費等項,妥予明確規劃,以利執行。
(二)本案應俟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
(三)開發後工業區之管理,應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三、爾後各級地方政府辦理之新訂或變更主要計畫案,其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不予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