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0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暖暖區)都市計畫(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01
案件id
zmChw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一月六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三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晝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張委員家祝、潘委員丁白、陳委員仁、劉委員玉山、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夏委員鑄九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家祝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去(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三五九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並俟交通部通盤檢討東西向快速公路交通建設計畫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同前案說明七:(略)。
- 八、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六五次會議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部分變更內容在公開展覽範圍外,應先退請台灣省政府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二)同意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快速公路用地高架部分,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
- 二、本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如下:
┌──────┬─────────────┬───────────┬────────┬───────┐│陳情人及│陳情或│建議辦法│工程用地│本會決議││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單位意見││├──────┼─────────────┼───────────┼────────┼───────┤│劉銘珍等│東西向快速道路貫穿該區,目│建議路線南移策作修正,│一、路線南移因涉│同意工程用地單││碇內段溪西股│前該地為工廠使用,經徵收後│並利用公有土地。。│及曲率半徑太│位研析意見,歉││小段九一號等│影響其設廠遭受嚴重破壞。││小且與鐵路安│難採納。│││││全距離限制等││││││問題,技術上││││││難以克服。││││││二、若路線北移,││││││則需大量拆遷││││││墳墓與其它民││││││房,且地形高││││││低起伏大,佈││││││線困難。││││││三、原案已屬拆遷││││││最少方式,擬││││││維持原案。││─────────────┴───────────┴────────┴───────┘
- 九、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九○五八號函、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五號函檢附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乙份到部,惟查台灣省政府再次補辦公開展覽範圍係就全部變更範圍(詳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二府建四第一七八二○五號公告),並接獲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后),特再提會討論。
變更期隆市七堵、暖暖地區(暖暖區)都市計畫(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第二次公關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或│建議辦法│備註│││建議位置│建議理由│││├──┼───────┼─────────────┼───────────┼────────────┤│一│劉銘珍等八人│東西向快速道路貫穿該區,目│建議路線南移稍作修正,│本陳情意見與八十一年十一││││前該地為工廠使用,經徵收後│並利用公有土地。│月三日至十二月四日公開期│││碇內段溪西股小│影響其設廠遭受嚴重破壞。││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二案│││段九一號等│││相同。│└──┴───────┴─────────────┴───────────┴────────────┘
決議
- 決議:一、有關本案再次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十二三十一八二一七九○五八年月日府建四字第號函送研析意八十三一十四八三一○四九五見,未便採納。
- 二、准照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報告說明意見:「本案所用路權用地範圍圖轉繪至計畫圖上與樁位圖有所誤差,若依本案第二次補辦公關展覽計畫圖執行,將與現地先行測釘之樁位有所出入,因地籍假分割作業已完成,如重新修正樁位,勢必延宕工程進行,無法於年度內完成徵收作業,嗣後公告現值調漲亦將造成財政上之重大負擔。」同意依樁位圖展繪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圖通過。
- 三、惟查上開修正後之計畫圖部分變更內容在第二次公開展覽範圍外,應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超出範圍部分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如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六五次會議決議文。
- 四、本案變更內容涉及新山水庫及基隆河水源水質水量管制範圍,應俟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開工興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