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2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21
案件id
3Vkdm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交路密(八十二)(一)字第○一○六○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闢建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分別在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竹南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假頭份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開展覽期間計有陳情案十件,並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二)高鐵地字第六五七○號函檢送上開研析意見到本部營建署,詳如左表:
「變更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鐵籌備處研析意見│├──┼────────┼────────────┼────────────┼─────────────┤│1││泉│帶來之噪音嚴重影響教學及│另建一棟教室十二間。│三百公里),路線必須平直│││頭份鎮興隆段興隆│本校整體之發展。│,任何路段的調整,對前後│││小段││室的隔音玻璃及空調。│路線之影響範圍均相當大(││││能長達十公里)。且現行路│*0│││土地興建活動中心。│線乃經過實地調查、踏勘、│││││(三千平方公尺)│整體評估後選定,並經行政│├──┼────────┼────────────┼────────────┤院於八十一年六月廿五日正││2│謝來興│式核定。其所涉及房屋拆遷│││頭份鎮斗換坪段新│宅區其細部計畫現正審議││量最少,實不宜再行變更。│││華小段│中,高鐵路線設計竟未按││││實際情況避開住宅區且破││慮加設噪音阻隔設施,以減││││壞其完整性及整體性發展││輕對該校之影響。││││整體性發展。││││份本處僅能就一般補償原則││││學品質及民眾權益甚鉅。││辦理。│├──┼────────┼────────────┼────────────┼─────────────┤│3│陳增興││頭份鎮斗換坪段新│如需建高鐵,應將新華段│大眾運輸為主、私人運輸為│││華小段│鐵而失去更多土地。│之土地規劃為住宅、商業│輔」交通政策的基本建設。│││區。│其運量大、用地省、速度快││││法度日實非農民之福亦非││、安全、準點率高,並可填││││政府德政。││補當前長途旅客運輸系統的│├──┼────────┼────────────┼────────────┤重大空檔。其所能發揮的總││4│陳香美│體效益及對國家發展之重要│││頭份鎮斗換坪段新│執政者糟蹋。性,絕非任何其它運輸系統││政│規劃為住宅、商業區。│所能取代。│││二二地號│黨失去民心。│├──┼────────┼────────────┼────────────┤節,擬建請都市計畫主管機││5│劉增福│同編號1。│不需建高鐵。│關就都市整體發展作通盤考│││頭份鎮斗換坪段新│││量。│││華小段二二0地號││││││││││├──┼────────┼────────────┼────────────┤││6│古運妹││請取消興建高鐵。│││││││華小段二一七、二│。│││││一八地號││││├──┼────────┼────────────┼────────────┤││7│徐錦春│同右。│同右。││││頭份鎮斗換坪段新││││││華小段二三四地號││││├──┼────────┼────────────┼────────────┤││8│徐張送妹││││頭份斗換坪段新華│用地變更為高鐵用地。││││計畫破壞用地之完整性│││││五、二三六地號│││├──┼────────┼────────────┼────────────┤││9│吳鳳美│同編號7。│同編號7。││││頭份鎮斗換坪段新││││││華小段二三八─一││││││地號││││├──┼────────┼────────────┼────────────┤│││吳鼎金│該土地七十三年農地重劃後│同右。││││頭份鎮斗換坪段新│未享地盡其利現又遭攔腰斬│││││華小段三六一號│斷。│││└──┴────────┴────────────┴────────────┴─────────────┘
- 七、茲准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八十三年一月十日(八十三)高鐵地字第○一四○號函檢送本案多目標使用範圍配置圖及使用項目表(如左)各乙份到部。
┌─┬───┬─────────┬──────┬────┬───────────┬──────────┐│編││內容││面積│││││位置├────┬────┤理由││使用項目│備註││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速鐵路│加速工程用地│0‧0四│道路│本案作多目標使用之範│││用地部分│取得順利施工│││圍與項目,除考慮不妨│││道路之││高架鐵路│,並符合實際│││礙其原使用外,同時應│││部份土││作多目標│需要以加強土│││考慮擬使用型態與鄰近│││地││使用│地有效利用。│││使用或公共設施計畫相│││││││││互配合。│├─┼───┼────┼────┼──────┼────┼───────────┼──────────┤│同右│同右│0‧│同右│││路南側││││││││之住宅││││││││區││││││││││││││││││││││└─┴───┴────┴────┴──────┴────┴───────────┴──────────┘~
決議
- 決議:一、原則准予通過,惟應請內政部邀請交通部協商,如經交通部確認將來執行無問題後,再行簽請部長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並轉知公告發布實施。
- 二、有關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同意照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三、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修正為「高速鐵路用地係供高速鐵路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惟有關高速鐵路高架結構體下方允許作多目標使用之項目、准許條件及其應具備條件規定部分,俟內政部研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並報奉行政院核定,據以執行。」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