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21-審議事項-第六案:內政部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21
案件id
qL7KX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交路密(八十二)(一)字第○○八八五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闢建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至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分別在新竹縣政府、竹東鎮公所、寶山鄉公所、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東區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及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分別假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附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一、奎帝化學股份│本廠位於│高鐵路線│一、本案高鐵路線係屬開挖│同意工程│││有限公司│高鐵路線│向中心退│路段,需顧及邊坡穩定│用地單位│││二、竹東鎮頭重埔│邊緣,徵│縮三十公│,陳情將路線邊線樁位│研析意見│││段三一八─六│收後工廠│尺,以利│點C1216向路中心遷移││││一、三一八─│無法出入│工廠將來│三十公尺乙節,實有困││││五三地號│及運作。│仍能正常│難。││││││運作。│二、本處於路線細部設計時│││││││,將與新竹縣政府、竹│││││││東鎮公所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研商保持該廠│││││││進出道路順暢之辦法,│││││││俾使該廠正常運作。││└──┴────────┴────┴────┴────────────┴────┘
- 七、案經提請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決議:「八十二十一五三六七~G2vt80fkx8l60;
- 一、原則准予通過,惟應請內政部邀請交通部協商,如經交通部確認將來執行無問題後,再行簽請部長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並轉知公告發布實施。
- 二、據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列席代表說明,交通部曾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高速鐵路用地高架結構體屬高架道路一種」,應請工程用地單位考量本地區鄰近高雄新市鎮之未來發展情形,研提本案內擬作多目標使用範圍地區之配置圖、允許多目標使用項目,提大會審決後,納入計畫書圖,俾利執行。
- 八、茲准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二)高鐵地字第六八一二號函送本案多目標使用範圍地區配置圖及使用項目表(如左)各乙份到本部營建署,特再提會討論。
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高速鐵路用地部份高架鐵路作多目標使用位置及使用項目表┌─┬───┬─────────┬──────┬────┬───────────┬───────────┐│編││內容││面積│││││位置├────┬────┤理由││使用項目│備註││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本案作多目標使用之範圍│││東側之││用地部分│取得順利施工│││與項目,除考慮不妨礙其│││高架鐵路│,並符合實際│││原使用外,同時應考慮擬│││道路││作多目標│需要以加強土│││使用型態與鄰近使用或公│││││使用│地有效利用。│││共設施計畫相互配合。│├─┼───┼────┼────┼──────┼────┼───────────┼───────────┤│同右│同右│││道路南││││││││側之工││││││││(十八)││││││││部份用││││││││地│││││├─┼───┼────┼────┼──────┼────┼───────────┼───────────┤│同右│0‧四二│道路│同右│││東側之││││││││││││││││道路│││││││├─┼───┼────┼────┼──────┼────┼───────────┼───────────┤│同右│同右│同右│││側之工│││││││││(二十│││││││││)部份│││││││││用地│││││││├─┼───┼────┼────┼──────┼────┼───────────┼───────────┤│同右│同右│同右│││側之工│││││││││(二十│││││││││)部份│││││││││用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修正為「高速鐵路用地係供高速鐵路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惟有關高速鐵路高架結構體下方允許作多目標使用之項目、准許條件及其應具備條件規定部分,俟內政部研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並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六六、三六七次會議決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