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3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變更台中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公(一))、第八案(公(四十六))、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會議紀錄id
MOIO3731
案件id
pH2ej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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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本會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四○次會議審議「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主要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決議:
「本案除准照省都委會第三九四次會議決議,將公一、公三十一、公四十六、公一一三、公一一五公園用地及綠十八綠地用地,於計畫書、圖上標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之暫予保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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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提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五三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綠地、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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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三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申請覆議等由到部。因去(八十二)年七月八日下午立法院沈委員智慧偕同台中市市民至本部營建署面見潘署長陳情,請玉成本覆議案,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驥、李委員如南、蔡委員添璧、曹委員奮平、王委員杏泉、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驥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於七月二十七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請研提有關資料到部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在案,木部曾分別以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八二)內營字第八二○五四七七號、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二)內營字第八二八一五七四號函請該府將專案小組結論辦理情形見復,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八二府都三字第一七七○一七號函復到部,案經提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獲致結論,特提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六九會議審決:「一、據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八二府都三字第一七七○一號函稱,「公一」公園用地因「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為「體二」體育場用地,其應更正為「體二」體育場用地。二、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本覆議案擬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研提具體之都市更新計畫相關資料(包括細部計畫內容摘要、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計畫、土地取得方式、安置計畫、財務計畫等),再行提會討論。」上開決議文並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三七○次會議中宣讀,並決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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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頃准台中市政府八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八十三府工都字第二七三二號函議,其餘各公園、綠地就本市議會人民請願案決議情形函請省府參考,案經省都委會審議決議就體(二)、公(四六)公(一一三)、公(一一五)、公(三一)、綠(一八)等公園用地提出覆議。三、本案案經\6?J??!次委員會審議決議第二項「二、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本覆議案擬變更都市計畫內容:::」,上項決議內容所言「本案」究係指本府所提體(二)覆議案,抑或涵蓋省府所提體(二)、公(四六)、公(一一三)、公(一一五)、公(三一)、綠(一八)覆議案,惠請明示,據以辦理。」到部,並奉示:再提都委會證實。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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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維持本會第三五三次會議決議文;『體二』體育場用地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應另研提具體之都市更新計畫相關資料(包括細部計畫內容摘要、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計畫、土地取得方式、安置計畫、財務計畫等),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