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5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51
案件id
r7jf0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九次、四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八月三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九四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請曹委員奮平、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王委員鑫、董委員美貞、夏委員鑄九、劉委員玉山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曹委員奮平擔任召集人,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前揭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舉行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提本會第三六七次會議審決:「
- 一、退請台灣省政府併同該府刻正辦理之「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作整體考量。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楊委員重信所提意見送請台灣省政府供辦理通盤檢討之參考。
附註:
楊委員重信意見:
- 八、嗣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六四九號函轉高雄縣政府八十三年元月七日八二府建都字第二二○四一四號函申請覆議,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原案專案小組先行審查。
- 九、案經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如次:「本案係覆議案,建議應由台灣省政府先主動就左列方案併同或擇一提出具體辦法報部後,再提報大會討論決定:
)。
增加所應劃設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使用之項目、面積、規模、區位,以及建設經費籌措等具體書圖資料。」在案,特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依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一四七三號函送計畫書內容辦理,惟應由台灣省政府先主動同意優先補足因調整容積率增加計畫人口所應劃設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使用之項目、面積、規模、區位,以及建設經費籌措等具體書圖資料,提大會報告。
- 十、臨時動議備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