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7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71
案件id
nBrmG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二七、四四一、四四五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二○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查所送計畫書、圖等僅三份,經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內營字第八二○二一六○號請該府補送計畫書等,俾分送本部都委會委員,供審議參考,嗣准該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一四七二號函補送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楊委員重信、蔡委員添璧、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夏委員鑄九、余委員祿慶、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六月八日、八月三十一日、九月十四日、十月五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六九次會議審決。
- 七、其中有關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決議略以:「1‧暫予保留‧‧‧。2‧請內政部邀請相關單位聽取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專案簡報該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草案),並研討相關課題」在案。本(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部業已邀請都委會全體委員暨相關單位代表聽取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專案簡報,會後並將簡報資料及會議紀錄分函台灣省政府及五省轄市政府參辦。頃准台中市政府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八三)府工都字第五九四○二號函為該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送本會審議,有關暫予保留部分,該府為考量整體都市發展與市民權益,請本會參酌台灣省都委會之決議,儘速再行審議定案等由到部,經本查案擬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係關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列管計畫「立即採行措施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訂進度應於八十二年底完成。為落實上開方案,上開台中市政府函提意見所敘內容核屬實情,特再提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會第三七四次會議審議經決議:「本案由專案小組審查研提具體意見,併同台北市、高雄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提下(六)月份大會討論決定」在案。本案專案小組業於六月二十四日召開審查會議,嗣再提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第三七五次會議決議略以:「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依十一點原則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
- 八、茲准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八十三年七月八日運計字第八三○○六四一○九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八三府都三字第六○七一六號函就本會第三六九次會議決議辦理見復(詳左表一、二)。有關紀朝川君、郭常麟君陳情書及台灣省政府水利局意見業依照會議決議,本部業以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四五一一號函經濟部水資會表示意見。
- 九、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三七六次會議決議:「
- 一、編號七十文大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台灣省政府就私立東海大學所提替代道路方案,標繪於計畫圖上,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二、本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審議確定部分,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剋速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先行核定發布實施,俾免影響該市都市建設及民眾權益。」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除本會第三六九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部分,應於計畫書敘明及計畫圖上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外,退請台灣省政府剋速依照左列各點(詳左表三、四)及本會第三六九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發布實施。
- 二、案內編號七七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編號六○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切實依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並循法定程序由台中市、台灣省都委會審議完竣報部提會討論。
- 三、案內編號八三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仍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依本會第三七五、三七六次會議決議文辦理,研提修正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報部後,逕由該專案小組迅依審議原則繼續審查,研獲具體意見再行提會審議。
- 九、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