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3791
案件id
31RgH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六次、四五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九一三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圖: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請本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六七次會議決議:「一、台南市、高雄市野鳥學會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有關將案內四五六公頃土地保留(如附圖保護區部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乙節,先函請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有關案內工業區開發,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院環保署審查結論辦理。」。
- 七、本部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二)內營字第八二八九三六○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台灣省政府所報本案計畫以明線標示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如上開標示有困難,則請敘明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現場明確界線範圍及擬建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俾供本部都委會審議前揭變更都市計畫案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依據。另以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七號函請該會儘速函復。
- 八、茲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三三四一五A號函復略以:「說明二、有關上開土地內,台灣省政府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函轉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層報之「台南科技工業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書」及圖,本會已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修正核定,副本及附件諒達,請併案卓參。」
-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略以:「檢附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核定本)及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圖各乙份,請轉知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劃定公告及其相關事宜,並依計畫書加強保育措施。」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二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三農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業已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圖在案,同意依照上開核定計畫書、圖,將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水域用地、鹽田(合計五一五‧一公頃)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其土地使用管制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核定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二、本計畫總面積一一四六‧三五公頃中,除上開五一五‧一公頃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外,其餘六三一‧二五公頃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農漁區、鹽田變更為工業區)通過,惟應由經濟部工業局確實依照「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之規定,於台南科技工業區開工或興建道路施工前,應先完成保護區與工程地帶之隔離及保護區四周隔離水道土堤、潮溝之興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