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審議事項-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金門縣政府擬定金門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dfGgq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審決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八三)縣建字第三○九一七號函、福建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三)閩二建字第二九六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為早日解決當地都市發展課題,特予提會討論。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暨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政府執行事項暫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授權縣政府辦理項目表」第七項規定。
- 三、變更位置:金門縣大金門及烈嶼(小金門),總面積計一四九平方公里。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金門地區全面都市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
決議
- 決議:為儘速解決金門當地解除戰地政務後之各項都市建設發展問題,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限期現勘審查,研獲具體結論後迅提大會討論決定(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其中,有關自然村發展部分,應於該小組組成後一個半月內優先完成審查後提會審議;全案則限於該小組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以爭時效。
- 十、臨時動議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