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審議事項-第一案:建請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fVLNk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前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經提報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經簽報部長核定,嗣經本部以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八四號函轉請省、市政府查照辦理有案。
- 二、嗣經各方反映,有關現行工業區既有建築物如確無剩餘土地可依規範所訂回饋條件自願捐贈土地者,執行確有困難,核屬實情,爰建請適度修正,以利執行。
決議
- 決議:(一)修正本審議規範增訂左列規定,並以部函轉請各級地方政府查照辦理:
1工業區檢討變更區位原則,增訂第五款:
本規範發布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室內外遊憩場所,保齡球館使用,且計畫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休閒特定專用區。
2開發方式自願捐獻代金規定,增訂第四款:
按本規範四─(二)─5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休閒特定專用區部分,其許可條件比照附表辦理,惟如確無足夠土地可資捐贈者,其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二)至工業區內之土地使用或建築物之使用,在未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並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其省、市施行細則、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者,該管地方政府仍應依法查處,以資適法。
(三)為期妥善解決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率偏低問題,由本部函請各級地方政府迅依本規範規定限期檢討,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