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機關用地、變更所用地、水溝用地、綠地、
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8F6ITK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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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第三七七次會議審決:「本案原則准予通過,惟左列各項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予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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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辦理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依行政院函規定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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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計畫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不變之原則下,應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總容積,其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二者之容積應各分佔前揭計畫總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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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規定開發期限,以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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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面積為二‧一一公頃)及相關上、下水道系統,並同時研擬及執行上開公共設施之開發計畫,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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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應以至少每千人○‧三公頃為準,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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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應另行覓妥適當地點,配合留設八至十公頃土地供興建垃圾焚化爐使用,並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以解決本地區未來垃圾處理問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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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八四府都二字第一四七○八五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查尚符合前揭本會第三七七次會議決議,特迅予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