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訂定淡海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9ipoa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訂定第二期細部計畫,經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二三四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參照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三、訂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訂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八十四年元月九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淡水文化中心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後附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洪委員如江、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倪委員世標、周委員鴻鈞組成專案小組,並請余委員鍾驥任召集人,於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三月十五日舉行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本計畫書第五章第七項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經費來源部分,目前已設置「中央新市鎮新社區開發基金」應請配合修正文字。
(二)有關「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
1第十二點有關鄰棟間距之規範應依第一期細部計畫之規定配合修正並增列第六種住宅區之規定。
2第四十點應依前開主要計畫之修正,刪除「自來水事業用地」及「下水道設施用地」項。
(三)依據第一案「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細部計畫)案」本會決議,配合修正部分規劃內容。
- 二、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依綜理表本會決議辦理。(詳附件)
- 三、本計畫區民眾陳情第二期發展區土地公告現值與第一期發展區土地差距過大、建地與農地分回抵價地比例相同甚不合理等情,查屬事實,且本計畫區容積率偏低,因區段徵收係已價值比例分回抵價地,勢將造成不公,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由開發單位函請地政主管機關依左列原則調整土地公告現值,以示公平並切合實際。
1同屬農地之公告現值應比照第一期區調整,差距不宜過大。
2屬建地之土地應予調高公告現值,以提高個別土地分回抵價地之比例。
3位於現有主要道路兩側之土地,應考慮路線價,酌量提高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