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i7LSR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一、四七五、四七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四四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五款。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擬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各點研提意見及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一)如何在本案已開發之既成社區,落實執行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之「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其中研議結論(二)─1「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
(二)應依照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停車位空間。
(三)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等,以符院示。
(四)為注重山坡地環境之保育及安全,應妥善研擬周詳之坡地排水、水土保持及保育計畫。
(五)為紓解本案新店安坑地區之交通擁擠及維護既有社區之居住安寧,應請妥善規劃本地區新舊路網之銜接。
- 二、關於新店安坑地區「台北小城」社區居民代表王允中君、王玲玲君、楊建業君、唐玉明君等陳為本案公展之行經該社區之通過性道路規劃案,將嚴重影響社區原有安寧、建築物結構安全、以及破壞社區原有附屬遊憩設施(包括游泳池、籃球場、網球場、溜冰場等),雖經縣級都委會遵重民意予以取消,卻遭省都委會予以翻案,請本會否決取消上開規劃案並准予渠等列席說明乙案,同意取消該通過性道路規劃案,並請台灣省政府於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時,研提該通過性道路規劃案之範圍,以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