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mRn7F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因應第二期發展區細部計畫規劃,配合變更該地區主要計畫,經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二三二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位址:詳計畫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至八十四年元月八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淡水文化中心舉辦說明會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後附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洪委員如江、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倪委員世標、周委員鴻鈞組成專案小組,並請余委員鍾驥任召集人,於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三月十五日舉行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編號四,變更住宅區、河川區為機關用地,應維持原計畫,併變更編號十二整體規劃辦理。
- 二、變更編號八,變更住宅區為瓦斯用地,為維護淡金公路週邊景觀及安全,瓦斯用地應移設該工業區街廓中段。
- 三、變更編號十,變更住宅區為下水道用地,應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 四、變更編號十一,變更公園(公二十)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應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但公十九、公二十公園用地應增列得為多目標使用地下興建自來水設施。
- 五、變更編號十二,有關公司田溪範圍調整,應維持原計畫,並請開發單位於公司田溪整治規劃時,以生態規劃方式辦理,俟規劃確定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再行辦理。
- 六、本計畫書第二八頁(五)開發方式應予修正如次(一)淡海新市鎮之開發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期區及範圍應配合實際開發情形及相關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建設需要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及次序應以區段徵收計畫書所載內容為準。
(二)區段徵收範圍內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不妨礙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社區、工廠之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經開發單位同意,並經地主全數同意依目前土地徵收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否則均應採徵收拆除方式處理。
(三)原民國八十年一月五日發佈之主要計畫書第五章「一、開發方式與四、財務計畫(二)開發範圍」內容均修正為依前開文字為準。
- 七、本計畫範圍內劃設之高爾夫球場專用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及公園以及其範圍內之公園用地,原係配合大屯高爾夫球場使用現況及權屬持分而劃設。為應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需要,並達公平負擔原則,大屯高爾夫球場使用範圍土地應予列入八十五年度淡海新市鎮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重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及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並列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開發。
- 八、本新市鎮實際開發期區係由開發單位依實質發展需要次第訂定,原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不切實際,建議由開發單位依實際開發期區之範圍,於八十五年度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重新研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 九、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依綜理表本會決議辦理。(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