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4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鐵路用地為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低密度住宅區、商業區、丈中用地、丈小用地、變電所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41
案件id
VA7cN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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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二八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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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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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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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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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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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一、同意農漁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興建台灣省立歷史博物館使用),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先行逕予核定發布實施。二、其餘變更內容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補充必要相關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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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八三府都二字第一六八四二四號函檢送補充相關資料報告書到部,特提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併本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優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案經併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並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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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依照下列意見併案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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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配合省立歷史博物館用地(二0.0一公頃)暨興闢相關設施用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取得上開土地,建議可原則同意.惟本案土地之變更範圍及面積,稍嫌過大,似宜以區段徵收折算發還抵價地實際需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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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為藝術公園(二五.五公頃)、體育公園(一0.六七公頃)二處大型公園,有無必要,請台灣省政府就上開二處公園之性質、型態、規劃構想、及台南市對上開公園需求之評估等,研提具體資料提大會報告並詳予說明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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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書所述:「本案變更後將增加三.0一公頃商業區,一二0.七五公頃低密度住宅區(平均每公頃容納二00人),純供居住之住宅區約九十公頃,推估計畫人口約一八,000人」。以每戶四人推苛,為一容納四,五00戶之新社區,建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加強督導審核細部計畫內容及新社區之整體規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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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總面積(含歷史博物館用地)高達一九0.七七公頃,如同意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建議應依環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