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鐵路用地為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低密度住宅區、商業區、文中用地、文小用地、變電所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51
案件id
14tHV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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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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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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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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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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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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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一、同意農漁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興建台灣省立歷史博物館使用),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先行逕予核定發布實施。二、其餘變更內容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補充必要相關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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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八三府都二字第一六八四二四號函檢送補充相關資料報告書到部,特提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併本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優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案經併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並獲致結論,特提請八十四年五月九日第三八四次會議決議:「本案請變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依照下列意見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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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配合省立歷史博物館用地(二0.0一公頃)暨興闢相關設施用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取得上開土地,建議可原則同意.惟本案土地之變更範及面積,稍嫌過大,似宜以區段徵收折算發還抵價地實際需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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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內擬變更為藝術公園(二五.五公頃)、體育公園(一0.六七公頃)二處大型公園,有無必要,請台灣省政府就上開二處公園之性質、型態、規劃構想及評估台南市對上開公園需求等研提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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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書所述:「本案變更後將增加三.0一公頃商業區,一二0.七五公頃低密度住宅區(平均每公頃容納二00人),純供居住之住宅區約九十公頃,推估計畫人口約一八,000人」。
以每戶四人推計,為一容納四,五00戶之新社區,建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加強督導審核細部計畫內容及新社區之整體規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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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總面積(含歷史博物館用地)高達一九0.七七公頃,如同意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建議應請依照環保署相關法令規定,本案應作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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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併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五次審查會議討論,並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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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為台南地區重要開發計畫,且係為配合地方發展及興建省立歷史博物館土地取得需要,原則同意變更,惟應請台灣省政府儘速研提整體開發計畫,再行提會討論,其整體開發計畫至少包括左列各項:
(一)應請儘速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進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應於擬定細部計畫前,完成審查。
(二)考量藝術公園、體育公園、污水處理廠、公共汽車轉運站等主要設施之面積規模、區位調整。
(三)連外交通系統規劃、交通衝擊分析(小汽車、公眾運輸、步行)及停車需求。
(四)區段徵收計畫,針對公有、私有土地開發,考量非住宅區土地均由政府取得。
(五)為維護本地區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有效管制,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增列都市設計規定,並成立本地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本計畫範圍內除歷史博物館外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由前開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建照或核准施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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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歷史博物館興建進度,應請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可先行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