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6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國立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61
案件id
yguzp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本部都委會第三八0次會議審決:「(一)校地問題:
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國立高雄大學所需用地部分(面積約八三公頃),同意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修正計畫案名、法令依據及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二)其餘擬變更部份:
另案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二、頃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四年二月七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八八一一號函報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覆議到部,申請覆議之內容及理由:「(一)為早日設立高雄大學以提昇本市教育水準,請依本府所報國立高雄大學特定區範圍一次審核,俾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校地並配合開發周圍大學城社區。
(二)大學用地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係節省市政財源及符合民意兩全之策,故本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校地,惟本次會議僅核定大學校地,其餘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入通盤檢討辦理,則校地取得時程勢必遙遙無期,故為早日落實高雄大學設校計畫,特提出申覆。」
- 三、嗣經提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審決:「全案請高雄市政府研提具體補充說明資料到部,併本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整體考量,優先審查。」後,旋交專案小組審查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 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所提計畫案範圍通過,並應先擬都市設計計畫,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 二、計畫案名及法令依據應依照個案變更方式妥予修正,以符規定,並應先完成都市設計規劃研究完成後,再行擬訂細部計畫。
- 三、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註),作為擬定本案細部計畫之重要參考。
- 四、本案與內政部推動高雄新市鎮計畫之競合問題,應配合該新市鎮計畫之檢討評估,另行由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妥予協調整合,以資周延。
附註:「擬定國立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區段徵收財務收支平衡可行性評估部分,建議參考本會審查案例,研訂本案「政府取得之住宅區、商業區」與「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住宅區、商業區」之差別容積,作為前揭財務收支平衡可行性評估之重要參考,以利未來開發之收支平衡,並避免土地炒作。
- 二、本案應配合內政部刻正辦理高雄新市鎮之開發進度,妥予訂定開發期限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避免發生競合。
- 三、查計畫區內舊聚落並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開發,究竟應否依照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開發,請研提具體優劣評估及開發方式替選方案(並建議訂定適當誘導容積獎勵措施,促進更新),以利討論決定。
- 四、區內交通系統及區外聯絡交通系統部分,請核實研提衝擊評估與系統規劃替選方案。
- 五、應訂定適當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規定。其中,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至少規定適當之使用分區規劃配置原則、足夠之停車與卸貨空間設計條件,以及以住商不混合使用為原則,規定各使用分區類別、相容使用項目及其核准基準、使用強度等規定,以維校園社區環境品質。
- 六、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所需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訂定適當獎勵措施,予以檢討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