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覆議「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
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1zZyXx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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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及該府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六五號函請併該府報部核定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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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部都委會第三七六次會議併案審決略以:「‧‧‧送交『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予以併案考量,優先審查,‧‧‧」,後,交該專案小組優先審議研獲具體意見,旋提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一次會議併案審決:「本二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左列審查結論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核定:
(一)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部分:
准予照案通過先行發布實施,惟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請高雄市政府查明表列,並於「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案內覓妥適當地點、規模予以劃設補足,且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兼顧都市發展需要及生活環境品質。
(二)「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案部分:
為確實達成本案擬發展為「地區商業中心」之計畫目標提供資訊、金融、貿易、展示、會議、文教等各項服務機能,促進高雄市火車站前、後地區均衡發展,以及考量高雄市未來爭取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航運轉運中心」之特性,應依左列各點審慎規劃:
1計畫目標方面:
原則同意變更部分農業區(農十六)以及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等都市發展用地。
2計畫內容方面:
為使本案土地使用之配置、交通運輸計畫相關實質發展計畫、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計畫內容更臻完善,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另行委託國內外聲譽卓著之工程顧問公司或學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本案相關實質發展計畫、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計畫等研究事項,分別重行研擬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計畫書圖完竣後,再行報部併案審議,以符前揭計畫目標。
3委託規劃研究注意事項:
(1)劃設補足「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之不足公共設施用地。
(2)計畫區內現有龍華國小用地部分,應考慮予以遷移,並配合附近捷運車站、會議中心等計畫構想,予以整體規劃之。
(3)住宅區、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應請酌予調降,以維環境品質。
(4)應研擬適當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作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之依據。
(5)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應參照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行政院核定「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辦理,以期劃設足夠之停車場用地。
(6)應依行政院核定「災害防救方案」之規定,研提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7)計畫書圖應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及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五一號函等規定辦理,以利審議。
」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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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前揭「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及苓雅都市計畫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業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四)台內營字第八四○三四三六號函先行核定,並經高雄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本案則業經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八四)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四一五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請該府依決議辦理有案。嗣准該府以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二八○九號函請覆議到部,經提本會第三八六次審決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資料到部,提本會近期會議繼續審議。嗣准該府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一九六0號函補送說明資料到部,特提會討論,以爭時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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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就左列各點原則,所提補充說明資料修正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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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內容:
1本案相關實質發展計畫、交通衝擊評估、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及都市設計等事項,應妥予修正,以符計畫目標。
2對「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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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表列劃設補定。
3土地使用計畫配置:
運系統建設計畫之檢討,退縮留設適當之開放空間,並得結合劃設為捷運系統上下出入口及相關設施用地。
4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應參照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行政院核定「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辦理,劃設足夠之公共停車場用地。
5應依行政院核定「災害防救方案」之規定,研提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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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規劃注意事項:
1住宅區、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應請酌予調降,以維環境品質。
2應研擬適當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及計畫,作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之依據。
3計畫範圍中央東西向軸線之相關土地上建築設計,應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配合規劃適當開放空間及人行步道系統,並規定全線通視無阻,以營造軸線門戶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