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jUYtR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交總(八三)字第○三九九七九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闢建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分別在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蘆竹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分別於龜山鄉公所及蘆竹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聯合報十七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開展覽期間計有陳情案三件,並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八四)高鐵地字第一六○三號函檢送上開研析意見到本部營建署,詳左表。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公民或團體陳情事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鐵籌備處研析意見│├──┼────────┼────────┼──────┼─────────────┤││趙世和│本區經濟部已規劃│1.高鐵條改路│1.有關土石專用區個案變更案││一│龜山鄉塔寮坑段坑│為土石專用區並完│線不與本區│經省都委會決議高鐵用地於│││底小段一五四等地│成都市計畫變更公│重疊,或由│需要時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號│告手續。且地主與│業者開採砂│序辦理變更」。││││砂石業者業已投下│石後再徵土│2.本案於省都委會審議前述個││││鉅資著手冊開發│地。│案期間業由礦物局與本處兩││││││次協商,另由立法院王副院││││││長召集礦物局、台北縣砂石││││││公會與本處兩度協商,達成││││││數項協調原則。│├──┼────────┼────────┼──────┤3.為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台北縣砂石土方商│本區經濟部已規劃│1.高鐵修改路│高速鐵路路權範圍土地應制││二│業同業公會│為土石專用區並完│線不與本區│設為高鐵用地,由高鐵處先│││龜山鄉塔寮坑段坑│成都市計畫變更公│重疊,或由│行徵收取得用地。│││底小段一五四號│告手續。且地主與│業者開採砂│4.至高鐵用地範圍內之土石開││││砂石業者業已投下│石後再徵土│發,於奉相關權責單位核准││││鉅資著手開發│地。│後,可由土石開發單位洽本││││││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事宜。本處在不影響高鐵興││││││建時程情況下,當全力配合│┌──┬────────┬────────┬──────┬─────────────┐│三│林阿清先生等五十│1.高鐵設計路線達│1.暫緩變更林│1.關於高速鐵路計畫案違反鐵│││四人│反鐵路法第十一│口特定區計│路法第十一條規定「在運輸│││龜山鄉舊路村四鄰│條規定,應終止│畫及尖山腳│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四0號等│一切征收行動,│保護區為高│所建之捷運系統外,不得興││││並廢止該施設線│速鐵路用地│建平行鐵路。前項有效距離││││路計畫。│2.廢止高鐵建│,由交通部依照鐵路經過之│││││設計畫│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核││││││定之」與事實不符。因高鐵││││││建設計畫無論是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或是在行政院核定││││││同意興建之過程,均係依據││││││鐵路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照「鐵路經過之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審慎││││││評估後核定。││││││2.高速鐵路路線之選定,是以││││││符合高速行駛之路線設計標││││││準,經多次實地踏勘調查、││││││綜合考量各項選線原則,整││││││體評估後選定,並於八十一│
決議
- 決議:一、准予通過,惟其中二.八七公頃保護區業已公告發布實施為土石採取專用區,應修正為「土石採取專用區變更為高速鐵路用地」,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鐵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二、公民或團體意見,同意照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處理。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為高速鐵路高架結構體下層,如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准依上開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