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7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71
案件id
mlfeZ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交路密八十四(一)字第○○○六三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闢建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四年三月六日至八十四年四月四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及烏日鄉公所、大肚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於烏日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八十四年三月五日聯合報四十八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開展覽期間計有一件陳情案,並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八四)高鐵地字第一八二○號函檢送上開研析意見到部,詳左表。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意見│├──┼────────┼──────────────┼──────────┼──────────────────┤│1│陳其萬等廿九人│為本地區高鐵用地區段徵收政府│一、區段徵收政府所得│一、目前規劃中之高鐵車站特定區,未來││││取得六成土地成數過高,應予合│之比例應為廿五|│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開發後,經估計││││理降低,理由如左:│卅%較合理。│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平均約四二%,再│││烏日段廿三|一、│一、區段徵收政府取得土地之比│二、若區段徵收政府堅│扣除原地主領回之四○%,政府僅取│││|三等數百筆│例為土地增值稅比例之三倍│持取得六成土地,│得一八%之土地,該等土地需用以償││││,且計畫是否成功有風險性│增值稅應調高至七│還各項開發費用。││││。│○%,且公告現值│又原地主雖領回四○%之土地,但由││││二、本區區位優良早已自然合理│與市價一致。│於將農地變更為建地,且政府又投入││││增值,非偏僻之地所可比。│三、區段徵收對地主持│大量經費建設高鐵車站,原地主所得││││三、高速鐵路暢通本省南北都會│有土地十年、廿年│到之利益頗高,故不宜再提高原地主││││交通而設,非純為地方繁榮│、卅年、四十年以│領回土地之比例。││││,因此經費應由中央政府支│上者,分別給予十│二、高鐵的興建不僅可暢通本省南北都會││││出,不應由區段徵收土地支│%、廿%、卅%、│交通,對設站地區,更可促進繁榮及││││應。│、四十%之折扣優│開發,故仍需新設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四、本區附近公共設施完善,政│待。│。又高鐵車站地區辦理區段徵收時,││││府需新設公共設施成數低。│四、政府制定區段徵收│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五、高鐵計畫需時甚長,地主受│土地負擔法令及政│定,僅站體及路線用地可無償取得,││││益緩慢。│策時應廣徵民意。│其他用地如服務區等仍需有償取得,││││││需分攤開發費用。││││││三、依現行法令規定,區段徵收土地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地主更為有利。且││││││區段徵收地主分配土地係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佔全區徵收地價補償費之比││││││例及實際獲分配土地之地價決定,與││││││市價無關。
││││││四、高鐵車站特定區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地主如││││││有異議可依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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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決議:一、照案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意見,同意依照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鐵處)研析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