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機關用地、變電所用地、水溝用地、綠地
會議紀錄id
MOIO3881
案件id
CDZdl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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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第三七七次會議審決:「本案原則准予通過,惟左列各項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予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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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辦理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依行政院函規定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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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計畫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不變之原則下,應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總容積,其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二者之容積應各分占前揭計畫總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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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規定開發期限,以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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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面積為二‧一一公頃)及相關上、下水道系統,並同時研擬及執行上開公共設施之開發計畫,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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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應以至少每千人○‧三公頃為準,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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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應另行覓妥適當地點,配合留設八至十公頃土地供興建垃圾焚化爐使用,並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以解決本地區未來垃圾處理問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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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八四府都二字第一四七○八五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提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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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二四二七號函請覆議,並經本部函復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案,特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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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本會第三七七、三八二次會議原決議文有關「政府取得」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住宅區、商業區差別容積部分,修正如次:
(一)「政府取得」部分:
政府取得之土地均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住宅區土地均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六○%,但依規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公益性設施、綠地者,容積率得酌予獎勵增加,惟不得超過一八○%;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劃設為商業區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八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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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持本會第三七七、三八二次會議原決議文其餘部分,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照修正計畫書圖,並予納入開發期限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規定,以維計畫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