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省立彰化醫院遷建之彰化縣埔心鄉用地,請同意解除本部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及計劃書規定,須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之限制乙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91
案件id
8f22J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八四府衛三字第一五三六一五號函辦理。
- 二、查台灣省政府前揭函報稱,省立彰化醫院現址位於彰化市區,該院之業務量已臻飽和,院舍亦已老舊,亟待全面整新,惟地屬彰化縣政府及彰化市公所所有,該二機關均曾表示欲收回其所有之土地,該府衛生處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及地方醫療需要,乃邀集有關單位研商並決定將該院遷建至彰化縣埔心鄉霖興段,地主願意捐贈百分之四十(約四‧五○公頃)土地作為醫院用地,其餘貨物轉運中心土地希望變更為住宅區。
- 三、嗣經台灣省政府於辦理「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擬配合將一一‧二二公頃之貨物轉運中心變更為醫療用地(四‧五○公頃)、住宅區(五‧四三公頃)、道路用地(一‧二九公頃),經該省都委會審決附帶條件如次:
(一)本案變更部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由彰化縣政府循序辦理。
(二)醫院整體規劃時應考慮環境之綠化。
- 四、前揭檢討案由台灣省政府依法報請本部核定後、經提報本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六九次會議審議,上開變更內容並經決議:「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惟醫院整體規劃時,應依市地重劃標準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 五、台灣省政府依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時,並於計畫書第十九頁第八行末段增列「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之限制規定,嗣經該府報由本部核定,層報行政院准予備案,交由彰化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發布實施。
- 六、頃據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八四府衛三字第一五三六一五號函略以:
「四、有關市地重劃方式經地主協調會決議採自辦方式辦理,並經彰化縣政府於八十四年四月廿三日核定成立彰化縣埔心鄉霖興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現正積極辦理重劃作業。
- 五、查省立彰化醫院遷建案係屬國建六年計畫--建立醫療網二期計畫之一,故用地取得有時效性,如依都市計畫變更案內指定要以市地重劃完成後始能核發建照,則該院遷建進度將嚴重落後,且對當地民眾醫療照顧亦將造成嚴重影響;另本府衛生處八十一年度編有補助本案市地重劃工程費二千八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五十五元,地上物補償費九百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七元,需俟市地重劃完成辦理經管機關登記後始能撥補,屆時恐將超過預算保留最長五年之期限。案經本府八十四年三月三日邀集有關單位審慎研議,請省立彰化醫院先取得全體地主同意捐贈用地之同意書後,以憑請\`?#?0?Y?fg?+41?e3F$/4)s#?核發建照之限制。
- 六、省立彰化醫院遷建及用地取得確有提前辦理之需要,該院亦已取得全體地主同意土地先予使用同意書,請\`?0?0#?0?Y?f都市計畫變更案附帶條件:俟開發完成後使得核發建照之限制。」到部。
- 七、嗣准本部地政司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地司(四)發字第八四○二九三二號書函研提意見如次:「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是重劃之辦理,如已依前開法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或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在該禁止或限制期間內,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自不宜准許。」,惟本案涉及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及計畫書規定之限制,特提會報告確認,俾憑函復。
決議
- 決議:本案省立彰化醫院既已取得市地重劃區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土地先予使用同意書,如台灣省政府確認不影響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之實施,同意照該府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八四府衛三字第一五三六一五號函所提意見辦理,至本部地政司意見,併請該府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