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9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工業區)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91
案件id
AvcZP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六次、四五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九一三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請本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六七次會議決議:「一、台南市、高雄市野鳥學會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有關將案內四五六公頃土地保留(如附圖保護區部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乙節,先函請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有關案內工業區開發,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院環保署審查結論辦理。」附圖:
- 七、本部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二)內營字第八二八九三六○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台灣省政府所報本案計畫以明線標示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如上開標示有困難,則請敘明擬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現場明確界線範圍及擬建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俾供本部都委會審議前揭變更都市計畫案劃定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依據。另以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七號函請該會儘速函復。
- 八、茲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三三四一五A號函復略以:「說明二、有關上開土地內,台灣省政府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函轉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層報之「台南科技工業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書」及圖,本會已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修正核定,副本及附件諒達,請併案卓參。」
-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三)農林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略以:「檢附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核定本)及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計畫圖各乙份,請轉知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劃定公告及其相關事宜,並依計畫書加強保育措施。」
- 十、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三七九次會議決議:
「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二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八三農林第三一四四三二○A號函業已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圖在案,同意依照上開核定計畫書、圖,將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農漁區、水域用地、鹽田(合計五一五‧一公頃)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其土地使用管制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核定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二、本計畫總面積一一四六‧三五公頃中,除上開五一五‧一公頃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外,其餘六三一‧二五公頃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農漁區、鹽田變更為工業區)通過,惟應由經濟部工業局確實依照「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書」之規定,於台南科技工業區開工或興建道路施工前,應先完成保護區與工程地帶之隔離及保護區四周隔離水道土堤、潮溝之興築。」十一、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四七○○六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各九份到部略以:「本案經核台南市政府所送計畫書圖部分尚符合\`?`?)|6?!"??."??6?45?J???:?6?[<"議,惟據該府稱:『為爭取工業區開發時效,擬先將變更工業區部分先行核定是否可行,請鑒核。』」,因案涉修正本會決議,特再提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第三八二次會議審議決議:
「同意本案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左列口頭說明,並准予通過修正計畫書,先行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 一、行政院農委會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將部分現有住宅聚落劃入,為維護民眾權益,台灣省政府刻正審議該覆議案,為台南科技工業區早日推動,請同意將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先行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 二、請同意本案範圍不調整,面積修正如下:低密度住宅區○.九八公頃、農漁區二一三.三一公頃、鹽田四九三.六七公頃變更為工業區七○七.九六公頃。」十二、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八四府建四字第四三○五一號函為維護南寮原住戶之權益申請覆議將南寮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變更為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仍維持原計畫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並檢送計畫書、圖等到部。
十三、因案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核定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茲准該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四農林字第四一二九○八八A號函復:「有關\`?!?@b#?@F?4?.DE`?-?Y?E<}J?!"?48EY7定提出覆議,擬將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學校用地案,應請台灣省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應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程序,核定修正「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畫,同意將本覆議案內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剔除於上開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後,同意本覆議案內容,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修正本案案名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漁區、鹽田、水域用地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案」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