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9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海濱遊憩區為環保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891
案件id
JSuvs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二北府工都字第四七九二一三號檢送本案計畫書、圖到部,申請本部准依「配合國家建設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本部並以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二○七五四八號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茲准該署八十三年三月八日(八三)環署綜字第○六○七五號函復略以:「本案奉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一)忠授一字第一三二四四號函核定在案。闢設林口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係屬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工程建設,台北縣政府刻已依據垃圾處理方案及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中。」本部同時以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二○七五四八號函請台北縣政府補正計畫書、圖到部,俾憑辦理,並以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二○四七號函請台北縣政府迅將補正計畫書圖送部,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八三北府工都字第九三○六五號函送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1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惟據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電話查復,本案未依本部八十三年四月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二二五九號函示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依法登報周知,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暨本部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一○六九號函示規定不符,爰依法定程序再補正。
2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再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說明會時,據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與會代表稱:「本案自十月二十七日起一個月辦理公開展覽,惟渠係於十月二十九日才收到台灣省政府函轉該府,代為辦理登報周知事宜之公文,且目前尚未辦理登報周知」。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並維誠信原則,爰再依法定程序補正。
3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分別在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再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林口鄉公所再舉辦說明會。並由本部刊登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聯合報二十四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八四府建四字第六二二一五號函檢送陳情意見研析意見到部,詳附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台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再行提會審議。
- 二、應請工程用地單位,於本會再次審議本案時,研提左列資料提會報告,俾供審議參考:
(一)本案土地再利用計畫及回饋計畫內容。
(二)台北縣之垃圾處理計畫。
(三)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口頭說明嘉寶垃圾處理場擬改變使用計畫之具體理由。